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B. 近年,國家在融資領域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規,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誰找到在哪,通知一聲呀
C. 關於鐵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3)德國鐵路融資法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過旅客列車行李車運輸金銀珠寶、貨幣證券、文物、槍支、魚苗、蠶種和中途需飼養的動物,必須派人押運。托運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運人可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向承運人提出押運申請。
對運輸距離在200千米以內、不需要飼養的家禽,家畜,托運人提出不派人押運時,也可以辦理托運,但應在托運單上註明不派人押運,途中逃逸、死亡,責任由托運人自負。
D.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4)德國鐵路融資法規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E. 違反了什麼融資法規
明顯違規 因為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
定性 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特點就是承諾高利息回報
當然 這個事情可大可小 企業背景比較大的話也不一定非要鬧到法院處理
F. 德國聯邦鐵路公司的鐵路改革
1、改革的背景?
聯邦德國和世界各國一樣,汽車產業以及水上運輸、空中運輸也快速發展,使鐵路在運輸市場的主導地位迅速衰退。1950-1990年間,鐵路貨物運輸所佔的市場份額從60%下滑到29%;在客運方面,市場份額由36%下降到6%。這導致了原本一個利潤豐厚的企業變成了赤字越來越大的國有公司。德國鐵路的債務從1970年的139億馬克增加到1990年的470億馬克。聯邦運輸部預測德國鐵路的債務和赤字會越集越高,到1996年可能增加到800多億馬克。但是,德國鐵路作為一家國營企業,過於龐大,壟斷經營,且鐵路機構又是一個政府組織,受到為公眾服務和預演算法的雙重製約。
德國鐵路應該像政府機構一樣運行,但又要像企業一樣運行,要自負盈虧,同時還必須產生良好的投資回報。為改變這種不利的局面,德國鐵路改革開始進行了第17次的嘗試。
2、改革的目的
德國鐵路改革的目的是使它能夠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擺脫虧損的困境,成為獨立的以贏利為目的的服務性企業。具體目標包括:德國均通過股份制的形式使國有控股的鐵路企業的私有化程度不斷加大,這樣,可以減輕國家財政對鐵路企業的負擔;分解職能,開放市場,為鐵路和其它運輸部門開展合作和競爭創造公平的條件;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局面,籌資能力將成為增加企業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通過改革,實行股份制經營能夠增強鐵路企業的籌資能力。
3、改革的進程?
德國鐵路的整個改革步驟按10年計劃實施,分兩階段共四步進行。
第一階段:德國鐵路有限公司在五年的時間內為第二階段進行結構改革、建立法定公司的任務做准備工作。這一階段分三步走:
*第一步,從1994年1月開始,將原東德國鐵與西德聯邦鐵路合並,組成聯邦鐵路資產局。這是一種過渡形式。在這一階段上企業的國家壟斷性質、運作方式沒有根本改變,只是逐漸改變結構和經營方式,主要在減少雇員的數量和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方面下些功夫;同時,通過培訓使雇員開始適應新的公司目標,共72000名鐵路工人參加了培訓。當時的新聞媒體報道說,這是歐洲經濟史最龐大的培訓活動。
*第二步,根據基本法第87章和聯邦法,成立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及相應的鐵路聯邦管理局,仍然保留聯邦鐵路資產局從事企業經營,裁決和行政管理。為了達到鐵路改革目標,增加了鐵路的運量,還通過了一個包括100多項內容的工作計劃使經營常規得以改進,公司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第三步,根據德國鐵路有限公司基本章程的規定,組建了四個分公司,即:路軌基礎設施分公司(包括:轉運站、鐵路網建設),短途旅客服務公司,長途旅客服務公司和貨運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最遲到1999年,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分為4個子公司的改革必須完成,由於債務問題,在這一階段,鐵路股份公司仍由國家獨資控股。?
第二階段,即是德國鐵路改革的第四步,其主要任務是第一階段為之准備的結構改革。結構改革主要按照公司法通過分離的方法進行。德國鐵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組建成在一個控股公司管理下的多層次的集團公司。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是這個集團公司的母公司。這個公司和從這個公司分離出去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關系更遠一些的聯營公司和持有該公司的間接股權有權直接參與的其他公司。這個集團公司被分成集團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五個分公司,每個分公司都有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獨立經營各自的業務。這五個公司同時還分別是指定給它們的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按照計劃,1999年以後,德國國鐵路股份公司依法解散,解除國有控股,五個公司獨立運作、自主經營。?
