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融資法
融資即資金融通,是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它包括存放款、商業借貸、金融信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外匯交易等等。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解決好資金融通問題,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在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國際業務中,國際融資業務構成了其中的主要內容;恰恰也是在迅速發展的國際融資領域,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一、 國際融資的發展
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國際融資開始於二戰以後,隨著戰後各國經濟的恢復和增長,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國際資金融通規模也隨之日益擴大。在日趨全球一體化的現代經濟中,各國間資金的流通也更加國際化、自由化。作為不同國籍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國際融資有其自身的特點,例如當事人應按照國際融資法、習慣法、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進行融資活動;國際融資要受到國內配套資金和本國外匯收支的制約等。較常見的國際融資方式有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證券發行、國際金融信託、金融期貨等。
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際融資更是產生了質的變化,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首先,隨著技術手段的長足發展以及各國紛紛實行資本自由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結為一體、同步運作。融資活動以電子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全天候進行。金融市場一體化使得各國在經濟上更加相互依賴,一國金融發生變化往往會影響其他國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其次,近年來國際金融創新發展極快,新的金融產品日出不窮,全球資本市場金融擴展超越經濟增長的趨勢日漸明顯,結果金融資產總量及其增長率與實際生產總量及其增長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有相當巨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追逐投機利益,造成金融風險的加大。
第三,國際融資日趨證券化和多樣化,傳統的銀行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下降,以國際股票和債券發行為主的證券化籌資作用不斷加強,各種新的融資工具應運而生。
第四,國際融資本質上是資本的無形交易,比實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風險。最近,隨著網路技術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這種擬制無形交易的高風險性更是日益凸現。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動盪不寧,危機發生頻率之高、後果之嚴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鎊受游資沖擊後被迫大幅貶值,退出了歐洲匯率機制。94年墨西哥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97年初,阿爾巴尼亞也陷入了金融危機;97年下半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更是震動世界,隨後韓國、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捲入了這場危機。除了這些國家、地區性的金融危機以外,商業銀行在國際業務中遭遇重大風險的新聞也是接連不斷:95年,尼克·里森投機金融衍生交易失敗造成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同年,日本大和銀行也爆發了類似事件,損失數十億美元;93年,我國也發生了某銀行分支機構被騙開100億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惡性事件。
以上說明,當今國際資金融通全球一體、規模巨大、方式多樣、風險較高,這就要求各國通過法律對國際融資進行相互協調的、有效充分的監督規制;也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識,加強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
二、 國際融資法的特點
國際融資法就是調整國際上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國際融資法應該屬於民商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具有顯著不同於傳統民商法的特點,因此不少人主張應該把國際融資法看作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獨立法律部門。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融資法之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由其調整對象——國際融資關系的特性所決定的。
一般認為,國際融資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的廣泛性
國際融資法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參與融資活動,成為融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二)調整對象的多樣性
融資法的調整對象是由於融資關系主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由於融資關系的主體非常廣泛,融資法的調整對象也就顯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既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政府貸款;也有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世界銀行的貸款。既有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國際商業貸款;也有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外匯存放款。國際融資活動可以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因而融資關系是相當多樣化的。
此外,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融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不斷推陳出新。每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形成了一類新的融資關系,也就相應地需要有一類法律規范來調整。現實中,融資關系日愈復雜多樣,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推出,使現有的融資法律制度經常落後於金融實踐的需要。
(三)淵源的復雜性
國際融資法具有復雜的法律淵源,這是國際融資法本身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所謂法律淵源,0一般是指法律規范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常見的有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和法理等等。國際融資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法律、習慣、慣例及慣行做法三個層次,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1、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
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專門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統一制定法,但是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中往往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規范,這是國際融資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現代國際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所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為基石,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是國際金融領域內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另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金融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或各國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如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協議),也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這些正式協議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協定(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一般都對融資的基本政策、原則以及融資對象作了規定,對法人或個人之間的國際融資活動具有直接的影響,所以說它們是國際上調整融資關系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各國制定的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規定的成文法律、法規,如借貸法、證券法、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等等,都是國際融資法的國內法淵源。另外,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也應遵守各國民商法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目前,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融資法」,而是採取針對某種融資方式制定單行法規或條例來調整,如9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內法對國際融資具有類似示範法的明顯影響,這是由其金融實力和歷史因素所決定的。
2、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習慣(Custom)
習慣是國際融資法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因為盡管有很多的國際條約,但在一般國際法的內容中,國際習慣還是占較大的部分,即便國際條約往往也要以國際習慣為背景來加以解釋和理解。
實踐中,「習慣」經常與「慣例」相混用。其實,國際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慣例就是指國際習慣,即《國際法院規約》上所指的「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必須是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因此具有習慣法的效力。廣義的國際慣例則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也包括尚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慣例」。
