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營改增後怎麼計算
參考下面的文件: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的計稅規定:
1、銷售額扣除
(一)業務處理
1.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 經驗與爭議:融資租賃如何「營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稅負增加劉衛東(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讓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真正了解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基礎操作層面融資租賃業務如何適應營改增的要求。注冊在上海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其他省市做業務也會面臨與當地稅務局溝通的問題。做業務過程中一定先拜訪當地稅務局,跟稅務局溝通好,不然業務就不能開展。「營改增」對融資租賃的宏觀意義主要有兩點:一是使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二是增強了融資租賃的吸引力。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以往融資租賃公司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將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傳遞給以承租企業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鏈條的斷裂。營改增將租賃公司納入了增值稅征稅主體,使設備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鼓勵了企業採用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本金與利息,與同樣利率報價的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減少現金流出,從而促進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真正實現了改在租賃,利在工商。我們遇到的問題包括政策性與操作性兩方面。政策性問題主要是新出台的財稅[2012]86號,對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負分母基數進行了明確,不僅包括租賃利息收入,還包括了租賃本金。以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利差3%來測算,按86號文測算實際稅負在0.7%,遠低於稅負超過3%才可即征即退的標准。實質也就是營改增前後租賃公司的流轉稅率從原來的利差的5%,擴大到了17%,增幅240%,對租賃行業的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操作性問題主要是發票的收取。由於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實現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業務中,供貨商往往多達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難。建議考慮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企業生產需要自行選購的,同意由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委託購買合同,取得購買設備的進項發票。另外,公司在開展船舶等大型設備租賃業務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貨款才開始招標融資方式(或者銀行借款,或者融資租賃),其支付款項也已獲得發票並且抵扣,租賃公司支付全額發票但很難取得70%部分貨款發票。當然也擬採取30%部分供貨商開具紅字發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貨物再銷售於租賃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貨商、租賃公司都在全國不同省份,與稅局溝通成本較大,很難實際操作。
③ 營改增之後融資租賃業務會怎樣
實際上並沒有怎樣,業務還是這樣在做
④ 營改增大致有什麼變化
A過去是按銷售收入去納稅,營改增後,是按銷項稅減去進項稅的差額部分納稅,這是最大的區別。企業如果不注意把該抵扣的抵扣掉,稅負有可能就會不降反增。這是企業的權益,企業應該注意把自己的權益落實。所以針對企業而言最大的一個顯在變化,是交稅的系統,也就是計稅方式改變了。落實到軟體實現上,在營改增所涉及的大部分技術實現手段中,航天信息軟體公司是主要的承擔者,對企業情況最為了解,面對營改增,企業最需要做的就是要准確快速的應對納稅申報表的變化;而對企業一個隱性的變化就是,企業家不能僅僅把涉稅事務作為一個財會部門的部門職責,而是應該上升到戰略高度,做好統籌規劃,實現知稅、明稅、懂稅、算稅,這也是航信軟體提出「懂稅的ERP」的一個最本質的初衷。 B營改增最大的特點就是減少重復納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營改增」可以說是一項減稅的政策。上海財稅部門的數據稱,截至6月15日申報期結束,上海大約九成試點納稅人稅負降低。但上海「營改增」試點中也出現了部分企業稅負上升的現象,卻讓新一輪試點城市的企業感到憂心。
從「營改增」試點內容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下降非常明顯,試點方案規定銷售額500萬作為分界點,銷售額小於500萬的企業可以選擇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旦劃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就從原來營業稅的5%,降為增值稅簡易徵收的稅率3%,稅負下降超過40%.