4、改革的效果?
改革給德國的鐵路注入生機,德國的鐵路正朝健康發展的方向發展。在德國鐵路改革的第一個五年,鐵路企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鐵路的運輸量1993年-1998年增長了10.7%,被運輸的人數增加了18%;客運量從1993年的1.428億增加到1998年的1.599億,增長了12.0%;貨運量從1993年的63.791億噸增加到1998年73.273億噸,貨運量增加了14.9%;1998年的營業額是30.188億馬克,比1993年的 27.285億馬克增長了10.6%;1999年德國鐵路全年鐵路的營業額是300億馬克,比1998年增加了1.4%。由於價格問題,勞動生產率提高了 113%。整體上,德國鐵路通過改革改善了企業的虧損狀態,改革前制定的目標,即是希望通過10年的改革,減輕國家100億馬克的負擔,目前已經達到了,而且比預期的還要好。? 1、循序漸進,分階段實施德國鐵路改革都採取了一種漸進的方式
按照德國鐵路系統自己的說法,德國鐵路從1949-1990年期間,先後進行過16次改革嘗試,這些嘗試都沒有能換救鐵路迫在眉捷的死亡。現在到了非採取極端措施不可的時候了。第17次鐵路改革制定了一個十年計劃,按兩個階段四個步驟。這一改革過程明確告訴我們,德國鐵路改革採取了穩妥的漸進式改革策略。在東、西德鐵路合並以後,聯邦政府擁有了對國家鐵路的控股權,這種所有權是通過鐵路資產局管理實現的。隨後逐漸將政府職能和企業職能嚴格分開,組建了聯邦鐵路管理局和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再後對鐵路股份公司內部進行配套改革,使其成立一個真正的按公司法運作的獨立企業。政企分離、路軌與運輸分離,並進一步將運輸服務職能分離使其專業化,這是德國鐵路市場開放的基礎工程。
2、政府、企業職能嚴格分離?
德國鐵路政企分離是漸進的。東西德鐵路合並以後組成了聯邦鐵路資產局。其後根據德國基本法和聯邦法,將聯邦資產局管理職能和商業部門進行分離,從聯邦鐵路資產局分出來的企業經營部分組成了德國鐵路服務公司,仍然保留聯邦鐵路資產局,並將其公共管理職能再次分權成立了聯邦鐵路管理局。?
聯邦鐵管理局作為鐵路系統的最高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范圍包括:
(1)鐵路的技術及財務監管;
(2)發放企業經營許可證;
(3)按照法規履行裁決和監管權;
(4)簽署有關企業軌道建設和融資方面的協議;
(5)提出並制定軌道建設計劃;
(6)裁決鐵路基本設施建設的議案。據介紹,近幾年來,聯邦鐵路管理局沒有多大變化,不過它增加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職能,即保證鐵路市場的競爭性。他們認為壟斷者的權力往往比市場權力更大,要使鐵路市場保持競爭性,政府就必須干預,不讓原有壟斷者有過大的統治力。?
聯邦鐵路資產局作為留守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非鐵路不動產的管理和使用;債務的管理和清償;法定人員(公務員)的待遇和管理;保持並擴大企業的社會性設施。在最近幾年的改革發展中,聯邦鐵路資產局對改革的最大作用或貢獻在於分離並託管了鐵路公司的債務,其內部還專門成立了一個聯邦債務局,用政府稅收清償和處理德國鐵路的舊債務。 ?
3、網運分離與服務職能分權及專業化發展?
網運分離是歐盟基礎領域改革的重要模式。路權國有並且把鐵路網路獨立出來,實現國家建設、維修、控制和管理,把路軌使用權及其運輸服務權一律下放,使其市場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解職能,使鐵路運輸服務專業化。通過運輸服務的分權以及運輸企業私有化和運輸市場的自由化,實現了鐵路運輸市場的競爭,從而激發了鐵路企業的活力。
這是德國鐵路改革能夠取得初步成功最根本的經驗。?
