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適用於有限合夥嗎
同樣適用於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也是一種企業形式。
Ⅱ 期貨資產管理的意義
1、期貨公司實現核心競爭力的一條途徑。
2、為了私募基金走向陽光化開辟了另一條道路:
私募基金走向陽光化有利於其朝著合規化、專業化、長期化、機構化的方向發展。目前國內私募管理人缺乏從事證券公募基金或發行證券信託產品的經歷,缺乏公開產品所創造的名氣及公開的業績證明,若想得到信託或基金高凈值客戶的認可從而擴大管理規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穩定盈利的業績來證明投資管理能力。管理人通過參與基金專戶或期貨資產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業績數據越長,其業績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機構和高凈值客戶的認可。
相對於高頻交易來說,跨品種、跨市場套利及對沖交易在期貨市場算得上是一門古老的生意。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跨市套利策略已有一批中國投資者正確熟練掌握了套利技巧,由於具備全球化視野、資金容量大的特點,極大豐富了市場機會及交易手段,因此能取得穩定和持續的收益,但由於政策上的管控,此類投資一直沒有合適的平台擴大其規模。
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必須推動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的發展思路,為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業務提供了源動力。2013年11月18日在招商基金、中信期貨、中信證券國際(香港)的共同努力下,率先成立了首隻QDII跨境套利專戶,該產品支持全球套利、投機、對沖等多種交易方式。我們致力於共同為各類投資者提供包括產品設計、風險控制、資金募集、技術保障等在內的多方面「走心」的服務,打造陽光化的跨境投資平台。
在全球化形勢下,為了引導投資者更穩健、更順利地「走出去」,中信期貨與招商基金舉行了戰略合作發布會,為各類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Ⅲ 為什麼會約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15日發布暫行規定,從杠桿倍數、結構化產品、資金池等多個方面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予以規范。
根據證監會的說明,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范等諸多問題。「為此,有必要完善規則,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規范化運作水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說,此外,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迅速增加,管理規模增長較快,為防範業務風險,避免監管套利,也有必要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調整范圍。
當前,部分結構化資管產品過度保護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脫離資管產品實際投資結果、通過復雜的合同約定保證優先順序投資者獲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經異化為「類借貸」產品,不符合資產管理業務本源。
暫行規定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遵守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則,嚴格控制杠桿風險,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暫行規定依據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將結構化資管產品分為股票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和其他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相應設定不同的杠桿倍數上限。「將風險較高的股票類、混合類產品杠桿倍數上限由10倍下調至1倍,是基於當前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明確反映出監管導向。」鄧舸說。
另外,為進一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暫行規定對資管產品的投資杠桿做了適度限制,明確結構化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一對多」)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0%。
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除不得開展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外,也不得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即投資其他機構管理的、具有「資金池」性質的資管產品。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實施,並對結構化產品、保本產品、委託提供投資建議等方面條款實施「新老劃斷」的過渡安排,相關存續資管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桿倍數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Ⅳ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Ⅳ 如何解讀「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及其影響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各種產品的功能、特點、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徵千差萬別,而廣大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需要投資者的專業化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相匹配。因此,在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有必要注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防止不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境外成熟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顯重要。
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同為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但兩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經營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獲取收益,具有天然的開發更多客戶、銷售更多產品的沖動,投資者則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金融產品日益豐富、產品結構日趨復雜、交叉銷售日益頻繁的當今資本市場,兩者的這種差別往往更加明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正是平衡雙方利益訴求、約束經營機構短期利益沖動、增強經營機構長期競爭力,同時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一劑良方。
2009年以來,我會陸續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准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去年股市異常波動中就暴露出分級基金等部分產品的適當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流於形式等問題,造成部分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適當性管理構築的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健全並有效落實的適當性制度,就不會有成熟的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也不會有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
在總結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准或底線,具體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規定應以此為依據。《辦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客戶與產品匹配"、"風險揭示"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不了解客戶就賣產品,不把風險講清楚就賣產品,既背離基本道義,也違反了法律義務,將從自律、監管等各個層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為此,《辦法》構建了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將這些要求落到實處。一是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明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基本分類,一定條件下兩類投資者可以相互轉化,經營機構從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同時規范了特定市場、產品、服務的投資者准入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規定經營機構是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產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細化從了解投資者、評估產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到持續符合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本著有義務必有追責的原則,制定了與義務規定一一對應的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Ⅵ 證監會資管業務有哪些變化
20日晚間22:39分,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場迎來第三份資管規則。
具體來看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哪些重要變化。
二是允許投資非標資產。因此券商應該可以投資非標,期貨公司原來不可投資非標,現在應該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因為有禁止同業競爭的要求,因此可能維持原狀,而且母公司專戶還有其他禁止性規定。
三是投資非標要求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杠桿率完全適用資管新規的杠桿率,包括分類標准,所以此前混合類1:1的杠桿率現在放鬆到2:1;此前私募股權2:1的杠桿率,現在需要執行1:1。
四是業績報酬不能超過60%,資管新規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五是雙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雙10%稍微放鬆一些。但此項規定屬於全新規定。而且這里不局限於證券,包括非標也受20%限制。專業投資者且體量在3000萬以上可以例外,上層資管計劃進行一層嵌套情況下,是否會穿透識別這里20%有待確認。
六是允許自有資金參與資管計劃,但份額不超過20%。這個和當前券商的風控指標基本一致。機構極其下設機構(含員工)自有資金投資占總份額不超過50%;但和銀保監會比差異明顯,銀保監會禁止銀行自有資金參與銀行理財。
七是開放式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開放推出期內,需要不低於10%比例的資產為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進一步對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進行設限。銀保監會的要求開放式理財產品(包括公募和私募)應當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八是就關聯交易做了詳細規定。分為兩種情形進行了規范,一是如果是投資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牆,防範利益沖突;二是不得為關聯方提供融資(證券之外的融資,比如非標債權、非上市股權、股票質押等);銀保監會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相對並沒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資。
九是不得隨意創設收益權。這意味著只能法律法規明確的收益權才是合規,對行業的慣例影響非常大。
十是強制託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託管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徵,允許委託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託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
來自鳳凰網
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什麼時候實施
2016年7月18日開始實行。。
Ⅷ 如何應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自律規則的規定,並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要求,及時進行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接受協會備案管理和風險監測,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對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變更、展期、終止等行為進行備案,按時提交備案材料。所有資產管理計劃均應在協會完成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後,方可申請為其開立證券市場交易賬戶。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報送資產管理計劃運行報告和風險監測報告,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事件的,還應及時向協會進行報告。
四、協會接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不能免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產品信息的法律責任。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產品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五、協會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流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通過書面審閱、問詢、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協會可以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咨詢、報告,也可以對資產管理人出具備案關注函或進行現場檢查,資產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協會將加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力度,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備案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七、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與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