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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期貨合同效力

發布時間: 2021-03-17 14:58:33

1. 我與期貨投資公司簽訂了五年的合作協議,為公司操盤,目前半年了沒有

很多人沒有資金

2. 與投資公司簽訂投資期貨協議,虧損由投資公司全額賠償,這個受法律保護嗎

不受,不過屬於公司違法,公司不得保證收益,證券法規定的

3. 同樣一個騙子公司 ,現省高已判決騙子公司未經許可私自經營期貨,合同無效退回投資本金,還有一個受害者

這法律隨意性也太強了,同樣的騙子公司
判決還差別這么大
仲裁亂判,你再去法院

4. 求助:與期貨公司簽定的保本合作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要看你們簽訂的協議內容,以及具體條文的約束條件,並非此類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講究的是法理、是事實,法院判案是根據有沒有實質損害和是否違背法律法規而作出結論的。所以僅憑簽訂了協議書是無法斷定是否合法的,法律訴訟是個復雜的過程,即使合法但官司未必能贏;而即使不合法但官司也未必會全輸。

因此很難明確地告訴你,將來如果打官司的話會贏還是會輸,這還要看你的訴訟標的是什麼,以及訴訟案件所涉及的事實。

期貨上的官司我經歷過五、六個,有的簡單有的復雜,也有輸有贏,有的全輸有的全贏,有的是部分輸贏,總之而言,在法院判決之前,誰都不敢對輸贏打保票。

5.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6. 期貨合同法是什麼

期貨合同法概述 期貨合同法是指擁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在期貨交易所以公開喊價方式成交後,承諾在未來萊一持定日期,以當前所約定的匯率交付(或收取)一定數量外幣的方法。 期貨合同最主要的特點是期貨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里進行;期貨交易必須交納保證金,期貨交易人員不限,只要投資者按規定繳入保證金,便可委託經紀人進行交易等等。期貨交易本身就存在風險。 期貨合同法舉例 例如,一中國公司6月1日向美商進口一批貨物,付款日期是9月1日,貨款金額為100萬美元,6月1日即期匯率為1美元=8.5人民幣,3個月交割的遠期匯率為1美元=8.57人民幣,專家們預測在6月份後美元會升值,中國公司為避免美元升值的風險,從外匯期貨市場中買進遠期美元100萬元。 9月1日公司在支付貨款時,匯率為1美元=8.57人民幣元,如果公司不購買外匯期貨那麼為支付100萬美元的貨款,需支出人民幣860萬元,比6月1日時的遠期匯率多支出3萬元,即由於匯率變動,公司損失了3萬元人民幣。但是,公司在外匯交易所買進美元期貨,保證以1美元=8.57人民幣元的匯率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這時兌換成100萬美元,只需支付人民幣 857萬元,公司立刻再將100萬美元按1美元=8.6人民幣元的匯率換成人民幣,這時可得人民幣860萬元,這一筆外幣期貨合同使公司又賺回3萬元,從而消除了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 同樣地,當公司有外幣收入時,為避免外匯風險.可在外匯期貨市場中簽訂賣出外幣的合同。

7. 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
1、關於合同主體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於這個問題,關鍵點有兩個:
第一,受託投資管理是否是金融業務?這種業務是否為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專營或者特許經營業務?我們認為,可以這樣認識,雖然受託投資管理原來事實上是金融機構經營的業務,但是,從《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上看,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專營或特許經營的依據不足,因此對金融機構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的受託管理業務從合同主體方面限定其效力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受託投資管理在本質上屬於專家理財,對受託人的身份是否應有特殊的要求?我們認為,一方面,在信託合同關系中,我國《信託法》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並沒有禁止自然人、法人作為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系中,我國目前也沒有對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採取類似美國個人理財規劃師那樣的資格認證和管理工作。司法作為事後評價對這一問題作出要求和限定顯然依據不足。2、關於意思表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由於實踐中委託理財類合同的簽定和操作均不規范,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僅僅從合同字面上做簡單的理解,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所體現出來的邏輯關系及其他痕跡,探究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此為基礎,區分虛偽表示和隱匿行為。對虛偽表示,應確認無效;對隱匿行為,視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定其效力。
3、關於合同標的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進入證券、期貨市場的資產作為委託理財合同的標的的,合同無效;如果委託人和受託人惡意串通,假借委託理財之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4、關於審批、登記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8. 期貨與遠期合同的區別

遠期和期貨的區別在於交易場所不同、合約的規范性不同、交易風險不同、保證金制度不同、履約責任不同等。
期貨和遠期的區別在於: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期貨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平倉只平掉當前持倉,並不會建立新的頭寸;而反手不僅會平掉原持倉,還會建立新的反方向的頭寸。

以上就是關於「期貨和遠期有什麼區別」的簡單介紹,希望能幫到大家。期貨交易能讓生活富足也能讓財產縮水,做交易時要控制好風險,保住本金才是第一重要的。要做好炒期貨,肯定要從期貨開戶開始。期貨開戶的期貨公司有很多家,選擇一家可靠的、期貨手續費又便宜的期貨公司就好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9. 投資期貨公司簽合同有沒有風險

有的,簽完合同,也就意外您將獨立承受市場變動給您可能給您代來的投資風險。因此「市場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10. 期貨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現貨交易場所經營非現貨交易的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僅返還投資本金(附帶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法律區分)
二、期貨合同約定「投資人有義務對其自身賬戶中超出保證金標準的頭寸自行平倉,由於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投資人承擔」的,由此產生的損失(包括穿倉損失),投資人向期貨公司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貨委託買賣合同中,受託人承諾按期償還本金並支付逾期滯納金的,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資期貨,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15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