A. 我拿房產證找銀行抵押貸款,能用住房公積金還貸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B. 誰能幫我把題目改一下,意思要一樣,換一種說法"農戶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意願及其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農民產權坻押貸款調查結論
C. 2015年安徽省農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請貸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14〕2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快推進我省「三農」發展步伐,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和發揮其金融功能,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省政府決定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給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下同)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契機,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為著力點,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充分運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權能,擴大農村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逐步實現農村土地資源資本化,為促進我省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重點任務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完善農村金融制度和組織體系;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政策體系,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資產處置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基本原則
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堅持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利益;堅持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守信;堅持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穩妥推進。
四、試點安排
2014年啟動,在金寨、鳳台、廬江、天長、鳳陽、懷遠等6縣(市)先行試點;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開。
試點階段,重點選擇農村商業銀行、徽商銀行、村鎮銀行等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鼓勵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
五、試點內容
1.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試點以農村商業銀行、徽商銀行、村鎮銀行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為主體,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積極推廣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水域灘塗養殖權、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農產品訂單、保單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為標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在標的價值評估、確定和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制定規范的管理辦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和用途。貸款對象界定為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家庭經營農戶。抵押借款主要用於農業種植、養殖生產資料、人員工資、生產配套設施、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流動機泵和節水管灌設備、農產品經營加工和農業資源保護、休閑農業,以及農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等。
3.科學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放條件。完成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清晰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規范;依法經營、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產品的市場及經濟效益較好;經營者有合法經濟來源、現金流及還款能力;有良好的資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機構為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權抵押登記為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抵押的權屬、面積、地界、抵押時間等登記事項進行登記、公示、確認,出具登記憑證。登記確認要提供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同時提供土地流轉合同;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規范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重點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范圍、貸款人條件、貸款申請、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限額、貸款調查和審批、貸款調查和回收等,制定規范明確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
6.規范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辦法。具備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按照「土地經營權(或流轉方式取得的經營權)評估價值=年土地平均凈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著物價值」進行評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按照有關規定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尚未健全前,可暫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測算並出具相關證明。
7.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轉市場,通過獲取轉讓收益清償貸款本息;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依法變更土地經營人,由新的土地經營人履行還貸義務。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依法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進行變現。對借貸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8.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配套政策。試點地區要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和農村產權交易場所,建立風險基金與貸款銀行風險分擔機制和抵押承包經營權貸款逾期收儲再流轉機制,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財政貼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險和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共同推動試點工作。
六、推進措施
1.統一思想認識。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創新金融服務「三農」方式,統籌城鄉金融服務,有效解決長期以來農村融資難問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各試點縣和相關金融部門要從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高度,統一認識,切實增強試點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扎實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2.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各金融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農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試點工作扎實推進。
