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利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
信託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如果通過貸款的形式使用,信託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託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託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後,兩者相抵,信託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託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託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於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託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託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託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B. 債權融資和債券融資一樣么
債權融資的范圍更為寬泛,是與股權融資相對應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券融資只是債權融資的一種,他是一種標准化可轉讓的債權融資方式,另外,包括信託融資,P2P融資,甚至銀行貸款,高利貸都是債權融資的方式之一。
C. 債權融資的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債權融資常與債務融資相混淆。債務融資是企業通過出售債權來融資,如出售應收賬款等債權。由於歷史原因,
債權融資 中國對借、貸不分,對債權、債務不分,導致很多人,包括學校的學者,總是把借說成貸,把債務說成債權。因此,此處的債務融資,除前面說的之外,實際是債權融資。債權融資產生的結果是增加了企業的負債,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為銀行信用、民間信貸、債券融資、信託融資、項目融資、商業信用及其租賃等。
銀行信用
銀行信用是債權融資的主要形式,但對占民營企業絕大部分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獲得銀行的貸款是很多企業不敢設想的事情。據深圳市信息統計部門了解,深圳近10萬家中小企業,至少有一半以上從未在銀行貸到一分錢;大約1/3的企業即使有貸款,總金額也在200萬元以下;只有極少企業能從銀行貸到夠用的資金。
造成民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困難的因素,從宏觀政策面上主要是銀行現行的信貸政策。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給企業貸款至今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所有制性質來劃分的,國有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要容易些,而鄉鎮企業、集體企業要獲得貸款就難得多,一些私營企業乾脆就得不到國家銀行的貸款,即使信用能力較強、效益再好也不行。其主要原因是姓「公」、姓「私」的價值判斷作怪。資料顯示,國有經濟對全國工業增加值的貢獻佔31%,非國有經濟的貢獻達68%。非公有制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貸款額度,只佔總額度的十幾個百分點。這一方面說明,非公有經濟貸款的利用率極高,另一方面,可以看出非公有經濟資金相對緊缺。從微觀層面上,民營中小企業本身的信用度也是銀行有錢不敢貸的重要原因。不少民營企業具有許多「先天」的不足:在產權制度和企業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不少「後遺症」有待根治;資本積累不足,發展後勁乏力;投資者缺少創業經驗,盲目性較大,成功率較低;經營目標短期化,有的甚至以造假、損害環境來獲取近期利益;缺乏管理基礎,一些企業存在著短期內快速膨脹之後就走向衰退的現象。這些情況一方面增大了銀行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銀行的信貸風險,無法取得貸款,自然就變成情理之中的事情。
雖然存在上述諸多的障礙,但從長遠來看,銀行貸款必將成為民營企業債務融資的主要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和市場化體制的建立完善,民營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難的現象已開始有所緩解。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中國已逐漸步出了資金緊缺狀況。1996年以來,銀行開始出現存差現象,目前各銀行存貸差已達 23000億元,貸款壓力迫使商業銀行逐步改變按所有制進行劃分的信貸政策,注重考察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潛力,很多財務結構健全、發展健康的民營企業開始得到銀行的重視。例如,民生銀行成立之初,就把目標瞄準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其深圳分行成立3年來,已向中小企業累計發放貸款授信額度超過100億元。 2000年該行曾拿出20億元的貸款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近一年來,央行的多次降息,已使銀行的貸款利率達到改革開放後的最低水平,大大降低了以銀行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融資成本,為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提供了良好的機遇。
債權融資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需要大規模資金的項目而採取的金融活動,借款人原則上將項目本身擁有的資金記取收益作為還款資金的來源,而且將其項目資產作為抵押條件來處理,該項目事業主體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為重要因素來考慮。
項目融資的方式有兩種: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和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也稱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方式下,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依靠項目本身的經營效益,同時,貸款銀行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必須從該項目擁有的資產取得物權擔保。如果該項目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受益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時,銀行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除貸款項目和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取得物權但保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項目實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銀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以他們各自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D. 債權轉讓集合信託是什麼意思
1、債權轉讓類信託:所謂債權信託,通常指委託人將債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對該債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託。
以某企業發行的一款債權類信託理財產品為例,該公司以自己擁有產權的一些固定投資作為抵押,聯合信託公司發行一款信託理財產品。
2、債權轉讓類信託風險要素:
與股權類信託一樣,債權類信託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某企業成功通過債權融資以後,一旦經營發生困難,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產生困難。
E. 信託和債權類固收產品有何區別
信託的投資方向種類多樣化,債權也可以用信託方式來融資。債權只是一種借貸形式
F. 信託和債權類理財有什麼不同嗎
信託的有些產品就是債權及受益權轉讓啊,
這兩個名詞不是一類主體
信託和對應的證券、期貨、基金、國債、銀行理財產品才是同一范疇
融資類信託的特點有創新性高、收益較高、投向較廣、風險相對較大的特點
G. 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有什麼區別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H.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