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有些上市企業會選擇股權質押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
上市公司自身是不可能用股權質押這種方式融資的 因為上市公司不持有自己的股權 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來融資 因為上市公司股權流通性好 所以是比較受歡迎的質押物 股權質押融資的情況很常見 這主要跟上市公司股東的財務狀況有關 跟上市公司沒有什麼直接關系 對股票價格也沒什麼直接影響
Ⅱ 股票質押融資怎麼操作
股票質押融資,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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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Ⅳ 上市公司股權抵押融資需要些什麼手續,如何辦理
一定要著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資質
股權質押融資
股權質押的前提是注冊資本金到位,所質押的股權未做任何第三方質押。申請出質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
一. 出質人向質權人企業提供初審所需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公司章程
4.企業股東名冊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
6.股東出資證明書
7.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8.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9.企業對外欠款及對外擔保情況說明
10.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
11.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12證明款項用途及還款來源的材料(供銷合同).
根據初審業務的真實性,簽訂臨時合作備忘錄,出具初審報告.
二. 第三方擔保公司資料及出質人與第三方擔保公司簽定的保證合同.
1.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公司章程
4.企業股東名冊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
6.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
擔保意向書、擔保函。
三. 質權評估.
根據出質人提供抵押股權進行估價,確定出質人融資額度,以及股權抵押期限。(派專項人員嚴格審查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四. 審核通過,確定擔保費及保證金,利息後簽定合同.協議。
五. 質權人與出質人共同進行股權質押工商部門質押登記。
所須材料清單: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3.出質人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親筆簽名)原件
4.股權質押合同及公證書.
5.出質方的出質證明書.
6.雙方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雙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8.雙方法人.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9.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0.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11.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開具的驗資報告
12.出質方股權登記託管卡原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質押雙方持上述文件到託管處,辦理質押凍結,出具股權質押凍結證明書.
註: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除外.
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附件材料:
1.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出資情況表
3.股權質押登記聲明
4.股權質押公證書
5.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6.股權質押協議書範本
7第三方擔保保證合同範本
8.個人(家庭)保證合同
9.個人(公司)連帶責任合同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
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Ⅳ 股權質押融資新規有哪些
股權質押融資的定義:也稱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
此外,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規定》要求: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時,如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Ⅵ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Ⅶ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