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交易 » 期貨交易平台法律責任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期貨交易平台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6-15 11:55:22

Ⅰ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4)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准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從我國期貨領域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僅有此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期貨交易所在交割倉庫違約交付時的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兩個以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這三種方式中,連帶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中的任意一個,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連帶責任的產生僅存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承擔的連帶責任,一種是法定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的明確約定為前提。

Ⅲ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沒有期貨從業資格證而從是期貨交易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期貨規定是要從業的資格的
如果期貨公司的要你做沒有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就說明,你的業務能力強唄
公司會按規定,沒有資格證書的沒有高的底薪和提成,沒有福利之類的所謂的限制的
並不承擔法律的責任的
再者,你是做這個交易
做交易,沒有這個資格證書更是可以的
你想啊 ,個人投資者開戶炒期貨,自己還要考個證書的,笑話的

Ⅳ 期貨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現貨交易場所經營非現貨交易的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僅返還投資本金(附帶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法律區分)
二、期貨合同約定「投資人有義務對其自身賬戶中超出保證金標準的頭寸自行平倉,由於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投資人承擔」的,由此產生的損失(包括穿倉損失),投資人向期貨公司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貨委託買賣合同中,受託人承諾按期償還本金並支付逾期滯納金的,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資期貨,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15081124)

Ⅵ 虛假期貨騙局曝光,第三方平台將承擔什麼責任

哪個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
交易平台?
問題都不清楚讓誰回答。

Ⅶ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Ⅷ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里的法律責任的第一款第二款是什麼意思 例如第68 69 70條

條例里邊不是寫的很清楚么,在前邊找就行了

Ⅸ 期貨交易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您好!
期貨交易中的幾種主要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有:
(1)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下單。市場披露的有關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對期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下單的,由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2)對沖行為。對沖是指期貨公司收到投資者的指令後,將其指令與其他投資者的指令或與自己的「指令」私下對沖,或者雖然將投資者的指令傳遞到了期貨交易所,卻未將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提出要約,而是與其中某一市場參與者私下通謀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對賭和配合交易三種表現形式。期貨公司私下對沖的行為應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投資者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一方面是因其作為的行為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由於期貨公司基於其投資者之間的行紀法律關系,負有對投資者保證金的妥善保管義務,私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動用保證金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責任。
(4)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具體包括投資者沒有下單指令時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交易、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執行沒有交易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瑕疵指令、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等幾種情況。這里同樣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問題。期貨公司對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Ⅹ 非法炒期貨觸犯刑法嗎

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參考案例:
2009年9月,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艾某在武漢成立武漢富達天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獲利途徑是以客戶在香港公司的黃金期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額按照一定比例從香港的公司獲取傭金,艾某再將所獲傭金按客戶數量、客戶交易量按期從自己的賬戶分發給胡某、李某等20多名客戶經理。
截至2012年2月,天宇公司所得傭金共計460餘萬元。今年3月9日,艾某、胡某依次歸案,其餘同夥已於2012年6月先後被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艾某等人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艾某為主犯,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胡某等人屬從犯,均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