3.明確責任分工。各級政府金融辦要牽頭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等管理辦法,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開設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制定規范的工作流程,開展抵押融資業務。農業部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牽頭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農業、財政、金融部門要協調指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風險防範機制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積極參與試點工作。
4.強化宣傳引導。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面向廣大基層幹部、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農戶和金融機構,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讓社會各界熟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政策,了解業務辦理流程,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5.狠抓督查指導。試點縣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試點方案,細化具體工作措施,加強督促指導,及時開展督查檢查,省農業部門、政府金融部門要及時掌握試點動態,每半年向省政府報告一次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確保試點取得實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D. 崑山市農村商業銀行房產抵押貸款要求
要兩套房以上 有產權證就行
E. 農村自建房房產證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西安市高陵區)
這個可以,只要有你居住地土地管理所,房產證明,和審批手續就可以辦理。
F. 關於成都市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到底現在有沒有新的文件 我們是金牛區天回鎮的想咨詢一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30218 實施日期:2003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准,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准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准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准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准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征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准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徵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經依法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用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在執行的仍然是這個標准,不是征地補償是按土地年產值進行,就是被徵用土地時前三邊的平均年產值。應該在補償額度方面有不同。對於安置補助費,現在已經打破最高補償30倍數的限制。
土地徵用補償標不是每年調整的,是法律規定的。變化的因素有兩個,一是年產值,二是生活水平。變化的標准以當地公布的統計數字為准。
G. 重慶市彭水縣宅基地復耕的具體要求有什麼,補償款分幾次發放,發放數量如何計算。
補償應該有一些
宅基地產權制度的突出問題
(A)的家庭幾間房屋和超標佔用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浪費土地
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農村居民點用地使用權的基礎上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通過在Exchange農村宅基地的市場行為,無性別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幾乎為零,這盡可能地考慮到家園的願望激起了農民,農村宅基地實現監管措施不嚴格,授予少佔多舊宅基地建造新的家園也拒絕交出閑置下來,一些鄉鎮,村領導幹部佔用多個宅基地權力的關系,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再加上農村房屋繼承事實行為以及他們的祖籍,不賣習俗,幾間房屋和超標的家庭占現象較為普遍。
(B)城市化進程加劇了農村宅基地閑置
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發展過程中,國家的勞動力將有相應的從農村轉移到非農業的農民到產業工人。在時代的計劃經濟,人口和要素流動受到嚴格限制,宅基地的制度安排,承擔穩定農村社會的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戶籍制度的放寬,中國顯著加快了大量的農民灣城,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職業化,身份轉換和代際轉換將導致約400萬農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的居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城市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財務人員有節奏的城市,但在農村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減少農村人口,在農村地區建設用地需求減少,有相當一部分的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勢必增加。顯然,目前的宅基地資源的背景下,城市和農村的合理配置。
(三)城市農村宅基地隱性循環和大量的私下交易
大多數的現行法律和政策沒有禁止的農村住房交易,但限制使用權,宅基地的市場交易,而我國的農村住房交易在事實上限制的前提下的立法和實施。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城市邊緣區,農村住房銷售和購買,租賃,抵押,是非常積極的,這也反映在實證研究中,筆者在前面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和變相,因為現行法律不承認的這種循環,它只能採取私下交易,無疑會增加交易成本和風險。近年來,各地法院開庭審理宅基地糾紛案件增加,顯著地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D)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弱化資本的功能日益突出。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已逐步實現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強調優先發展的行業,國家為確保城市工業的發展,通過直接訪問到對農民的基本生存消費以外的所有農業盈餘,而實施的城鄉鴻溝和征服的戶籍制度限制了農民離開土地,限制農民進入城市。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國家必須把農民組織,限制農民的自由流動。所謂的「組織」,是在農村地區,單位系統,本單位的人民公社,「單位」必須確保,其成員享有基本的生活條件,保證,在正確的,其成員居住,在農村宅基地的自由分配的單位是其成員的利益,因此,宅基地制度的設計定位是保護功能。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在城市和農村的背景下,城市和農村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要求,農民的宅基地是沒有限制的過生活的要求,但也帶來的最大好處實現了通過出售,出租,抵押等要求,宅基地首都功能已成為日益突出。
(E)宅基地拆遷補償缺乏相應的規定,以補償低
城市房屋拆遷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農村房屋拆遷,土地徵用和移民安置,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集體土地徵用程序之前也被稱為,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和收購宅基地,房屋應該是在拆除後。按照現行法律,農村集體農民的宅基地收回作公共用途,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沒有明確界定」適當的「補償標准,從而使農村宅基地的補償很大的隨意性,地面附著物補償,被拆遷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接近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准相比,顯著降低。主要適用於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補償是按照一般根據城市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築面積來確定,賠償金額是比較合理的,而農村住房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比較一般,但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調節,這顯然是不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在實踐中,農民補償量是非常低的。