德國鐵路第二階段的結構改革,是按照公司法通過職能分離的方式進行的。此後,於1999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集團公司被分解成集團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五個分公司,這五家分公司都以DB開頭,DB是這個集團公司的標准名稱,這五家公司如下:(DB REISE &L Touristic AG)長途運輸公司、(DB Regio AG)短途/地方運輸、(DB Cargo AG)貨物運輸、(DB Nets AG)鐵路基礎設施、(DB Station & Fervice AG)長旅客車站。這五家公司由集團公司100%的控股,但五家分公司都有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獨立經營各自的業務,在五家分公司下已組建了200個左右的子公司。
集團公司、五家公司與200多個子公司的關系:?
德國鐵路集團公司通過一個強有力的控股管理機構使行相互制約的管理形式。控股和分權作為公司聯盟的一項完整制度可以確保鐵路行業的壯大。上述結構的優勢在於:促進跨所有制、跨行業的創新;通過路軌設施與運輸操作分離和並行實現最佳成就;把市場劃分給網路施加壓力從而減少成本;確保整個制度的有效性,同時兼顧安全、高效;通過分權決策使鐵路行業具有靈活性並實現明確的市場定位;通過明晰高業責任增加透明度來提高效益。
2000年6月,集團公司系統剛剛完成其內部的配套改革。內部改革是圍繞提高競爭力的一系列計劃,包括:人員培訓,建立以顧客需求為導向的經營方針,建立緊湊的決策機構,提高生產率,開發新產品,增加服務和成本的透明度,建立成本中心或成本單位會計制度;信息系統的建設等等。其中最關鍵的是集團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其中,董事會共有9個董事。5個分公司的董事長是集團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這五個董事被他們稱為最重要的董事,另外一個董事來自原國家鐵路,是技術方面的負責人,其它2個董事均來自企業界的經理和總裁。這種結構意味著董事會每做出的一個決定都會對整個集團公司產生影響。董事會下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一個獨立機構,有20名成員,資方和雇員各佔一半。他們一般都是財政和經濟方面的專家,其中有4位政治方面的人物,包括2個國務秘書,財政部和交通部各1人(相當於副部長),在20票中國家有4票的權力,票數相等時,由監事會主席裁決。
監事會主席是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的。這種治理結構能夠使DB既有分散經營的優勢,又有統一管理的長處。?
德國鐵路公司集團集中控股和按職能分權的治理格局另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分公司與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分離和有機組合。前述的五家分公司除了自身的運營之外,它們同時又被指定為同行業、同服務職能的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在1999年中期,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由199家聯營公司組成,參與公司的數目達到375家,其中160家是直接參與,215家是間接股東。在這個總數中80家參與公司隸屬於德國鐵路股份公司(57家為直接參與,23家為間接參與),295家隸屬於那五家分公司(103家為直接參與,192家為間接參與)。這些隸屬公司的商業目標決定這些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將由哪一家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某家附屬公司的業務與任何一家管理公司都沒有關系或者與數家公司都有關系,那麼這家附屬公司就由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對附屬於自己管理的公司主要責任是:
(1)對聯營公司制定經營戰略;
(2)為有競爭力的服務和產品鞏固已有的市場優勢開發新的有前途的市場;
(3)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保證質量和盈利;
(4)對投資進行規劃和控制。
4、反壟斷與開放市場
德國基本法規定:允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出售DBNets AG的股份份額不得超過全部股份的49%。德國1997年12月17日通過的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法也有同樣的約束。從原則上講,國有的股份資本向外界開放的程度取決於各個分公司和集團公司整體的未來發展情況,可供選擇的上市方式很多,但整個集團公司上市只有法律改變之後,才可能實施。同時,股份公司必須有三年盈利記錄才可上市。
但目前在歐洲,有關鐵路市場開放的討論還沒有結束,討論只是提出各種各樣的建議,比如建議修改鐵路部門收取道路使用費和火車線路分配過程方面的歐盟指令,還沒有產生新的法律,這可能是鐵路市場競爭不如電信業的重要原因。但是,人們仍然希望鐵路改革和歐盟91/440號指令開始的改革勢頭會毫不妥協的繼續下去,實現改革的重要目標--為鐵路和其他運輸部門開展合作和競爭創造公平的條件。?
較大的政治壁壘和強烈的改革願望糾合在一起,於是,鐵路市場開放走過了一條迂迴的道路--反壟斷並將行業內部職能嚴格分離,從而在不同的職能企業之間形成初步的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