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問題
你這個思路沒理清啊
這句話用白話來說 是這個意思
比如 我有一金融資產,面值100塊錢的某公司債券,在我賬上也是100塊;現在我要把他賣給你,然後債券買賣合同上寫著:就算將來那公司破產了,損失全都你自己兜著,別來找我。
這樣的話,只要咱倆錢券兩清了,那麼所有的風險報酬都給你了
以後 這金融資產再升值,也跟我沒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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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賣回來 賣了就是賣了
比如 你買了100股股票 過了一個月 又給賣了
誰也不逼你過一段時間再買回來啊。。。
這就是不附追索權和回購條款的金融資產買賣,也是最常見的形式
B. 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問題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中有一條: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買入方簽訂協議,
涉及回購協議的時候,風險報酬是否轉移,關鍵按回購價格的確定。
如果以「固定價格」為基礎,比如100賣出約定105必須買回,那麼回購日的時候公允價值即便跌到20,仍然必須按105回購,說明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保留在原出售方,這時,金融資產不得終止確認。
如果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約定到期以當時公允價值+10%買回,那麼出售至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就轉移到了對手方,實質上已經是賣出一項金融資產之後一段時間又按市價為基礎買回來另外一項金融資產,賣出時終止確認,回購時確認新金融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准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C.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謝謝了
樓上說的對,其實說簡單點,就是你這個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都轉給別人了,你也就可以對其終止確認了
D. 財務會計中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一些問題
根據《會計准則23-金融資產的轉移》中的規定
「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匯票的持有人可隨時找銀行兌現(銀行不會賴帳的),不會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一來,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現在的持有人。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當前的持有人可能會因為承兌人(是企業)拒絕承兌而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沒有轉移出去,所以不能終止確認。
關鍵是看當前的持有人在承兌人拒絕承兌時有沒有追索權,有就不能終止確認。
E.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這個問題應當放在實務中來看,服務資產是服務於金融資產的,只要金融資產有未中止確認部分,就視同服務行為存在,按照實質性原則,此部分服務資產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沒什麼復雜的道理。
F. 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條件企業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什麼叫做不附追索權
不附追索權指的是賣方(轉出方)把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轉入方),相當於此時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原轉出方都沒有關系了,風險由轉入方承擔,出現問題時轉入方不向轉出方追溯責任,同樣的該金融資產收益也由轉入方獲取,與轉出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轉出方應該終止金融資產。
附追索權與上述相反,簡單理解就是轉出的金融資產如果出了問題,轉出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兜底或者其他責任。
G. 如何判斷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H.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什麼意思
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入方極小可能會得到期權)。
(8)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定義擴展閱讀:
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
I. 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判斷。
一項資產終止確認,關鍵是風險的轉移。
甲公司低於公允價值10萬收回,10萬元的風險轉移至對方。應該終止確認。
關於回購啊凡是有附件條件不利於出售方的,會增加出售方風險的都不能終止確認出售的資產。因為將來你要為這些額外風險買單的。而這些買單的錢實際是你的融資費用。實質重於形式,你是在融資啊!
如果附加條件是減少風險的,比如低於回購日公允價值回購,低於市場價回購,或者是已回購日市場價或公允價回購。對於這樣的回購,你是收到好處的,或者沒一點吃虧的。你融資是沒有額外成本的。是正常的交易!實際是2筆會計事項。首先你已公允價值賣給對方,而後對方又已公允價值或更便宜的價賣給你。實質上看和之前的融資無任何關系。所以能確認為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