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實踐
(A)宅基地補償和市場機制引導人們
有已經在中國的農村農民的能力的成員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單位收費,以獲得宅基地,,以保護農民的首頁者有其屋計劃「(居屋),這被視為是基本福利和農民的安全。但宅基地免費獲得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弊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收購的宅基地,自然農民不會珍惜它,這不可避免地宅基地的浪費,同時,總比少好,刺激農民多宅基地的沖動,一個以上的房子現象較為普遍。為了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系統。從1985年開始,山東省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補償,並取得顯著的效果。節約耕地,減少了宅基地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1990年,國務院批准建議的通知轉介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宅基地的補償試驗,以確定使用的宅基地補償費的使用,在標准之內土地使用,既反映有償的原則,照顧群眾的承受能力,使用更少的付出更小,過充電,超過標準的土地,應提供較高的費用,適當增加收費差分更高的收益很多。宅基地使用費「的原則,從人溫和的費用,提供回村,使用得當」,實行村,鄉管,銀行立戶系統。主要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的指定用途,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就在同一年,在一般辦公室的人民政府,吉林省轉發省土地廳,省財政廳,省價格局和實施補償使用的農村宅基地上的報告,其規定,在集體土地的農村居民宅基地補償(包括鄉,鎮所在地)。宅基地使用費,以戶為單位,根據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實施的「固定收入,佔少收少」的原則,超占而制定的收費。
1993年7月,以減少農民的負擔,在黨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辦公室下發了「關於處理項目的審計意見涉及農民負擔,取消了農村住宅用地支付的費用,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和農村部分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收費並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剛交了費,但在2009年,國土資源部和出台「促進穩定發展農業的農民不斷增加左右的宅基地嚴格的管理,促進城市和農村的發展,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制度的有償使用,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於宅基地引入市場機制,補償,提供了一絲機會,為未來宅基地流轉。但也應該指出的是,即使在城市,工人的社會保障是比較完善的前提下,仍然劃撥土地,獲得住房情況,工人只需支付相對低廉的價格,為住房制度改革。因此,在農村地區的各種社會保障的情況下,也缺乏宅基地使用補償無異於增加農民負擔,農民的生活將變得更加困難,以保護。宅基地初步實現,應該限制的身份,獲得的對象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一時間取得了初步的宅基地要堅持的未付系統,以及一個以上的房子過度佔用宅基地宅基地的多標准補償。
(B)的宅基地換房,引導農民一起生活
什麼是「宅基地換房」,有沒有一個嚴格的法律定義的操作手法,從全國各地看是可能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來運行的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土地使用,以節省土地集約將分發給自然村莊合並引導村民住在一起,村民們分散的宅基地置換,重新建設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打開了一個新的網站,另一個是在政府的指導下,農民自願他們的家園,按照規定的更換標准,換取小城鎮中的一所房子,搬到小城鎮生活。
上海模型。
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促進郊區村民向城鎮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勵進鎮村民。在2003年,上海在城市,市政府頒布了「關於鼓勵村民宅基地讓出來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細則(試行)」,其規定,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郊區村民按照自願的原則,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宅基地讓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再申請宅基地的行為。它本質上是一個宅基地置換,可以適用於有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和村民房屋的業主。在上海試點鎮的宅基地置換,建立由當地政府組織的中心村宅基地置換,以村為一個單位來確定替換對象的方法,根據的村民更換意願,結合的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專注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預留生活的焦點上。
嘉興模式。
獨立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搬遷和土地流轉分開,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城市房地產宅基地置換置換社會保障,土地承包權和管理權。浙江省,嘉興市,創建「兩個及兩個試點模式,以農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和管理權獨立的循環,城市房地產宅基地置換置換社會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捆綁循環循環,並充分尊重村民的意願,村民們單獨循環的宅基地,並保留承包地的,也可以是一個獨立的承包土地的流轉,同時保留了宅基地,村民流離失所宅基地房將是去除原有宅基地通常耕地開墾此模式允許生產和生活的農民變成了「寶貴的資產」實現「的人,由人民,為人民」和集約利用土地,同時也保護的合法的權利和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的物業,但也解決農民的社會安全問題;,無論是現有的農村土地系統的改革和創新,但也是一個有益的嘗試,以打擊中國的城鄉分割反對的問題。
天津模式。
為了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加強土地,各地在推進小城鎮建設,引導農民到城市或城鎮,小城鎮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依靠政府的財政狀況,農民的積累顯然是很難做到的。天津宅基地換房「,土地流動起來,實現資源資本化,村民自願的宅基地,換取小城鎮中的一所房子,搬到一個小城鎮,住在更換標準的規定。原村莊建設用地,康復,節約土地整理,然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新的小城鎮,除了居住的村民,還規劃了商業區或經濟功能區,小城鎮建設資金的下一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增加就業機會的平衡。原有宅基地統一組織康復,實現了耕地佔補平衡。節約土地出讓收入的1手覆蓋的小城鎮建設的資金缺口,另一方面農民的社會保障,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真正讓農民住一個安全的生活後,「宅基地換房「,耕地面積不減少,原來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並沒有改變,農民仍然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成都模式
為了提高農民的生活條件,自2004年以來,成都在中心城區實施了「新家園項目。新建住宅項目」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一體化推進戰略計劃,根據城市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現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農村社區,城市社區建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系統進入工程建設管理系統的改造。本輪規劃的城市建設土地整理與區域的新入戶工程「宅基地置換的方法,使用集體土地,實施農民一起住,搬遷後應實行對農民刪除原來的住宅地上附著物參考成都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在78號令的補償,包括住宅生活空間為35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積和集中安置的補償,拆遷安置房已不再是未來的土地收購。農民獲得新的家項目「區,原來的農村住房拆遷後騰出的宅基地總凈余額部分農民的新家園建設的土地,農業用地或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非農產業。新建住宅項目「房屋產權統一管理土地的性質,無論是集體或國有接受市房管部門的產權登記,土地徵用房屋符號表示的土地性質為」集體「的房屋所有權,不上市交易。
