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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鄭州城中村改造融資模式

發布時間: 2021-06-17 03:55:27

⑴ 城中村改造項目 什麼意思

城中村改造項目是指舊城區和「城中村」由於歷史和管理體制等原因,規劃管理無序,布局結構混亂,基礎設施缺失,環境衛生、消防安全、治安計生等問題突出,道路泥濘、污水橫流、垃圾成堆、供水電力通訊雜亂等現象嚴重,極大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質量,影響了城市的整體面貌。城中村改造項目就是對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味、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必由之路,是建設文明、生態、和諧、宜居城市的重要保障,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力舉措,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千秋工程。
一、2008年2月20日建設部發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8]15號),對各地方的建設、規劃、建委、房地管理等部門加強城中村整治、改造中的規劃建設等工作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該意見要求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的情況、財力、城中村具體狀況和原村民的意願,開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改善城中村人居環境質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保護原村民合法利益,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
二、全國各省市關於城中村改造方面,都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規,特別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般是「一村一議」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政府主導方式,其主要特點:
a.對村民的土地和物業實行一次性買斷,關系較為單純,操作簡單易行;
b.政府需支付高昂的贖買資金和安置成本;
c.由於容易發生補償方面的爭議,政府需付出較大成本以及對異地安置的村民未來生計難有妥善解決之策,因此,這種模式通常難於獲得村民的認同,政府大多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用這一模式。
2、集體經濟主導的企業化方式
指在完善股權設置和股份分配的基礎上,由村集體統一改造,村民以其「宅基地」及住房(合法補償面積部分)作價入股,在自行妥善安置村民的基礎上,由集體經濟組織牽頭逐步對城中村進行重新的統一規劃建設。
3、半市場化的社區型改造方式
指以村集體企業為改造單位自行組織改造,一般利用村的空地作為周轉啟動地塊,建設公寓式新村,遷入一部分村民(主要以建安成本價分配);然後,對遷出後騰空的部分舊村實施拆遷、補償,並依據修建性詳規進行公寓式住宅復建,建好後再用於安置舊村內其它區域的村民;如此循環,逐步對整個舊村進行滾動式開發,遷出一片,建設一片,安置一片,直到舊村置換改造完畢。
4、市場化的房地產開發方式
指利用村裡剩餘空地較多的優勢,以土地資本為杠桿,將空地轉為商住性質用地,並與宅基地一起進行聯片統一開發。在對舊村物業逐步拆遷補償的基礎上,建設公寓式新村;在開發建設完成後,將一部分住宅物業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村民(按成本價購買),而另一部分物業則全部對外銷售,以回收投資;回籠的資金一部分用於支付舊村拆遷補償,一部分用於支付新村建設成本,剩餘部分則作為投資者的必要利潤。
三、全國推廣的鄭州市城中村改造經驗
2009年3月,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在鄭州市舉行全國城中村改造經驗交流大會。被譽為城中村改造的「鄭州模式」。作為專題進行介紹。

⑵ 鄭州旮旯王村城中村改造

據悉是在2010年11月左右吧
本人對此時間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⑶ 鄭州市關於城中村改造有什麼優惠政策

關於印發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進行,加快城市化進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不含鄭東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使用集體土地,並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村(組)是指改造范圍內的行政村、享有對集體資產處置權的村民組(自然村)或轉制後的股份制公司;本規定所稱村民,是指我市戶籍改革前在冊的農業人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開發比為1:2。本規定所稱安置開發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比。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把原農民聚居村落變成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區級負責、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條件成熟一個,審批改造一個;以舊村改造帶動配套房地產開發,配套房地產開發為城中村改造提供資金保證。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經區人民政府批准,村(組)可以自行籌集資金進行改造;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改造;條件成熟的,也可由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拆遷改造。在村(組)所有土地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實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組)應成立全資集體性質或全體村民合股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授權具體運作本村(組)改造的相關事宜,嚴格依法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市政、房產、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防、土地儲備、文物、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法定程序辦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種手續。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應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組)及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達到村民、開發企業、政府「三滿意」。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的范圍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區范圍內的村(組)。
第十二條 有多個村民組的自然村,應以自然村或村民組為改造單位;村(組)或自然村內的所有土地,應統一規劃、統一改造;土地面積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組)可對周邊舊城區進行連片改造,但應統一規劃、統一改造。
第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的編制及審批。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市政、土地儲備等部門及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指導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審批。
(一)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條件,以片(區)、村(組)為單位,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核批准後,作為城中村改造分期實施的依據。
(二)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承擔安置房建設的開發企業,委託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充分聽取村民意見,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編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規劃編制的要求。
(一)規劃的編制應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
(二)總體規劃的編制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中村的布局進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內容包括城中村改造開發模式、建設用地布局、各項建設的總體安排和分期實施改造的建議。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要求的內容進行編制,除依據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外,還應明確以下內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圍;
2.根據拆遷安置人口、戶數以及該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區位等因素,合理確定的拆遷安置用地性質和規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開發用地的面積;
3.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的其餘用地(含政府儲備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質和規模;
4.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布局。
第十六條 城中村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注意與開發建設項目相結合,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規劃編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開發商品房,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套型面積控制比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開發商品房的規劃設計審批,在充分考慮改造城中村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本著積極推進、可操作性強的原則,合理確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項指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城中村和規劃控制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保證城中村改造規劃和城市整體規劃的實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條 村(組)使用的土地,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同意,區人民政府審核確認,按土地利用現狀依照法定程序轉為國有後,依法確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村(組)使用的土地,應當以村(組)為單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和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和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開發商品房用地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納入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收益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凡未轉為國有的城中村土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建設手續,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未經批准私自進行開發改造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已登記發證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經依法辦理出讓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土地偏少的村(組)可由區人民政府協調與有富餘土地的村(組)聯合進行改造。

