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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項目方和融資方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3-17 21:50:33

❶ 有需要融資的企業項目方嗎

如果你的項目是一個好項目,我想合夥人還是好找,關鍵是看你如何去跟他們溝通,相當於你就是一個銷售員,要考慮如何銷售得出去。
風投的話你最好別考慮,有兩點,一個是他們看中的項目肯定要確實有市場前景而且在發展期,要你們有現成穩定的團隊,並且目前市場反饋也很好,他們才會考慮,他們用錢比你還謹慎,不要認為他們的錢好拿。

❷ 風險投資方、創業融資方和投資顧問方三者是怎樣的一種關系

投資顧問是 顧問 負責咨詢的撮合的中間人
風險投資方 是有錢沒項目的
創業融資方是 有項目沒錢

❸ 項目融資與傳統公司融資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1.貸款對象不同。

項目融資的融資對象是項目公司,貸款人是根據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以及該項目完工投產後所創造出來的經濟收益作為發放貸款的考慮原則的。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貸款人融資的對象是項目發起人,貸款人在決定是否對該公司投資或者為該公司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的是該公司現在的信譽和資產狀況以及有關單位提供的擔保。

2.籌資渠道不同。

在項目融資中,工程項目所需要的建設資金具有規摸大、期限長的特點,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資金籌集渠道,如項目貸款、項目債券、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等。傳統公司融資中,工程項目一般規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較為單一的籌資渠道。

3.追索性質不同。

項目融資的突出特點是融資的有限追索權或者無追索權。貸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項目資產以及相關擔保資產以外的項目發起人的資產。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銀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權的資金。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行使對其借款人的資產處置權以彌補其貸款本息的損失。

4.還款來源不同。

項目融資的資金償還以項目投產後的收益以及項目本身的資產作為還款來源。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作為資金償還來源的是項目發起人的所有資產及其收益。

5.擔保結構不同。

項目融資一般需要結構嚴謹而復雜的擔保體系,它要求與工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眾多單位對債務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擔保。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擔保結構一般比較單一,如抵押、質押或者保證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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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途徑

1、銀行

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2、融資平台

由於從銀行融資存在一定難度,第三方的融資平台是融資者的不錯選擇,比如國內最大的第三方融資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較專業的投融資信息服務。

3、信用卡

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4、保單質押

保單質押保險公司「貸」錢給保險人嗎?很多人可能會表示驚奇,然而,這項業務確實已經出現了。投保人如因經濟困難或急需資金周轉時,可以把自己的保單質押給保險公司,並按相關規定和比例從保險公司領取貸款。

5、典當行

典當可能是從古至 今最具生命力的行業。通過典當行取得資金,也逐漸開始為百姓所熟知。黃金、珠寶、家電、房地產、機動車等都可以典當,有價證券可以用來質押。

6、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這也是解決個人資金需求的一種辦法。簡單地講,就是資金的提供者通過商業銀行將資金借貸給需求方,借款人按時將本息歸還給對方在銀行所開立的賬戶,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成,具體由雙方商定。

❹ 債權投資項目中融資方和保證人能相同嗎

融資方在債權投資中,相當於債務人,是不能做保證人的。債務人原本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保證人是第三方來保證債權能得以實現,假如債務人能做保證人將沒有任何意義。這類的債權相關的消息你可以去華債網了解下。
相關法條:《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望採納,謝謝。

❺ 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區別

項目融資與傳統公司融資主要有以下區別:

1、融資主體和還款基礎有別

項目融資的主體是項目公司,而不是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不是依賴項目發起人的信用和資產,而是以項目本身的未來現金流量和資產狀況作為舉債和還貸的基礎。

傳統公司融資的主體是項目發起人,其融資和還貸的基礎是自身的資產狀況、信譽以及相關單位為其提供的擔保。

2、融資追索權性質有別

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貸款人提供的是具有完全追索權的資金。

項目融資,貸款人的貸款回收主要取決於項目的經濟強度,除了在有些情況或有些階段,貸款人對借款人有追索權之外,在一般情況下,無論項目成功與否,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