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意義
(1)原村民的房子值顯著地反映了村民的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原有的一套現房可以換取一個寬敞明亮的新家裡,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以前的宅基地房子可能不上市交易,其價值並不反映村民的收入財產損失。通過宅基地換房,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成交,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財產性收入一定會增加。
(2)有利於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市化進程。村民宅基地換房住在一起,一些村民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除了循環穩定收入,但也自謀職業,以增加收入。所有村民的土地徵用,城鎮居民享有相同的社會保障福利,村民和市民的差別將逐漸淡出農村家庭和鎮分部帳戶也逐漸被取消。
(3)盤活土地資源,增加農村就業。宅基地置換原來的零星宅基地的整理可以開墾為農田,耕地面積不減少,騰出的宅基地集體性質的建設用地,進入血液循環,土地資源資本化。空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為國有,可用於商品房開發,工業,旅遊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為農民和土地出讓收入,資助農村保障支出。此外,農民生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們的土地,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
(4)改善了村民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集中居住區一般是根據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農民生活環境改善顯著提高,基本的生活設施,教育,醫療保健,集中居住區和其他條件,提高生活質量的村民。
6。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
(1)農民宅基地置換住在一起,是否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但也值得深思,畢竟,政策執行政府的指導下,宅基地置換一般是有利的,但村民們不排除村民不願意更換,不希望集中住了,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尊重村民不會被強迫農民就範。
(2)宅基地置換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住房的差異有所不同地理價值的宅基地,村民的意識是不明確的,在宅基地換房過程中,村民們始終處於弱勢的位置,合理補償的村民如何實現的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價格評估系統,清楚的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價值幾何,村民的宅基地置換過程中,將有底線,而且還提高組織的程度村民,不談個別村民,村民們應該結成聯盟,或代表的集體經濟組織,談論政府在這方面應給予支持。
(3)原有的宅基地可以開墾為耕地,宅基地置換,不減少耕地保有量,但不一定符合質量標準的康復,復墾耕地質量可能會下降。填海過程中必須加強指導,加強檢查開墾的耕地,以保證耕地質量。
(4)農民集中居住習慣,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問題也出現了,住在一起,打破了過去的生活方式,其他門獨院,原村人與人之間的道德生活,生活中的順序後一起被改造的同時,要住一起打破的習慣,水,電,氣,物業服務費,生活成本提高,集中居住區遠離承包地,運輸等成本的村民,相應增加農業成為不同的方便,同時,村民們原來的家庭已成為行業的經營者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一些農民家庭收入也有所下降。
(5)集中居住區房屋安置,具體的農民,禁止房地產開發商進行了偽裝,但各地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除了內置的安置農民集中居住住房,往往有一些施工單位的盈餘是關於外國出賣,獲取利潤。
(6)一起住在這樣的宅基地置換,是不適合在全國推廣,它主要是適用於經濟較發達的城市邊緣,或村的產業支撐。
(C)農村住房(宅基地)已抵押,以解決農民的融資問題
中國的物業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但並沒有禁止一個的住房一套按揭貸款的宅基地上,和我們目前的法律,以允許在轉移農村住房在一定范圍內,禁止在農村的住房一套按揭貸款,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向立法相沖突。
土地和住房是最重要的物質資源的農民,承包經營權自願,有償流轉的原則,流轉的宅基地仍然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作為農民的物質資源的財產已被排除在房地產市場外,不上市流通。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遠遠落後於農民貸款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擴大在農村地區的抵押品的范圍,是解決當前農村資金短缺的手段,而目前法律上的宅基地規定的禁止抵押貸款已嚴重製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畢竟,沒有多少農民擁有的財產,金融機構應該控制自己的風險,農民用自己的抵押擔保一個不錯的選擇。安全不會最終導致所有權的轉移,我們國家的國,是一個人的榮譽,「未知」講的人不意味著大多數農民通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將積極投入生產,創造更多的財富,如即將還清銀行貸款。當然,不排除一些養殖戶不能按期還款,金融機構形成的不良債務的事實,這也是原因,一些金融機構都不願意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但是,我們應該站在城市和農村,以及如何支持農村發展的高度來審視這個問題,畢竟,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就不會有作為一個整體的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金融機構應該發揮自己的社會責任,此外,一些貸款可能確實沒有理由形成金融機構的壞賬准備是虧損的,當然,也是一種損失社會的財富,而是整個農村貸款壞賬造成的社會財富的損失,創造社會財富,發展農村經濟作為一個整體是不是對你有利。客觀地說,農民也有理性的自然人,更謹慎的農村住房按揭貸款時,還必須考慮還款能力,同時,金融部門也有自己的預防措施,不符合條件的住房貸款將沒有。
台盟中央調研組算了一筆賬:重慶,重慶市在2007年總計約8.9億平方米,300元每平方米的農村住房,在農村地區的財產的價值達到了2670億人民幣。能提高至30%的比例,按揭貸款超過800億美元。這家鄉村明顯的好處:首先,促進農村生產和拉動農村消費;二,有利於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新社區;最後,將有利於引導農村耕地集中規模經營。
安徽省宣城市從1997年試點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改革,在農村房屋產權是明確的,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農村住房貸款的銀行擔保,大大提高了農民的融資能力。同時,金融機構也積極參與抵押貸款業務,在2003年共有552007農村住房按揭貸款申請7700個,超過500萬元的貸款數額。 2006年6月,宣城市房屋管理局分析的目的和結構,農民抵押貸款,佔10%的養殖,禽畜養殖業佔15%的海鮮特色菜佔10%的茶皮棉產量佔10%農產品加工業佔20%的購買和出售農產品佔20%,運輸部門佔5%,服務業佔4%,其他工業及服務業佔6%。按揭融資,支持了一大批特色產業,專業市場的興起,促進農業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貸款幾乎全部用於經濟發展,沒有生活消費或其他用途的流量總和。
早在2001年,湖州,介紹湖州農村的農民抵押登記。根據這一辦法,全市農民可以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合覆蓋區域內的土地)作為抵押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在農村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條例湖州市最高的農民可以申請房屋(連同土地)評估價的70%的貸款。
2009年,萊蕪市出台「集體土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從2009年10月1日,對企業廠房,農村宅基地房屋在農村地區生活區房屋,住房和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農村街道抵押貸款。