盡管改徵增值稅後,試點企業能夠抵扣外購產品與服務所含稅款,起到減稅作用,但不同企業由於外購產品與服務的價值與比例不同,所以減稅程度也有較大差異。「企業稅收負擔的最終變化情況,取決於減稅效應和增稅效應兩者疊加在一起所產生的凈效應。」
C 通俗講營改增其實就是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就是對於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簡單說一個產品100元生產者銷售時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稅金,購買者再次銷售時賣出150元,那麼他買來的時候100元相應的稅金可以抵減,購買者只需要對增值的50元計算繳納相應的稅金,同樣營改增就是對以前交營業稅的項目比如提供的服務也採取增值部分納稅的原則計稅。
⑤ 如何應對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
《辦法》中差額納稅、即征即退、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原則沒變。變化的地方有,增值稅稅率分為四種稅率徵收;「直租」與「回租」分類征稅;不動產租賃與有形動產租賃分不同稅率征稅;差額納稅扣除項有所變化;經營租賃包括無形資產等。
「對於租賃行業來說,《辦法》的最大亮點是『直租』與『回租』分不同類別征稅。」
按照《辦法》規定,「直租」的分類分為「租賃服務」,其下還分為「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其中,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融資租賃的定義沒有改變,但「按照租賃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改變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這一單一標的物的納稅標准。
同時,《辦法》對「經營租賃服務」也擴大了標的物的征稅范圍,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和「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稅收政策,並把「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型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發布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都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這些都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使用標的物的業務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融資性售後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在《辦法》中被劃分在「貸款服務」范疇。沙泉表示,這意味著「回租」按貸款的稅率征稅,但不是認定「回租」屬於金融資產,租賃資產不能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准則」對「回租」進行會計處理,只能按「租賃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增值稅稅率一共有四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性售後回租稅率為6%,不動產租賃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稅率為17%。
原來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種17%的稅率。《辦法》頒布後,所有的「回租」業務均使用6%的增值稅發票;不動產租賃「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稅發票,有形動產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稅發票,不再使用單一稅率的發票。
實際上,此前對於租賃行業營改增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租賃行業仍承受較重的稅負,不利於行業發展。「『回租』稅率由17%改為6%後,比原營業稅稅負高出兩倍之多的稅負降為僅高出原營業稅的30%。」
總的來說,對於租賃行業而言,征稅的行業劃分沒有變;按租賃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原則沒有變。但因稅率調整,縮短了與原營業稅之間的差距。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融資租賃依然採用差額納稅原則。其中,「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差額納稅,但不動產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額納稅待遇的。
融資租賃是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租賃,不是融資、融物分別進行,而是統一經營。因此,應稅勞務和應稅貨物混在一起不可分離是融資租賃專有的特性。要合理納稅只能採用差額納稅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對於「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適用規定,沙泉強調,融資租賃屬於資金密集型產業,需要租賃公司有足夠多的資本金來運作,不是說拿一個經營資質就可以享受差額納稅政策待遇的。「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准入機制不健全,出現只拿牌照不做業務的企業占據租賃稅收政策資源的現象出現。」
⑥ 營改增實施細則落地 融資租賃行業面臨哪些變化
1、不動產租賃業稅率明確為11%
2、融資性售後回租被重新界定為貸款服務
3、1.7億由注冊資本變實收資本
文件明確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將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注冊資本」要求變更為「實收資本」,並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⑦ 營改增後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稅務(上海)的若干問題!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路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咨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⑧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業增值稅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融資租賃業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
由於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後的系列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且由於下游企業得到抵扣,其業務范圍擴大,對我國租賃行業發展產生了有利影響。
(8)融資租賃業務營改增新變化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主要表現在,由於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
參考資料:「營改增」:融資租賃業不可錯失的機遇--人民網
⑨ 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稅務籌劃的特點急求!!
營改增應該是針對8月1號發行的37號文。
財稅【2013】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須全額徵收增值稅,並要求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
這個意思就是售後回租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要開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稅發票於客戶,但在以前差額增值稅的情況下,客戶只需開立普通收據將設備賣於我司,我司將差額部分開票於客戶。37號文下來後,公司要開具全額增值稅票給客戶,這就要求客戶在出售賬上固定資產時也要開立設備凈值的增票。我們遇到的客戶中,大部分的營業范圍沒有設備買賣,而且稅所也大多不認同我們再當月開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稅所會很反感,很難突破。還有很多客戶根本不願意開票,一則之前做賬不規范,二則這部分金額會納入銷售額,稅所會注意,三要承擔一部分稅額。但如果不開票,租賃公司承擔的稅賦就太恐怖了。
之前營業稅的時候,融資租賃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現在融資租賃現在都是17%的增值稅。
樓上答主已經答的很詳細。在此補充幾點自己的感受:
1、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了巨大的負面作用。於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規定出台以後,我們擔保公司和租賃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滯了。「 根據獲得的一份金融租賃公司行業統計數據顯示, 當前售後回租占據金融租賃公司、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三類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的70%,而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據2013年上半年統計數據顯示,20家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投放金額為2307億元,其中直租項目投放金額只有377億元,直租投放金額佔比只有16%。 內資租賃和外資租賃佔比相仿。可見營改增對整個租賃業務沖擊巨大。 」
