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於融資非法集資主張合同無效返還本金和利息哪條法律規定
勞動法
『貳』 融資後失敗了錢要還嗎
融資後失敗按程序是不用還的,風險各自承擔。但現實就不是這樣,失敗後投資那些人會追著要錢。所以要簽合同的,規范好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利益分配的比例。原則上是風投公司承擔風險比例高,同樣利益也高。
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2)融資需要三年內返還本金嗎擴展閱讀:
融資的方式
常見形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叄』 融資後若經營失敗,原始股東需要個人返還這些融資進來的錢嗎多謝解答!
正常的來說,你虧了,他們也虧了,虧了他們也要認一部分。你要按照股份分給他們剩下的錢。不過..........他們肯定不願意的,甚至會打你,所以
『肆』 錢投到了融資公司,現在沒錢給我們,讓我們續存,要麼說不要利息,三年給我們還清本金,該怎麼辦才好呢
你們投的是多長時間,假如到期返還本金可以利用法律途徑索要你的本金
『伍』 融資租賃三年,最終支付利息與本金相同合法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涉及復雜的經濟交易和糾紛。
我的看法如下——
1、因為你的事項涉及諸多事項,一般人不太能夠釐清其中的始末根由,建議你找一個比較精深經濟法律的律師來協助你維權。
2、關於融資租賃設備質量問題,我認為,如果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或者合同雖然沒有約定,但是按照國家的強制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你完全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應當沒有疑義。
3、關於利息問題。
因為本金與利息相同,期限是3年。假設本金是x萬元,那麼,利息也是x萬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是x/3萬元,那麼平均利息率就是(x/3)/x = 33.33%。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最高利息不得超過36%,所以,33.33%這個利息率沒有超過國家的強制規定。
4、經濟意義上的境外的部分商家喜歡玩資本運作。他們非常精明,吃透了中國的法律法規。所以,不要說一般人,即便就是一般的律師,似乎也不是他們的對手。因此,建議你維權需要找一個高手!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陸』 我買的原始股,如果三年內公司沒上市,說三年後返還本金的30倍,有這樣的好事嗎
不理30倍的問題,如果三年內注冊制執行,你估計會不會上市?
『柒』 融資問題
你還是用第一種方法吧。(但是前提是你必須是以公司的形式做)第二種屬於非法集資,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捌』 民問融資如何收取本金和利息
借款本金如何確定?
案例
王先生出現經濟周轉問題,於是找張先生借了100萬元,並約定了利率和借期等。然而王先生實際拿到手僅90萬元,10萬元利息已被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最終借款期限到了,王先生未按時歸還,於是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按100萬元本金予以歸還,並按100萬元計算利息。
法官點評
利息不得從本金中預先扣除
依據《合同法》相關法規,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法官表示,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因此該案應按90萬元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此外,實際出借的本金數額還需要審查銀行轉款憑證以確認。若出借方無法提供轉款憑證,對方也抗辯未收到借款,那麼這筆無憑據證實的借款在訴訟中就難以得到支持。
法官介紹,還有一些借貸關系中,當事人前後簽訂多份借款合同,本金、利率等均不相同。若還款時,不註明還的是哪一份合同項下款項,即未註明還款對應關系,也容易產生糾紛。
借款利息如何計算?
案例
今年6月1日,周先生與鄭先生簽訂了一份50萬元的借款合同,約定月息5%。然而雙方簽訂合同10天後,即2013年6月11日,周先生才將本金50萬元以轉賬的方式借給鄭先生。借期屆滿,鄭先生未予償還,周先生起訴要求其償還50萬元本金,並從2013年6月1日起計算利息。
法官點評
利息應從本金實際出借之日起算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案中當事人的借款合同應自2013年6月11日生效,故也應從此時計算利息。此外,本案中約定月息5%,明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介紹,有些民間借貸合同約定計收復利,實際利率應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有些借款案件中,當事人並未約定利息,因此出借方對期內利息的主張就無法得到法律保護。但對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保護。
借款中保證人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
2010年,何女士與程女士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由何女士出借20萬元,借期自2011年1月3日至2012年1月2日。簽訂合同時,周先生在「保證人」處簽字,但合同中並未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今年1月9日,借貸雙方發生糾紛,何女士起訴程女士還款的同時,還要求周先生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點評
「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法官介紹,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若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同時按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間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效期應在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本案中,周先生應屬於連帶責任保證。但由於保證人的有效期已過,即超出2012年1月2日起的六個月內,何女士的訴請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因此最終周先生抗辯成功。另外,若確有證據可證實周先生僅起到介紹作用,則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玖』 公司集資每2個月返還本金百分之四的利息,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了,地災這種事兒公司的話最後也會沒有錢還你了,最後給你個本金,也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