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為了加快災後住房重建在農村地區,促進農村住房的流通,農村住房抵押登記,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出指引,開展災後農村自進了房間,幫助住房抵押登記的意見「(發[2008] 141號)要求建議的房屋建設進度登記的抵押貸款和住房抵押貸款申請登記的通知,房產權申請注冊的抵押已建成,三種類型的應用程序提交元素,身份證明的抵押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農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發出後的財務借貸支持努力加強顯著加快重建的步伐。成都市政府推動的進一步深化,農村住房抵押登記,辦公廳,市金融辦等部門,成都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總體方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到辦[2009] 59號),其規定,抵押人處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應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合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正確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同意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房子有一個合適的居住地按照法律規定還本付息的承諾是還提供了承諾處理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性質,所佔用的房子
H. 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30218 實施日期:2003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准,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准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准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I. 沒有產權的臨時搭蓋的廢舊廠房屬於農村宅基地復耕對象嗎是否能拿到政府補償款請指教!
補償應該是有的
一、宅基地產權制度的突出問題
(一)一戶多宅和超標佔地現象比較普遍,土地浪費嚴重
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而非通過市場行為交易所得,農村宅基地取得具有無償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基本為零,這激起了農民盡可能多佔宅基地的慾望,農村宅基地取得的監管措施並不嚴格,批少佔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閑置下來的老宅基地,一些鄉、村領導幹部憑權力、關系佔有多處宅基地等等現象比較普遍,加之農房繼承等事實行為以及祖宅不賣等風俗習慣,導致一戶多宅和超標佔地現象較為普遍。
(二)城市化進程加劇了農村宅基地的閑置
從城市化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勞動力就會相應地從農村轉移到非農業,從農民轉為產業工人。在計劃經濟時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動受到嚴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擔著穩定農村社會等基本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鄉戶籍制度的放鬆,我國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大量農民涌人城市,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由職業轉換、身份轉換和代際轉換原因,約有4億農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城市已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節奏,但其在農村的宅基地仍然閑置。農村人口的減少,使得農村建設用地需求減少,相當一部分宅基地閑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必然增加。顯然,現行的宅基地資源並未在統籌城鄉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鄉結合部宅基地隱性流轉與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政策大多並不禁止農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市場交易,而我國又實行的是房地一體的立法例,因此,農房交易事實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地帶,農房買賣、出租、抵押十分活躍,這在筆者前面的實證調研中也得到了體現,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而變相流轉,由於這種流轉並不受現行法律的認可,因此只能採取私下交易的方式,無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最近幾年來,各地法院審理宅基地糾紛的案件明顯增多,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資本功能日益凸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逐步實施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強調優先發展工業,國家通過直接獲取除農民基本生存消費之外的全部農業剩餘來保證城市工業發展,同時實行城鄉分治的戶籍制度限制農民離開土地,限制農民進城。而要達到以上目的,國家必須把農民組織起來,限制農民的自由流動。所謂「組織起來」,就是在農村實行單位制度,這個單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單位」必須保證其成員享有基本的生存條件,保證其成員的居住權,而在農村無償分配宅基地就是單位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設計的定位就是在於保障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在城鄉統籌背景之下,要求城鄉各種要素能夠自由的流動,農民對宅基地不僅限於居住的要求,也有通過買賣、出租、抵押等方式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宅基地資本功能日益凸顯。
(五)宅基地拆遷補償缺乏相應規定,補償偏低
城市房屋拆遷針對的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農村房屋拆遷,又稱征地拆遷,其針對的主要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拆遷前,需要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將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應先征地、後拆遷。按照現行法律,農村集體可以為了公共目的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並給予「合適」的補償,但該「合適」的補償標准卻並未明確界定,由此給農村宅基地上的補償帶來了很大的隨意性,如果對拆遷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那麼與臨近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准相比,明顯偏低。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主要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補償依據一般根據城市房屋所在的區位、用途和建築面積予以確定,補償數額較為合理,而農村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該法規定較為籠統,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進行規制,這顯然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在實踐中,農民的補償數額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
(一)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導人市場機制
一直以來,在我國農村,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可以以戶為單位無償取得一塊宅基地,從而保障了農民居者有其屋,這被認為是農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無償取得制度在實踐中已出現諸多弊端,由於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自然農民也不會珍惜它,從而不可避免出現宅基地的浪費現象,同時,多總比少好,刺激了農民多佔宅基地的沖動,一戶多宅的現象也較為普遍。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從1985年開始,山東省進行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試點,並取得了顯著效果。節約了耕地,減少了宅基地糾紛,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199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中提出,進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確定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准時,對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的,既要體現有償原則,又要照顧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費,多用多交費;超標准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准;對級差收益較高地段,收費標准要適當提高。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於民,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的原則,實行村有、鄉管、銀行立戶制度。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土地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意見的報告》,其規定,農村居民宅基用地(含鄉、鎮所在地的集體土地),均實行有償使用。宅基地使用費以戶為單位,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執行「定額均收,少佔少收,超佔加收」的原則。並制定了收費標准。