2、關於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具體納稅細節, 由於我在八月以後就沒有接到過新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就缺乏機會就該問題很細致的同租賃業的朋友探討。該問題不敢瞎回答,見諒。
3、營改增以後租賃業務被沖擊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後回租業務其實是一種以機器設備為抵押物而進行的中長期融資活動。其操作模式是企業將自己已有的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然後租賃公司再將該套設備租給企業繼續生產,企業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齊後,依據資產轉讓合同企業再拿回設備產權。
因此,營改增對租賃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煩在於:原先租賃公司只需要按營業額(總租金收入-設備購入及處置的實際成本)繳納營業稅即可,但現在卻必須按全額繳納增值稅。理論上說,租賃公司從企業手裡買入設備時,租賃公司應當取得企業的進項稅發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後向企業開具銷項稅發票,最後銷項減進項,繳納增值稅。問題是現在企業無法(或不願意)開給租賃公司進項稅發票,那就意味著租賃公司沒有可抵扣項,原先差額營業稅陡增為17%的全額銷項稅。而實際上,租賃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計算,也就每年10到15個點左右,如果不以財務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把這部分超出的稅負收回來,那售後回租業務就徹底成了賠本買賣。畢竟企業的融資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對於租賃公司而言,這就是個兩難選擇。
對於營改增以後售後回租業務要怎麼繼續的問題,行業內一直討論很多,個人也曾陸陸續續關注過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覺得回租業務不可能完全停掉,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陸續出台了辦法,將融資租賃營改增以後多出來的稅負,由財政出資返還,但具體怎麼返、什麼時候返、因承租人無法開出進項稅發票的怎麼處理,我沒有做細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體思路肯定是不會讓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大規模關停。其次,在相當一段時間內,融資租賃行業的不規范操作還將繼續擴大,聽說(聽朋友轉述,未經證實)有的租賃公司已經開始採用一種策略,即售後回租簽合同,但不執行、不履約、不出發票、不辦任何登記手續,這樣的確會規避很多稅負問題,但隨之而來的必將是企業違約以後租賃公司無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號文的出台,並不是因為決策者不懂租賃,正相反,我願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數租賃從業者更清醒。售後回租說白了就是一種變相貸款,而且標的還是變現率極差的機器設備或部分不動產,更重要的是由於租賃的特殊性,連抵押登記也無法辦理,在操作過程中極容易出現一套設備重復抵押貸款的案例。對於國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的初衷。因此,決策者用這種方式,其實是在引導租賃公司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如有幫助請採納。
⑩ 營改增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影響
融資租賃公司新舊稅收政策影響 :
(1)稅目變化 未經三大部門批準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取得收入歸入「服務業「,有資格的企業取得的收入歸入「金融保險業」,現在屬於「現代服務業」。
(2)稅率變化 擴圍後增值稅稅率為17%,擴圍前營業稅稅率為5%。
(3)目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規定,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擴圍後主要增值稅政策規定 a,如符合營業稅差額納稅規定的,試點納稅人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可差額確認銷售額;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進項稅可抵扣; c,融資租賃業務稅負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門批準的); d,「老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5)稅款計算a,試點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如果適用差額征稅)】*稅率17%-(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接受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接受試點納稅人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業務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 b,試點小規模納稅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如果適用差額征稅)】*稅率3%
(6)分析
1、因差額納稅的保留,對銷售額或營業額的確認無影響,但整體稅負上升12%,影響巨大。
2、因對融資租賃實行3%的即征即退,稅負反而下降2%,同時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負將大為降低,對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影響巨大。
3、雖然對經營租賃而言增加稅負12%,但因增值稅有轉價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將共同分擔這12%的稅負。這取決於企業的商業談判了。
4、此次針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發票究竟是開給出租人還是承租人仍然沒有規定。一種方式是供貨方將增票直接開給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繳納營業稅的方式從銷售額里扣除實際成本之後計算銷項稅,但這種方式扣除實際成本之後也就沒有進項稅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種方式是將增票開給出租人,出租人再開具增票給承租人(注意:發票收入與按照會計准則確認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資租賃中出租方是應該根據支付進度分次開具發票,還是可以一次開具發票;在租賃設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最終轉讓之前,是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當於利息的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額(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額開具發票等。如果在融資租賃開始日按照進度款總額開具發票,那麼對於租賃公司來講將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例一、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的資產購買價為900萬元(CIF),關稅1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租賃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賃費300萬元,最終殘值作價5萬元,另融資租賃公司此次從銀行借款1200萬,年利率7%。
(1)營改增之前每年需繳營業稅=(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營改增之後需繳增值稅=(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險業按照簡易辦法徵收)=83.33 如按年分次繳納=16.67
分析:由此看出營改增之後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賦大幅上升。上海試點折中方法是超過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後回租(一般納稅人),融資租賃公司很多情況下都選擇售後回租的方式經營,我們再比較一下售後回租在營改增前後的差異,以及售後回租與直租的差異
標的資產購買價為900萬元(CIF),關稅1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代理商作價1170(含稅價)賣給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後回租的方式提供給承租人資金,租賃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賃費300萬元,最終殘值作價5萬元,另融資租賃公司此次從銀行借款1200萬,年利率7%。
(1)營改增之前每年需繳營業稅=(300*5+5-1170-1200*7%)*1/5*5%=2.51
(2)營改增之後需繳增值稅=(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險業按照簡易辦法徵收)=54.43 年繳納稅金=10.89
分析:售後回租賣方(即承租人)不開票給出租人,該部分不能進行進項稅的抵扣,按照營改增差額徵收的方式延續的思路,能否從銷售額里抵扣還得看相關各方對政策的理解。 綜上所述:
(1) 營改增造成實際稅負的上升,如沒有其他優惠辦法,將對融資
租賃行業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在租賃方式的選擇上,售後回租如果能將支付的款項從銷售額
里抵減將比採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將降低2個百分點。
(4) 對於經營租賃,主要看采購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否能抵減掉稅率上升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