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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資產准則修改解讀

發布時間: 2021-06-17 02:17:28

❶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企業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❷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的一個計量模式,也就是說還有其他計量模式可以選擇。這個內容在企業會計准則22號裡面有,你可以去看看。聽起來你不是會計或者金融專業的學生,可以去搜一搜相同題目的論文來看看增加對概念的理解。 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之一,但是談不上最主要吧,其他的也挺主要的。後面兩個題目可以直接借用,但是中國資本市場不發達,衍生工具的種類不多,准則包含衍生工具的部分基本上是抄國際會計准則的,沒有太大實際意義。

❸ 新會計准則和原來的會計准則有哪些具體的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准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盡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准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准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並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准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准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凈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鑒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准則。本准則主要規范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准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該准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准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凈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准則也不允許減值准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准則。該准則是一項新准則,用於規范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准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准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准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准則規范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准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運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准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准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准則。該准則是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准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項目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並准則。本准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並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按照合並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並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控股合並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准則中規范;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是本准則所規范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這不一定是合並方和被合並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並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准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並財務報表准則。與《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准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並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並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准則排除了比例合並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並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並范圍。
(14) 每股收益准則。該准則為新制定的披露准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准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准則借鑒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里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本准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系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系。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准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准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准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准則。這些准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❹ 2009年11月國際會計准則有新變化,是關於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請問哪位了解並不吝賜教

09年11月剛過去吧,那個時候IFRSs並沒有關於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討論。如果你是說關於08年末的時候修改准則允許金融資產重新分類的事情,那個時候正好是金融危機。

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原本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以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甚至是貸款和應收款項。這樣可以避免公允價值下降帶來的公司利潤大幅下滑。

09年11月討論了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的重新劃分,現在有四大類,准備重新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公允價值計量,第二類攤余成本計量。這個分類標准在准備用IFRS 9代替現在使用的IAS 39裡面有討論,不過僅僅是還在進行的設想而已。

不知道你問的是這兩件事情中的哪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