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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向p2p融資利息支出稅務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6-17 09:42:44

Ⅰ 企業間融資產生利息有哪些稅務規定

1.非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針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34號公告還明確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隨後,2008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依照文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並且文件明確了各類企業的可稅前扣除利息的標准債資比例,其中: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超標准債資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許稅前扣除呢?根據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相關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超標准債資比例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具體又分兩種情況: (1)已准備同期資料、並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企業的關聯借款超過了標准比例,但企業已經按照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並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利息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准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2)境內關聯方稅負高於借款企業 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計算超規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分配後,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件中規定「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此規定重申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相關規定。

Ⅱ P2P的納稅問題

一 根據2014年國家互聯網金融管理中心調查發現,全國目前有注冊正式的p2p平台1485個
二 沒有所謂安全與可靠。因為,就算目前一些邀請了政府領導去參觀的p企業,出事的時候,政府領導也是一臉茫然,不知所措
三 但是p平台的利息的確不錯,建議樓主到主流大網站,去看排名,然後進行投資
四 有些平台宣傳力度十分誇張,什麼注冊送50元,千萬不要去這種,因為,它越是急著希望你進去投資它,就越證明它很缺投資資金
五 所以,作為投資,很難從什麼資質上可以判斷的,只能夠靠分散投資來進行風險化解
六 因此,p2p納稅的確是一個問題,沒法,你說那些民間借貸的 ,收那麼高利息,他們有納稅嗎

Ⅲ p2p利息支出可以抵稅嗎

一、緩稅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徵收緩稅利息適用的利息率調整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個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以下簡稱「短期貸款年利率」)執行。現行的緩稅利息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貸款年利率」6.12%執行。今後,海關總署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短期貸款年利率」適時調整緩稅利息率並公告執行。 對因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導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內銷處理的,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徵收緩稅利息;對逾期未核銷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征稅,緩稅利息的徵收仍按前款規定辦理。 二、緩稅利息的徵收及計算公式 加工貿易緩稅利息應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時海關總署公布的最新緩稅利息率按日徵收。緩稅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有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緩稅利息徵收的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實施。【p2p平台 融和貸】

Ⅳ 我公司向保理公司融資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當然可以,分期利息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Ⅳ 關聯企業間融資利息支出怎樣做納稅調整

現在A公司向銀行貸款,並將部分款項給B公司使用。稅務局認為,A公司應該將貸款利息轉給B公司入賬,A公司利息支出要全部轉出。但是,目前的情況是A公司主管稅務局不讓入賬,B公司的主管稅務局也不讓入賬,企業大量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抵扣,造成重大損失。那麼這兩個關聯企業間借款,銀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後,利息支出如何入賬 關於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Ⅵ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Ⅶ 關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稅務扣除問題的稅務問題

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Ⅷ 向非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如何稅務處理

問:位於南京市六合區的某裝飾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於向銀行貸款的申請一直未通過,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業借款2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期限2年,約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但是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的李會計咨詢,原來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應如何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李會計所在的裝飾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並在辦理匯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Ⅸ P2P借貸公司如何記賬和報稅

這不是P2P,這是銀行存貸業務了。你公司可能涉及違規開展集資業務。
對於財務記賬來說,按實際情況處理就好了。
吸收存款時:借:銀行存款,貸:吸收存款;支付利息:借:主營業務支出(或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
發放貸款時:借:貸款,貸:銀行存款;收取利息: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利息收入)。

Ⅹ P2P投資理財收益需要繳稅嗎

投資P2P平台所獲取收益需要納稅嗎?
律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P2P理財收益需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借款和各種債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其中特別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P2P網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的合法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具體怎麼繳納呢?
首先,誰來繳?《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就是說,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辦法,有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兩種。
律師認為,按照監管要求,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負責發給投資人收益,不屬於扣繳義務人。因此,合法利息收入的繳稅應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但是我們國家還沒形成公民自覺納稅的習慣,所以一般是採用代扣代繳。按照法規來說,P2P網貸行業就應當由借款個人或企業為投資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是借款人非常分散,而且通常不知道投資人的數量和詳細信息,實際操作中做不到代扣代繳。只有平台對借款和投資數據是完全知曉的,所以要最終實現代扣代繳還需要平台的技術支持才行。
要繳多少呢?個稅法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收益*20% 。
那為什麼現在沒有徵收?
雖然個稅法規定了納稅的范圍,但具體繳納什麼稅,採用什麼樣的方式繳納,平台要不要進行代扣代繳,需要有關部門制定行業具體的繳稅細則。
所以,即便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也涉及稅收與稅務籌劃的基本問題,大家腦子里不要鬆了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