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的銀行是什麼意思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用戶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范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Ⅱ 京東動產融資是什麼
京東金融動產融資不支持的品類有:所有食品,酒水,保健品(可食用保健品),保質期低於兩年的所有商品,貴金屬,奢侈品,大宗商品(包括煤,石油,鋼鐵,糧油等)。
Ⅲ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應按照什麼征稅其銷售額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稱「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含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Ⅳ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Ⅳ 什麼是有形動產融資租賃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
——歡迎採納
Ⅵ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6)動產融資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以應稅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同時又必須保持同一產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
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
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Ⅶ 動產融資包括什麼
動產是相對不動產而言的,不動產橡土地、房屋都是不動產,通俗來講,動產就是可以動的資產,除了不動產、無形資產外,其他的基本都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
Ⅷ 請問動產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分別應繳什麼稅
內容如下。
Ⅸ 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簽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如何計算銷售額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價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價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