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關於項目融資定義,是否是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貸款才是項目融資貸款
是要同時滿足。這三項都是項目融資貸款的基本特徵。
㈡ 屬於風險管理領域的應用指引項目是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已進入了一個全面建設的新時期。國內的工程建設產業蓬勃發展,建築企業在海外市場承攬的工程項目數量也逐年增加。與國內的工程項目相比,國際工程項目相對投資額更大、建設周期更長,受項目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文化、自然等因素的影響更大。因此,相比國內一般的工程項目,國際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也更大。 隨著我國企業承攬國際項目的增多,國際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日益凸顯、風險日益增大。例如在工程立項階段缺乏可行性研究,或雖然做了可行性研究卻流於形式。工程招標階段缺乏調查就盲目招投標、違法轉包。在建設階段對工程的材料、設備控制不足,工程資金不到位或被擠占、挪用。由此導致工程存在成本過高、工期拖延以及質量存在隱患等問題。產生上述問題和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法律原因、社會文化原因、技術原因等外部原因。但是國際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的風險控制不足、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也是導致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 本文以研究眾多學者對工程項目內部控制的研究成果為基礎,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和《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為指引。採用規范研究與案例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選取了國際工程項目風險高發的招投標環節、材料采購和使用環節以及資金管理環節作為研究對象。首先闡述國際工程項目在這些環節與國內工程的區別,分析這些環節存在的問題。其次分析產生問題和存在風險的原因。最後通過識別、評估其中存在的重大風險,建立各環節的內部控制,並運用案例加以印證。筆者希望能夠通過此方面的研究,增強企業國際工程建設中的風險防範意識,並加強對國際工程各環節內部控制的建立。
㈢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有效管理項目融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開展項目融資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四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
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或者要求借款人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五條 貸款人提供項目融資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七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項目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項目風險,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第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
第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徵和水平,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
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投保商業保險、建立完工保證金、提供完工擔保和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
貸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恰當設計賬戶管理、貸款資金支付、借款人承諾、財務指標控制、重大違約事項等項目融資合同條款,促進項目正常建設和運營,有效控制項目融資風險。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貸款發放與支付的有關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時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設備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並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並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
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在貸款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持續監測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宏觀經濟變動等因素,定期對項目風險進行評價,並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銀團貸款方式。
第二十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的符合項目融資特徵的貸款,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㈣ 項目融資的適用范圍
項目融資發展,主要運用於三類項目: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製造業項目。
(1)資源開發項目
資源開發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鐵、銅等開采業。項目融資最早就是源於資源開發項目。
(2)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基礎設施一般包括鐵路、公路、港口、電訊和能源等項目的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是項目融資應用最多的領域,其原因是:一方面,這類項目投資規模巨大,完全由政 府出資有困難;另一方面,商業化經營的需要,只有商業化經營,才能產生收益,提高收益。在發達國家中,許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因採用項目融資而取得成功,發 展中國家也逐漸引入這種融資方式。
(3)製造業項目
雖然項目融資在製造業領域有所應用,但范圍比較窄,因為製造業中間產品很多, 工序多,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另外,其對資金需求也不如前兩個領域那麼大。在製造業中,項目融資多用於工程上比較單純或某個工程階段中已使用特定技術的製造 業項目,此外,也適用於委託加工生產的製造業項目。
總之,項目融資一般適用於競爭性不強的行業,具體來說,只有那些通過對用戶收費取得收益的設施和服務,才適合項目融資方式。這類項目盡管建設周期長,投資量大,但收益穩定,受市場變化影響小,對投資者有一定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