第四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開工建設的,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應當予以制止,並由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統一納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照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 城中村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載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的具體補償標准,供被拆遷人自由選擇。
第二十八條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遷補償、安置以建築面積為依據。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區位、用途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方米的標准給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對村(組)合法的辦公用房、磚混結構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和其他用房進行拆遷,以建築面積為依據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方米的標准給予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安置,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現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遷人搬遷或臨時安置的,其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參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2000年8月9日以後未經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批准建設的住宅,按照違法建築處理,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中連片改造的舊城區拆遷,應按照《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手續,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標准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又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有爭議一方應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在舊村實施拆遷之前,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造冊、統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門備案;拆遷後及時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安置房和配套開發商品房建設用地、政府儲備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房地產開發供應計劃。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應優先進行安置房的建設,自行改造的村(組),安置房及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得晚於第二期建設計劃,第一期建設的商品房銷售款應優先用於安置房的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改造的,原則上應將安置房及基礎設施的建設安排在第一期建設計劃內;確需對安置房分期進行建設的,應該在前兩期建設計劃內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設的安置房不得少於安置房總面積的60%,其商品房銷售款及按揭抵押貸款應優先用於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設。
第三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採取先安置後拆遷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驗收分配後,被安置人應在3個月內搬遷入住,原有住房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八條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銷售款及按揭抵押貸款應進入專用帳戶,與市人民政府撥付的補貼資金一並由區人民政府嚴格進行監管。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建設安置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除國家和省明文規定不得減、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費和財政全供單位的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規定許可權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
第四十條 村(組)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投資新建的非營利性公共事業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關政策。非營利性公共事業用房包括:公辦的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
第四十一條 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開發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除國家、省規定應上繳財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設基金,其餘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補貼方式撥付到區人民政府,用於該城中村改造規定范圍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二)建設安置房的規費減、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改造條件成熟的村(組),應以文件形式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逐級申請進行城中村改造。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政府統一要求,組織對該村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會同市土地儲備部門與村(組)協商後,擬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儲備方案,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在村(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報。經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核後,批准該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申報、審批城中村改造應提供的資料:
(一)經屬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審定的村民詳細統計資料。
(二)村(組)范圍內土地總量和現有建、構築物情況統計資料。
(三)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村(組)的改造方案、土地儲備方案等資料。改造方案中應包括村(組)改造的基本設想、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基本經濟分析。
(四)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會議做出的對本村、組進行改造的決議。
第四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調查認定村民詳細統計資料、各類建、構築物統計資料和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積,公示核准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有關程序核算出規定安置開發比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規費的數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補貼撥付和有關規費的減、免。
第四十五條 在辦理國有土地、規劃、房管、建設等有關手續時,均需所在區人民政府出具文字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詢、資料審核、督促指導、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及村(組)幹部有弄虛作假、依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黨紀、政紀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參與城中村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法行為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五年內不得參與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被拆遷人採取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城中村改造的規定、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政策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的解讀說明