1993年7月,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中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取消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和土地登記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等,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不需要交納費用,只需交納相應的工本費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在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於宅基地導人市場機制,實行有償使用,這為將來宅基地的流轉提供了一絲契機。但是也應當看到,即便在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相對較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過取得劃撥土地建房的情形,職工僅需付相對較低的價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農村各種社會保障還比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無異會加重農民的負擔,農民的居住保障將變得更加困難。對於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應限定身份,取得對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應堅持無償制度,一戶多宅以及超標佔用宅基地的,對於多出標準的宅基地應實行有償使用。
(二)宅基地換房,引導農民集中居住
何謂「宅基地換房」,並無一個嚴格的法律定義,從全國各地的操作實踐來看,大概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運行的,一種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之內,為了節約集約用地,將分散的自然村落撤並,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將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換出來,重新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另闢新址建房;另一種是在政府主導下,農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
1.上海模式
為促進郊區村民向城鎮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勵進鎮村民將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03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了《關於鼓勵本市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細則(試行)》,其規定,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郊區村民按照自願原則,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讓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再申請宅基地的行為。它實質是就是一種宅基地的置換,可以申請讓出宅基地的主體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權人。目前上海試點鎮所進行的宅基地置換大都以「中心村」建設方式進行,即由當地政府組織宅基地置換工作,以村為單位確定置換對象,根據村民置換意願,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劃出一塊進行集中居住。
2.嘉興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開、搬遷與土地流轉分開,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浙江省嘉興市創造的「兩分兩換」試點模式,採取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流轉方式,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但這兩者不用捆綁在一起流轉,如何流轉,完全尊重村民意願,村民既可單獨流轉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單獨流轉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換出來的宅基地房將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復墾為耕地。該模式讓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資料變成「有價資產」,實現「民有、民享」,既集約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既增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又解決了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對現有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也為破解我國城鄉二元分割對立難題做出了有益嘗試。
3.天津模式
為改善農民居住條件,集約化土地,各地都在推進小城鎮建設,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而小城鎮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依靠政府財力、農民自身積累,顯然是難以辦到的。天津通過」宅基地換房」的方式,讓土地流動起來,實現了資源的資本化。村民自願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新的小城鎮,除了村民的住宅區外,還規劃出一塊商務區或經濟功能區,用未來這部分土地的出讓收入平衡小城鎮建設資金和增加就業崗位。原來的宅基地統一組織復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節約下來的土地出讓收益一方面用以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於農民的社會保障,把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內,真正讓農民過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換房」後,耕地並沒有減少,原有的農民土地承包關系沒有改變,農民仍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
4.成都模式
為改善農民居住條件,2004年以來,成都市在中心城區實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進程中,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戰略部署,實現農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轉變、農村社區建設管理體制向城市社區建設管理體制轉變的重要環節。本輪規劃的城市建設用地區「新居工程」採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實行農民集中居住後,對農民原有的住宅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成都市政府78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補償和集中安置,今後征地時不再安置住房。農民進入「新居工程」小區,原農房拆除後,其騰出的宅基地總量扣除農民新居建設用地後的余額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用作農業用地或非農產業的建設用地。「新居工程」房屋產權實行統一管理,無論其土地性質是集體還是國有,均由市房管部門受理產權登記,土地未徵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權中批註明確土地性質為「集體」,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意義
(1)村民的原房屋價值得以大幅度體現,村民的財產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舊房即可換取一套寬敞明亮的新房,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價值不能體現,村民財產性收入受損。而通過宅基地換房取得的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話,即可上市流通,自由買賣,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財產性收益必將增加。
