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額信貸公司是否屬於詐騙
是不是屬於詐騙,要看具體行為是什麼,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不可一概而論。
比如收了前期費用,公司跑路,這就是詐騙;不跑路,利用合同詐你的錢,這就是套路貸。是否屬於詐騙,看具體案情。
❷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後先集資再發放貸款犯罪嗎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即涉嫌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刑事犯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❸ 小額貸款公司集資詐騙刑事犯罪問題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該公司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事件中的李某可根據事實表現判定為是否犯有非法集資罪
優借為您解答,望採納
❹ 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非法融資是指某人或者機構並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但是通過高利息,高回報等條件吸收非特定的公眾的存款(比如說有某一項目,然後上街發傳單說回報率多少,讓普通大眾來投資,或者通過某些特定的中介,向公眾集資)。
民間借貸只是個人或者機構之間的有抵押或者無抵押的借款行為,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
❺ 小額貸款公司為什麼不能非法集資、直接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請詳細說明。
只有金融機構才能進行吸收存款與給付利息的業務活動
❻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P2P融資違法嗎
違法。P2P屬於第三方金融中介,不允許有資金池,有資金池涉嫌非法集資。小額貸款如果採用P2P融資顯然違法。
法規:
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小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規定:小貸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
經營原則: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銀監會指出了三條路小貸公司資金來源途徑: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定義: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普遍採用的融資模式:
1、聯合出資。
2、增資擴股。
3、從銀行融資。
❼ 套路貸與非法放貸的聯系與區別
1.【「套路貸」的概念】「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系,通過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採用暴力、脅迫或者藉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實踐中,「套路貸」不僅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進行虛假訴訟,還常常假借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
2.【「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關系的主要區別】從主觀方面看,「套路貸」違法犯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取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民間借貸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達成的協議,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行為。而「套路貸」違法犯罪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套路貸」放貸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路借貸平台」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周轉,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簽訂「陰陽合同」,或者一筆借款出具多份借條,從而形成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貸構成違約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時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出借款項時不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與借款人簽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額虛高的欠條。
(2)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放貸人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採取各種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資金收回。放貸人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但通過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條、讓借款人捧著現金拍照等方式製造款項以現金交付的假象。放貸人將出借款項交付借款人後,又迫使借款人將款項交付放貸人的關聯關系人,而借款人與放貸人的關聯關系人並無債權債務關系。
(3)惡意壘高「債務」數額。放貸人在借款人還款後不出具憑證、不歸還借據,並以借據再次主張「權利」。放貸人在借款人歸還部分款項後,迫使借款人重新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出具「借條」,但對已歸還款項不予扣除。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系人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放貸人故意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