3、風險分散能力有別

傳統公司融資,因融資風險完全由項目發起人一方承擔,故風險分散能力較低。

項目融資則因項目各參與方的風險分擔而具有較高的風險分散能力。項目融資普遍建立在多方合作的基礎之上,項目參與各方均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風險,避免了由其中的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風險。

4、資產負債表記錄有別

傳統公司融資方式進行融資時,各種債權債務需要直接記入項目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從而對其信用度產生直接影響。

項目融資方式則具有債務屏蔽功能,可以把項目債務的追索許可權制在項目公司中,從而對項目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

5、融資成本高低有別

在項目融資中,貸款人承擔了較高的風險,所以項目融資貸款所要求的利率就要高於傳統的公司融資,而融資過程中煩瑣的程序、各種擔保與抵押等因素都增加了項目融資的費用。

❻ 項目融資各參與方的關系如何

樓主可以參考宇商融資,網路能搜到。
項目融資主要看你是否能提供一份詳盡的計劃資料,包含人員配備及管理,盈利模式,盈利時間,市場推廣等。這些都是必須的,如果能融到資,那風投就到了。
如果樓主無法做到以上,看下知識產權融資,或許能貸到款。
如果樓主有項目且有貨物,可以考慮質押融資,當然房產,地產,車什麼的也可以做抵押。

❼ 融資方 和 投資方的差異是什麼

完全相對的兩個方面。
融資方,即資金需求方,缺錢,需要找錢;投資方,即資金的供給方,有多餘的資金用於投資新項目或者貸出去。

❽ 投資方融資出來的投資資金將由其本人負擔償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投資方投資的錢,如果是融資得來的,跟項目方無關。對於投資方,是待償還借款,對於項目方就只是融資所得而已。

❾ 項目融資和傳統融資方式相比有什麼特點

項目融資和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融資主體的排他性。

項目融資主要依賴項目自身未來現金流量及形成的資產,而不是依賴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及項目自身以外的資產來安排融資。融資主體的排他性決定了債權人關注的是項目未來現金流量中可用於還款的有多少,其融資額度、成本結構等都與項目未來現金流量和資產價值密切相關。

2、追索權的有限性

傳統融資方式,如貸款,債權人在關注項目投資前景的同時,更關注項目借款人的資信及現實資產,追索權具有完全性;而項目融資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項目論項目,債權人除和簽約方另有特別約定外,不能追索項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資產,也就是說項目融資完全依賴項目未來的經濟強度。

3、項目風險的分散性。

因融資主體的排他性、追索權的有限性,決定著作為項目簽約各方對各種風險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論證。確定各方參與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風險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優勢條件,設計出最有利的融資方案。

4、項目信用的多樣性

將多樣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項目未來的各個風險點,從而規避和化解不確定項目風險。如要求項目「產品」的購買者簽訂長期購買合同(協議),原材料供應商以合理的價格供貨等,以確保強有力的信用支持。

5、項目融資程序的復雜性

項目融資數額大、時限長、涉及面廣,涵蓋融資方案的總體設計及運作的各個環節,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資程序比傳統融資復雜。且前期費用占融資總額的比例與項目規模成反比,其融資利息也高於公司貸款。

融資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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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的常見形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5、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❿ 業主方、投資方、開發方涵義及相互關系

業主方是指在區分所有建築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築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築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指買房人;

投資方是為獲得預期效益而對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營進行投資的主體,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指發包人;

開發方是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它們通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指承包人;

再三者關系中,業主方、投資方、開發方可能是同一家企業,具體關系如下:

如果某房地產項目的投資方自己承建項目,在商品房修建完成未出售前,則該企業同時具備業主方、投資方、開發方的身份;

如果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人將工程承包給開發商修建,則投資方與業主方不是同一人,在房屋出售前,投資人同時也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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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投資方(發包人)與開發方(承包人)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