(2)有利於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通過宅基地換房,村民集中居住後,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仍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除了穩定的流轉收益外,還可自謀職業,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徵用的,將和城鎮居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村民與市民的差異也將逐漸淡化,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劃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盤活土地資源,解決農村就業。通過宅基地置換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過整理,可以復墾為耕地,耕地並未因此減少,同時,騰出的宅基地可以集體建設用地的性質進入流轉,實現土地資源的資本化。騰出的宅基地作為新增的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後,可用於商品房開發,或是發展工業、旅遊業及第三產業等,農民的就業機會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讓收益還可補貼農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農民集中居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隨著人口不斷增長帶來的土地壓力。
(4)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集中居住區一般都參照城市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農民的居住環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區的基本生活配套設施、教育、醫療等條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質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問題
(1)宅基地置換,農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農民的意願,還值得深思,畢竟該政策是在政府主導下的實施,宅基地置換雖然總體上對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願意置換,不願意集中居住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不能強迫農民就範。
(2)宅基地置換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異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對宅基地的價值的認知並不清楚,在宅基地換房過程中,村民始終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補償如何實現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價格評估體系,讓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價值幾何,村民在進行宅基地置換時也就有了談判的底線,同時還要提高村民的組織化程度,不是單個的村民去談,村民應組成聯盟,或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去談,政府在這方面應給予扶持。
(3)宅基地置換後,原有的宅基地雖然可復墾為耕地,耕地數量並未減少,但復墾後的質量不一定符合標准,復墾出來的耕地質量可能下降。因此,對復墾過程必須加強指導,對復墾的耕地加強查驗,以保證耕地質量。
(4)農民集中居住後的生活習慣、生活成本等問題也相繼出現,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別門獨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莊內部人與人之間的倫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後被重新塑造,同時,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習慣,水、電、氣、物業服務費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區可能離承包地更遠,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應增加,耕做變得不盡方便,同時,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產業經營在集中居住後也變得不可能,一些農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區的房屋是安置給特定的農民,禁止從事變相的房地產開發,但在各地實際運行過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農民外,往往還有剩餘,一些建設單位即將其對外出賣,獲取利潤。
(6)宅基地置換、集中居住這種方式並不適合在全國推廣,它主要適用於經濟較發達的城鄉結合部,或是有產業支撐的村落。
(三)農房(宅基地)抵押,解決農民融資難問題
我國《物權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但並沒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設定抵押,而且,我國現行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在一定范圍內轉讓的,如果一概禁止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必然會引起立法上的沖突。
土地和房屋是農民最主要的物質資源,目前,承包經營權也可在自願有償原則下進行流轉,而宅基地的流轉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為農民物質資源的房產一直被排斥在房地產市場之外,不能上市流轉。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明顯滯後,農民貸款難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農村擔保物的范圍,是解決當前農村資金匱乏的手段之一,而現行法上關於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規定又嚴重製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畢竟農民擁有的財產並不多,而金融機構也要控制自己的風險,農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擔保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抵押並不最終導致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度,「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大多數農民通過農房抵押取得貸款後,會積極投入生產,創造更多的財富,如約還清銀行的貸款。當然,不排除部分農民不能如期還款,金融機構形成壞賬的事實,這也是一些金融機構不願在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理由。但是,我們應站在統籌城鄉,如何支持農村發展的高度來審視此問題,畢竟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就不會有整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金融機構應擔當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另外,一些貸款可能確實收不回來形成壞帳,對金融機構是一種損失,當然也是一種社會財富的損失,但是,整個農村通過貸款而創造的社會財富遠遠大於壞帳造成的社會財富的損失,這對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不是更有利嗎。客觀地講,農民也是一個理性的自然人,當把農房用於抵押貸款時是比較謹慎的,一定也考慮了自己的還款能力,同時,金融部門也有其自身的防範措施,對不符合條件的房屋也不會發放貸款。
台盟中央調研組曾算了一筆賬:以重慶為例,2007年重慶市總計農村房屋約8.9億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計算,農村房產價值達到 2670億元。以30%的抵押貸款比重計算,能籌集到超800億元貸款。這對農村有顯而易見好處:首先能促進農村生產和拉動農村消費;其次有利於推進新農村或新型社區建設;最後,有利於引導農村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從1997年開始試點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改革,在農村房屋產權得以明晰後,農民可以自己的農房向銀行擔保貸款,農民融資能力大大提高。同時,金融部門也積極開展抵押貸款業務,2003年552007年共辦理農房抵押貸款7700多起,抵押貸款額5億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對農民房屋抵押貸款用途和結構進行了分析,其中,種植業佔10%、禽畜養殖業佔15%、水產特產佔10%、茶林特產占 10%、農產品加工業佔20%、農產品購銷占 20%、運輸業佔5%、服務業佔4%,其他工業及服務業佔6%。房屋抵押貸款融資,支持了一大批特色產業、特色市場的興起,促進了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貸款幾乎全部用於經濟發展,沒有一筆流向生活消費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區農村農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根據這一辦法,該市農民可以以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連同佔地范圍內的土地)作抵押,向農村信用社或開展農村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按辦法規定,湖州市農民最高可申請房屋(連同土地)評估價 70%的貸款。
