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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展期申請書

發布時間: 2021-03-17 02:11:42

A. 民事訴訟借貸糾紛中,執行法官讓我寫的延期執行的申請書,算調解書嗎

寫不寫是你的權利,沒有必要寫。寫了反而成為法官拖延執行時間的理由。

B. 融資融券客戶如果被強平 是不是不可以申請展期

你好,客戶申請合約展期需在合約到期前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滿足以下要求:(1)申請展期日前一日收盤後,客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60%;(2)客戶

C. 關於貸款展期擔保人訴訟時效

案例:
甲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用乙房地產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後,甲未徵得乙同意與銀行簽訂展期協議,將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後未予認可。展期到期後,銀行因甲未還款而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本息,並要求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麼,是否意味著乙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乙應該承擔什麼抵押擔保責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債權人)也只能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權利(即抵押權),除此之外,對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說,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保證則不同,保證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亦即用於擔保的財產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抵押擔保責任(如大小、范圍等)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不存在「加重」的現象,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在原期限屆滿後,若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當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制度更是說明了這一點。而隨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借款存續的時間會隨之延長,借款利息不僅會相應地增加,而且按規定是罰息。在相同時間段里,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變)後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說明借款展期不僅未「加重」債務人(抵押人)的債務(責任),反而是「減輕」了其承擔的債務(責任)。
在中國,抵押權在主債權有效期內是沒有期間限制的,抵押權人甚至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還可以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見《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據此,抵押權的存在是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其結束後的二年是否超過為依據的,若超過,則抵押權不在存在,若未超過,則抵押權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產生任何影響,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擔保責任。
評述:
案例中,甲與銀行僅對借款進行展期,延長了借款存續的時間,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未作任何變動(改變)。因此,甲與銀行之間的展期協議,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擔保責任,乙應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協議的約定,對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給銀行的啟示
當前,銀行在辦理借款展期時,依規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在該協議中,除對原借款期限作了變更之外,還對借款的利率作了變動,因此,該協議的內容,在實際上已不是單純地對履行期限作出變更之約定,況且,協議「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適當地調高了借款利率,對此,應作何種理解?
筆者認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責任與利率的變動沒有任何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樣:1、利率的降低,客觀上減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債權人免除了部分債務人應履行之債務,在靜態上也減少了抵押擔保債權額度,對此,應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應得的部分債權額,它適用於民法學的有關規定,與《擔保法》及抵押人行為無關,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區別於實際應產生的數額,它包括免除部分)債權額為依據承擔擔保責任;2、利率的調高,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靜態上也增加了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額度,加大了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可能性,違背了民法學及擔保法學上的公平原則,此與保證擔保有相似之處;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協議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協商的結果,因此,對其繼續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認可的(至少是默認的),而第三人對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之間展期協議的內容並不知曉,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對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願的情況下,讓其承擔未免有些不公平,況且,依《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可推斷,保證擔保與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屬同一清償順序,從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擔保具有了某些保證擔保的性質,因此,對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參照保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之,在利息調高的情況下,最好是讓抵押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最少也必須讓第三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對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其展期申請及展期協議進行抗辨)。
希望對你有幫助!

D. 借貸企業不能按時償還銀行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採取什麼措施

不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應提前向銀行申請展期,填寫《借款展期申請書》,具體說明申請展期的理由、申請展期的金額、申請展期的期限,報送貸款銀行。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按照規定,展期只能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過原貸款期限。如貸款到期後借數人無法歸還,而銀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則銀行按規定將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按照逾期貸款利率按日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銀行應在貸款到期時,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對不能歸還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可以採取貸款保金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E. 民間借貸共同借款人辦理展期申請是否需要兩人簽字

合同變更,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

F. 中國銀行如何才能辦房貸款延期

中國銀行辦理房貸延期的注意事項有下面幾個,請參考:
第一、需要注意的是中國銀行辦理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第二、作為一個借款人在原按揭合同履行期間,如不能按照原還款計劃按期歸還貸款,可向貸款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書面申請,經貸款行批准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延期還款協議並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擔保人在延期還款協議上簽字。
第三、借款人申請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與延長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長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延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
第四、房貸延期需提前申請,建議最好在三個月左右開始申請,這樣通過的機會大,而且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五、借款人如需延期還款房貸,必須在貸款到期日前5天提出借款展期書面申請,由經辦行按程序進行審批,並徵得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的書面同意(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第六、由於中國銀行在各地的銀行對房貸延期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信息請咨詢有關銀行。

G. 如何在網上辦理廣發證券融資延期手續

您可通過廣發證券至易版、至易頁面版(頁面交易)、手機易淘金、金融終端軟體自助申請融資融券展期(建議在交易時間操作,若為非交易時間操作的,則相當於是下一交易日申請)。
展期前提條件:
(1)可在合約到期日前3個月內申請自助展期,展期次數暫不受限制,每次期限為六個月;
(2)自助辦理兩融合約展期時,信用賬戶中去除持有的高風險及風險警示類證券(st、*st)市值後的維持擔保比例需高於150%、單券集中度需小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