鄭政〔2003〕32號、鄭政〔2004〕35號文件對城中村改造中有關優惠政策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沒能予以明確,對可能產生的風險沒有規避的措施,該規定在兩個文件的基礎上做了細化和補充。
第五條、第四十四條
為使優惠政策便於操作,加快工作進度、提高村(組)和開發商的積極性,參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優惠政策實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經驗,設定了安置開發比;並就落實優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設定。
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
鄭政〔2004〕35號文件中規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圍是鄭州市區建成區內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組團、西部組團、東南部組團、北部組團。為保持政策連續性,繼續執行該規定,鑒於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特殊性,該三區域不適用本規定。建議:已經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47個村(組)和等待批准實施城中村改造,開發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組),繼續按照鄭政〔2003〕32號、鄭政〔2004〕35號文件實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落實有關法規,明確執法主題,強力制止城中村和邊緣村的村民私搭亂建、村(組)違法建設的行為,為以後實施城中村改造創造優良的改造環境。
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為便於土地儲備工作的有效開展,增加了市土地儲備中心參與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關內容。第二十一條為嚴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增加土地出讓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開發比以內的用地,採用「毛地捆綁」招、拍、掛的方式。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採用「毛地捆綁」招、拍、掛與上位法不銜接。
第二十三條
中心城區的村(組)因土地偏少而無法進行改造。如要進行改造應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有富餘土地的村(組)聯合改造。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鄭政〔2004〕35號文件三.(五).1.2.3.8分別規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築面積228平方米以內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或以產權調換方式予以安置;超過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築安裝造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2004年以來,市有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在金水區進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試點,參照打通嵩山路的拆遷補償安置標准,根據試點村(組)的現實情況,經精心測算、反復對接、艱苦工作,實行了「三層以下拆一賠一,三層以上折扣賠償」的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平均每戶村民住宅安置面積約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遷補償安置不能完全執行228平方米的標准,否則會影響到村民今後的收入和生活,難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對所有的房屋都給予補償安置,否則會刺激違法建築的泛濫,同時會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條款明確只對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安置,對三層以上的房屋不作規定,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不同意見:1、對無合法手續的建、構築物應有相應的規定。2、對村民原有住房進行拆遷,有合法的規劃、土地、建設、房產手續和三層以下建築物,應按拆一還一的標准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鄭政〔2003〕32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分別規定:「按照規劃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設用於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優惠政策」。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2005)發布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中第六條、第十八條分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政府負擔。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性事業收費,減半徵收市級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免費用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鑒於城中村改造的拆遷補償安置遠遠超出《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標准,比鄭政〔2003〕32號文件規定的每戶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擠壓了開發商的利潤空間。為了既充分保證村民的合法權益,又給開發商留夠合理的利潤空間,提高開發商參與城中村改造的積極性。以上條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積為基數,將一定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開發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納入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
不同意見:1、2007年6月1日以後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設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讓金以市政府補貼方式撥付到區政府,用於城中村改造規定范圍內所有建築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3、安置開發比以1:2~2.5為宜。4、與城中村連片改造的舊城區應享受城中村改造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違法建設工程,特設定此條款。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為規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而設定上述條款。對開發商籌措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銷售款,由區人民政府嚴格進行監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見:在安置房未竣工驗收備案之前,村(組)或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抵押,資金必須由各區政府予以嚴格監管,保證資金用於該城中村的開發建設。

⑷ 關於城中村改造

一、2008年2月20日建設部發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8]15號),對各地方的建設、規劃、建委、房地管理等部門加強城中村整治、改造中的規劃建設等工作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該意見要求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的情況、財力、城中村具體狀況和原村民的意願,開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改善城中村人居環境質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保護原村民合法利益,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需求。

二、全國各省市關於城中村改造方面,都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規,特別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般是「一村一議」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政府主導方式,其主要特點:

a.對村民的土地和物業實行一次性買斷,關系較為單純,操作簡單易行;

b.政府需支付高昂的贖買資金和安置成本;

c.由於容易發生補償方面的爭議,政府需付出較大成本以及對異地安置的村民未來生計難有妥善解決之策,因此,這種模式通常難於獲得村民的認同,政府大多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用這一模式。

2、集體經濟主導的企業化方式

指在完善股權設置和股份分配的基礎上,由村集體統一改造,村民以其「宅基地」及住房(合法補償面積部分)作價入股,在自行妥善安置村民的基礎上,由集體經濟組織牽頭逐步對城中村進行重新的統一規劃建設。

3、半市場化的社區型改造方式

指以村集體企業為改造單位自行組織改造,一般利用村的空地作為周轉啟動地塊,建設公寓式新村,遷入一部分村民(主要以建安成本價分配);然後,對遷出後騰空的部分舊村實施拆遷、補償,並依據修建性詳規進行公寓式住宅復建,建好後再用於安置舊村內其它區域的村民;如此循環,逐步對整個舊村進行滾動式開發,遷出一片,建設一片,安置一片,直到舊村置換改造完畢。

4、市場化的房地產開發方式

指利用村裡剩餘空地較多的優勢,以土地資本為杠桿,將空地轉為商住性質用地,並與宅基地一起進行聯片統一開發。在對舊村物業逐步拆遷補償的基礎上,建設公寓式新村;在開發建設完成後,將一部分住宅物業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村民(按成本價購買),而另一部分物業則全部對外銷售,以回收投資;回籠的資金一部分用於支付舊村拆遷補償,一部分用於支付新村建設成本,剩餘部分則作為投資者的必要利潤。