2009年,萊蕪市出台《集體土地房屋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從2009年10月1日起,對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廠房、農村宅基地房,農村集中居住區房屋和農村臨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貸款。
2008年「5.12」地震後,為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切實推進農村房屋流轉,搞好農村房屋抵押登記工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開展災後農村自建房抵押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成房發[2008]141號),規定了可以擬建房屋申請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在建房屋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已建成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三種類型,提交的要件為申請書、身份證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該文件下發後,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強,災後重建步伐明顯加快。為推動農村房屋抵押登記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關於成都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總體方案及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09]59號),其規定,抵押人辦理農村房屋抵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且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二是承諾設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償債後有適當的居住場所;同時還規定,抵押人辦理土地性質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房屋抵押時,應將該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承諾今後不再申請宅基地,並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價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如果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貸款的,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房屋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受償,也可由農村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基金收購,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置抵押的農村房屋時,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部分農村房屋抵押貸款都由農村信用社參與,由於此項貸款具有金額小、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的特點,許多國有銀行及股份制銀行仍未介入此項工作,同時,農村房屋抵押的擔保方式相對於其他信用擔保方式,也顯得手續較多,費用較高,農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願的現象。農村村民因實現抵押權而出賣房屋,確實可能導致無家可歸的,該農戶對原住房屋享有優先承租權,藉此解決當前擔保法已經出現的農村房地抵押出現的矛盾,同時避免短期內造成農民生活保障出現問題,避免影響社會安定。
在推進農村房屋抵押的同時,政府也應加快建立農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農民房屋抵押後的居住問題。同時允許城市廉租房對農民開放,廉租住房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從廣義上講是政府和單位向城鎮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為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對租賃對象資格可適當放寬一些,允許城市廉租房對農民開放,特別是對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後無房農民。
當然也應當看到,農民的確存在貸款難問題,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還值得深思,國際經驗表明,土地抵押有利於改善農民獲得信貸,但並不是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決定因素,一些允許農民土地抵押貸款的國家,農民面臨的信貸約束也很嚴峻,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還應當在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及服務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聯建房屋,引入社會資金進行災後重建
「5.12」地震中,由於房屋毀損嚴重,災區農民沒有穩定的生產生活條件,為盡快完成農房修建,恢復災民生產生活,成都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和《成都市關於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意見》的文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災後農房的聯建,即由受災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資人聯合,完成農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資者和農戶的建設約定分割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保證雙方權益的一種方式。其具體操作程序是,農民以本戶宅基地使用證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聯合建房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後,剩餘的集體建設用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農戶與聯建方建房選址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格後,按規劃許可及規劃用地條件和流轉合同實施聯合建設;待聯合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農戶和聯建方共同向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市 (縣)國土資源局對農戶的原宅基地使用證進行變更,對農產仍頒發宅基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住宅;為聯建方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年限確定。出資的聯建方一般為城裡人,事實上已經變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的規定,聯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其轉讓不應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聯建政策後,社會資本大量涌人鄉村,2009年9月筆者在都江堰市大觀鎮茶坪村實地調研時發現,一個風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興土木,各種漂亮的小別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實的鄉村風貌。城市居民通過聯建政策事實上得到了實惠。因為城市居民雖然修建了兩套房屋,只擁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但兩套房屋的修建完畢,僅花費了建築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沒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價格的最大構成。為農民修建完畢的聯建房事實上農民也沒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統一經營,接待各種觀光旅遊,農民轉而受聘為該公司服務。同時,在大邑等災區,這種聯建政策已被一些開發商利用,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由於以上諸多弊端,聯建政策已於2009年年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