二戰後,對國際商務慣例的整理總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這些經過整理歸納的慣例影響日漸擴大,作用日漸顯著,因而逐漸為各國普遍接受,認為具有類似習慣法的約束力,這種慣例就逐漸轉變為習慣。在國際金融領域,象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為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和《托收統一規則》,對於調整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承認,可以說,這種國際慣例已經上升為國際習慣。
3、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Usage)和慣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國際經貿領域,慣例和慣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並沒有作為習慣法而被各國普遍接受。因而它們不具有國際習慣那樣明確的效力,需要經當事人作出的約定方能確立其法律約束力。可以說,國際習慣和慣行做法的效力,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沒有當事人的合意採用,它們的約束力就很難成立。
在國際融資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融資法律和習慣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關融資的國際慣例。由於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是對長期以來國際融資活動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做法的總結概括,只要當事人認可,即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慣行做法是指在長期的普遍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與慣例相比,慣行做法往往還未經過歸納整理,上升為成文的慣例,因此其影響力較慣例為弱。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慣行做法約定在合約中,也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慣行做法也可成為一種法律淵源。
在國際融資實踐活動中,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當事人所採用,其根本原因是它們能夠便利交易,減少和避免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誤會和紛爭,縮短締約過程,提高國際融資活動的效率,便於解決爭議。因此,各國當事人在國際融資中一般都願意選擇採用已有的慣例和慣行做法,特別是那些經過歸納整理、具有較大影響的國際慣例。
綜上,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條約和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則和決議,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間或各國之間關於融資活動而簽訂的協議,各國關於國際融資的法律規定,調整國際融資的國際習慣,國際融資實踐中形成的相關慣例和慣行做法等,所有這一切構成了一套對國家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融資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的是,在國際融資法上,制定法意義上的成文法律並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則性規定。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真正起到具體規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國際融資活動中,那些頗具影響的國際習慣、慣例、不成文的協議或慣行做法、甚至當事人之間通過磋商達成的「君子協議」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很大的效力,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官員格林所指出的那樣,「為取得在經濟問題上的諒解可以不必訴諸嚴格的『游戲規則』」。
三、對國際融資的依法規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強調指出的那樣,國際融資是一個發展很快、復雜多樣、風險較高但又缺乏明確、完善的法律規制的領域。不可否認,由於科技和金融創新的推動,國際融資也不斷推陳出新,帶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制定法形式的國際融資法律往往跟不上實踐發展,也不可能對很具體的實際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所以,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事實上成為國際融資法的主體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規制國際融資實踐活動的重要作用。在國際融資活動中採用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無疑有利於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風險。但是,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復雜,專業性很強,必須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比較好地掌握。而且對於非發達國家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對這些有關國際融資的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礎薄弱。因此,鑒於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實務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專業性,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學習國際融資法和從事國際業務時必須對它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注意。
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制定法律,締結條約和編纂整理國際習慣、慣例不斷完善對國際融資活動的有效規制,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尤其是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自律,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預防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為,在國際融資法中,大量的規范是以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當事人通過在合約中的約定才能確立其效力。「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這是一條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慣例和慣行做法作出明確的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畢竟,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毫不自律,那麼將很難防範風險的發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後補救了。
B.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C. 股票融資融券條件和規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證券公司就不能也不會向你融資、融券。也就是說,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資格,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沒資格。由於券商也擔心風險,在制定條款時可能對客戶的資金量有最低門檻的要求,這樣資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參與融資融券。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借錢還錢,借股票還股票。這意味著融資買入的證券下跌時,你需要追加資金以還款,融券賣出的股票上漲時,你也需要增加資金來買入同樣數量的股票才能平倉。
《管理辦法》給出了申請試點券商應滿足的7項條件,其中,「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是兩個較硬的條件。
融資融卷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
D. 公司融資管理辦法主要有什麼內容
企業籌資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對外投資以及調整資金結構等活動對資金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採取一定的方式,獲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行為。企業的籌資活動,按時間區分,有創建時的初始籌資和經營期間的籌資;按籌資的性質區分,有權益籌資和債權籌資。不論什麼時候,籌集什麼性質的資金,由於籌資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選擇,籌資的成本、籌資風險又各不相同,因此,為保證籌資活動的有效、合理進行,企業應建立有關制度。
(一)籌資計劃制度
籌資計劃是在對企業短期和長期所需資金進行預測的基礎上,分析計算不同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籌資風險,選擇適合自已的籌資方式,並確定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籌集多少數量的資金。籌資計劃的編制可以使企業用盡可能低的代價,取得所需資金,並能有效防範風險。一項完整的籌資計劃應包括:
1.企業資金需求量的預測;
2.籌資方式的選擇及籌資數量安排;
3.籌資程序及時間安排;
4.籌資前後企業資金結構及財務狀況的變化;
5.籌資對企業未來收益的影響。
(二)籌資審核制度
籌資計劃的編制人員應與審核人員適當分離,以便審核人能從獨立的立場來衡量計劃的優劣。負責審核的人員可自行完成對籌資計劃的審核,也可聘請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共同審核該項籌資活動對企業未來凈收益的影響以及籌資方式的合理性。同時,還要審核籌資計劃的實施細則,以書面形式記錄審核結果,並特別註明籌資的執行程序及各項手續。
(三)籌資檢查和考核制度
籌資檢查制度是指及時了解籌資活動的進展情況,發現籌資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籌資計劃的執行情況。籌資檢查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視籌資規模、籌資方式、籌資程序而定。
籌資考核是將籌資結果與籌資計劃進行比較,對產生的差異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籌資考核制度是為了明確籌資活動的責權利,保證籌資計劃的有效實施。
E. 融資融券有沒有新的規定出台
為了優化融姿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准和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取消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F.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6)融資規定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G. 融資融券的歸還時間具體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