三、全國推廣的鄭州市城中村改造經驗

2009年3月,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在鄭州市舉行全國城中村改造經驗交流大會。被譽為城中村改造的「鄭州模式」。作為專題進行介紹。

1、立法成果

2003年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試行)》的通知,該規定對城中村轉制、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建設和拆遷安置等關鍵問題進行了規定。另外,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城中村改造堅持統一建設、成片改造的原則,規劃容積率不得高於本市城市住宅區最高容積率,用地規模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小用地規模。

2004年4月5日,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文件《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劃、土地、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開始實施,對城中村改造的總體和詳細性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土地權屬劃分管理、拆遷管理及安置等做出詳細規定。

2007年,鄭州市政府公布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該通知以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建設和拆遷安置、優惠政策、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為主要內容,其中:

第五條明確了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開發比(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比)為1:2;

第七條確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針為: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區級負責、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條件成熟一個,審批改造一個;以舊村改造帶動配套房地產開發,配套房地產開發為城中村改造提供資金保證;

第八條規定經區人民政府批准,村(組)可以自行籌集資金進行改造,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商參與改造;在村(組)所有土地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實施改造;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和應提供的主要資料。

2008年,鄭州市政府印發《鄭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試行)》,對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啟動改造階段、土地和規劃手續辦理階段、項目建設階段及村民回遷階段所涉及的工作內容、負責機構、審批時限等進行了規定,使城中村改造工作更加細致化、條理化。

綜上所述,鄭州市在城中村改造的立法工作是系統而科學的,對城中村改造的實踐操作提供了直接且細致的指引。鄭州市的城中村立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鑒學習。

2、政策解讀

鄭州城中村改造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即「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區級負責、成熟一個、改造一個」。

鄭州模式的架構體系為,由主管市長牽頭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抽調各部門人員組成辦公室,各區也建立了相應機構,並形成了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為中心,各區、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組)等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為支點的上下互動體系。 在這一架構體系中,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了各自職責。市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制定、方案審批和指導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城中村改造相關工作的復核、審批、考核、督導等。鄭州模式明確各區政府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在鄭州模式中,充分遵循和發揮了市場之手的力量。政府充分放權,充分依靠村(組)和房地產企業,在政策范圍內,由村(組)和開發商談初步協商改造條件,包括拆遷安置補償方式,而政府的角色,則主要是監管,調動各方積極性,負責把土地規劃定下來,進行督察和催辦,幫助協調出現的問題。

在利益分配上,政府採取了充分讓利的原則,除了上繳少部分規費外,鄭州市本級財政幾乎一分不留,將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的費用全部用於村民拆遷安置,保障村民利益並兼顧開發商收益。市政府的目的,是把城中村改造作為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提高城市配套服務功能的一個重要途徑來考慮。

鄭州模式內涵的核心,無疑是政府主導下的「市場主推」式改造,倡導科學改造與和諧改造。這一模式,需要政府主導相關政策,平衡多方訴求,既要愛護村民利益,又要給開發商合理的利潤空間,同時讓政府、周邊城區甚至整個城市受益。

就目前而言,這種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的模式無疑是成功的。 而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也有獲益——土地儲備。鄭州模式中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開發比為1∶2,開發商拿到城中村改造權後不能隨意開發,使城中村改造更加規范和有序。而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將會被納入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

如此,鄭州模式實現了村民、開發商、政府的多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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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鄭州的城中村改造真他媽厲害啊,把村子全部拆了,讓這些外來人員租到哪呢我日,買房子又買不起,租其他的

我在高新區上班,建議你去瓦屋裡或者秦庄找找,房子相對其他地方不太貴,不過近來房租漲了好多,現在估計得200多了,坐68或者b12到宏蓮花園下車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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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老房子,不蓋新房子是否也按三層1:1.或按三層獎勵,每平方獎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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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沒有樓寧願炸了也不願意賣呀.這種混淆視聽的由他去.別管他了.就樓市來說.鄭州人口一千多萬.價格漲幅可能沒了.市場還是有的.但是有的地方.樓市確實奇葩.比如江西贛州.低價售房要預先備案.也就是說即使賣不出去也不允許低價賣.為了控制價格.哀哉

⑼ 鄭州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公示是什麼意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以對地塊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環境容量控制、建築建造控制和城市設計引導、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動控制和環境保護規定為主要內容,並針對不同地塊、不同建設項目和不同開發過程,應用指標量化、條文規定、圖則標定等方式對各控制要素進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導。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