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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理財融資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3-18 14:00:30

投資理財公司融資還不上犯法嗎

是投資管理公司(具有平台商性質或者能夠管理使用資金投資的)還是投資咨詢公司?

如果是前者的話,融資還不上,那投資人肯定要打官司了,你得理虧。而且如果你的融資過程不合法,那這還涉及到非法融資、金融詐騙,那麻煩就大了,所以現在很多P2P路跑跑樓跳跳,就是這個原因。

如果是後者,投資咨詢公司去融資(公司僅僅充當開發客戶中介的角色),那公司不承擔什麼風險,頂多就是幫助投資人把資金追回來。而如果是直接參與到吸納資金非法融資的話,那跟第一條一樣,麻煩大了。得趕緊想辦法穩住投資人先,然後一步步挽回。

❷ 保險公司和融資理財公司哪個更靠譜,更適合發展

融資理財公司不知道你說的哪種?對這個了解不算多,但是早些年,很多投資理財公司,相信上班族在寫字樓看過很多,規模都很多大,桌子特別多,但是三五個月就人去樓空。那時候各種炒黃金,白銀,原油,茶葉等等各種東西,基本都是騙了錢就跑路了。這是個人了解的情況,具體你說的哪種我也不清楚,了解不多。
而保險公司這個比較復雜。保險公司是有保監會監管的,而且保險公司不存在破產,因為一個保險公司不行了,必然會有接盤的公司或國家某機構。保險是國家提倡的一種行業,這個比較牢固。但是保險行業雖然是個硬扎行業,但是國內目前的保險公司可不怎麼理想,不管大公司還是小公司,時有人笑稱,保險公司是最大的某銷集團。畢竟國家提倡保險,支持保險,但是大部分的保險公司體質和素質並未跟上,存在不少欺詐行為。這個需要自行分辨。

❸ 米庄理財母公司融資了嗎

米庄理財是一家獨立的公司,沒有母公司哦。

❹ 錢放融資理財公司安全嗎

從民間借貸的角度看,這個事情完全合法,不過一般操作起來是自然人對自然人的,而不是自然人對企業。同時如果借款人拿了你的投資,至少理財公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物品抵押,比如房產或汽車,只要手續合規齊全的,一般都比較安全。

❺ 投資和融資的公司有啥區別呢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投資是指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人(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人。

❻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❼ 一般融資理財公司的財務怎麼做報稅怎麼弄求各位大神....

當企業決定採用融資租賃方式以獲取某項設備時,需要了解各個租賃公司的資信情況、融資條件和租賃費率等,分析比較選定一家作為出租單位。然後,向租賃公司申請辦理融資租賃。
參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cwgl/201503/222012.shtml

❽ 如何開辦融資理財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新設立的融資理財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注冊資本金必須達到2000萬元以上,並在銀行託管其注冊資本金的50%,出資方式全部為貨幣,一次性繳足。這個之後,如果你有這么多的資本,自然就是去工商局搞定那些手續!當然,開辦這類公司,你主要是想做那些服務,證券,貴金屬,擔保抵押,藝術品等等 投資產品在現在越來越多,你必須得找准公司的定位,根據自己的資本現狀!

❾ 辦融資理財公司所需資質

設融資理財公司的條件:

1.設立融資理財注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融資理財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范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范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❿ 關於投資理財公司

這類公司簡單的說法叫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在取得資格證後,可以從事金融類咨詢的經營范圍.

個人可以成立這類公司,但是基本上沒有專業背景或資歷的投資者很難取得這樣的證書.
這類公司區別於普通公司,這類公司可以按一般公司注冊程序辦理,
公司名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項目投資咨詢(不含金融,證券,理財,保險),企業管理咨詢,市場信息咨詢等.
所以拿到營業執照後,再去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經營范圍即可.

以下是參考資料: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另附送以下資料:
1、派出機構初審文件;
2、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公司章程;
6、內部管理制度;
7、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8、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9、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10、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
11、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12、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13、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14、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15、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16、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這些資料,肯定要有專家的參與或專業人士指明點津,才有可能獲得從業資料,不過,關鍵一點要能通過所在地省級證監會的同意才上報國家,所以,如果當地政策不允許,那也沒有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