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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期貨資管自有資金投資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6-16 17:37:19

⑴ 什麼是期貨資管以及投資范圍

期貨資管一對多一個資管是指計劃可以有多個投資人(目前是200人以下,每份資金不低於100萬),以前一個資管計劃只能有一個投資人。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與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⑵ 一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商業投資,資產管理,經營期貨可以嗎

不可以,期貨業務不是隨便的投資公司可以辦理的。

⑶ 什麼是期貨資產管理都有什麼產品

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具體有投資黃金等商品期貨或股指期貨。一對一可商議的。

⑷ 什麼叫公司的「自有資產」

「自有資產」即自有資金,是「借入資金」的對稱。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西方私營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股東的投資及企業的未分配利潤。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及企業的內部積累。另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結算時間上的客觀原因而經常地、有規律地佔用的應付款,如應付稅金、應交利潤、預提費用等定額負債,在財務上亦視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參加周轉。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股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他專用資金。

(4)期貨資管自有資金投資范圍擴展閱讀:

中國正式出台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適度放寬自有資金使用范圍

經過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後,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12月2日晚間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值得注意的是,與之前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官方適度放寬了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使用范圍。

據介紹,《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為此前發布「理財新規」的配套制度,與「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共同構成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本次辦法對「理財新規」部分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使理財子公司的監管標准與其他資管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對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此次官方吸收各方合理意見後作出一些調整。在股權管理方面,銀保監會採納市場機構反饋意見,在鼓勵各類股東長期持有理財子公司股權、保持股權結構穩定的同時,為理財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內外專業機構、更好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舉措預留空間。

在自有資金投資方面,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適度放寬自有資金使用范圍,允許理財子公司在嚴格遵守風險管理要求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

在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在投資管理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理財產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進行管控,以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上述舉措將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優化組織管理體系,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促進統一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⑸ 開家期貨資產管理公司怎麼做

首選注冊公司,然後找期貨公司辦理開戶,最後申請資管軟體。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如果需要發產品的話,找有資格的公司發,目前我們提供開戶,發產品,優先或者劣後資金等,對資產管理公司有一系列的扶持計劃。包括基金排名,託管等。

⑹ 期貨投資的相關閱讀

期貨投資與證券投資
期貨投資與證券投資在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的優劣勢
業務試點資格申請的人員門檻是期貨公司反饋最多的問題。業務試點辦法規定,期貨公司要取得資管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符合條件的高管和人員,其中要求高管「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不少於1人。
業務試點中,期貨投資與證券投資有很大不同,證券投資咨詢資格不應該替代期貨投資咨詢資格,成為過「高管關」的可選條件。而「二選一」的高管條件,會使非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在資管業務資格申請上處於不利地位。
業務試點對相關業務人員隔離的具體規定也不太明確。有期貨公司已經安排主管投資咨詢業務的副總經理來負責籌備資產管理業務。而這只是公司暫時的安排,投資咨詢業務負責人能否兼任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監管層還未做出明確規定。
從期貨研究特性與期貨公司人員現狀看,「1+5」的資管業務人員要求不應該與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要求完全隔離開來。證券公司都被要求研究與資產管理業務嚴格隔離。現在期貨公司符合條件的資管業務人員以前大都做過期貨研究,而且期貨研究與資管業務分離的必要性不大。
因為個股研究信息對證券投資會很敏感,期貨研究則不然。一旦期貨公司也被要求研究與資管業務完全隔離,那麼「2+10」的人員條件將會成為大多數已經獲得投資咨詢業務的期貨公司申請資管業務的「攔路虎」。
提出了放開『一對多』專戶的建議。現在在期貨上配置大規模資產的客戶還很少,「一對一」專戶難以做大規模,而小規模運行會給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人才培養、策略運用等帶來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如果僅僅推出「一對一」專戶產品,期貨公司自有資金購買該產品也無門。越是在資管業務發展初期,客戶越需要購買信心,而期貨公司自購可以讓客戶更加放心。
如何防範資管業務與經紀業務的利益輸送,也是市場比較關心的問題。通過頻繁炒單或故意設置較高的手續費費率,期貨公司可以從手續費收入或交易所返佣(今年6月已臨時取消)獲利,無須將主要精力放在盈利提成的收益上,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投資者利益。「是不是也要對資管業務的手續費費率加以一定的區間限制?但是,手續費費率過低,又容易引起惡性競爭之嫌」。
隨著期貨公司境外代理業務的漸行漸近,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投資范圍放寬到境外期貨市場,以創造更好的條件來發展這一期貨創新業務。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⑻ 資管新規落地合格投資者需具備哪些條件

千呼萬喚始出來,在徵求意見稿發布5個多月後,備受關注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於27日正式落地。市場之所以對資管新規的關注度持續走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它不僅在宏觀層面關繫到國家金融穩定,還將影響整個金融市場格局。而從普通投資者角度來看,資管新規對短期股市、債市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甚至還將直接關繫到你我的錢袋子。

顯而易見,新規落地將導致銀行、券商、基金等等機構發行的私募產品的門檻大大提高。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標准,新規明確劃定了投資者群體和資金來源,投資的准入門檻也大幅度提高。這也就意味著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人群是不能進行相關投資的。

⑼ 資管計劃(期貨/證券/...)的投資顧問是必需的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證券、基金、期貨三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將得到統一規范。

《登記備案辦法》共七章七十二條,包括總則、機構登記、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及備案、投資運作及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日常報告與自律管理、附則。

中基協方面稱,《登記備案辦法》有三大起草思路:一是消除證券、基金、期貨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備案監測等方面的差異,統一相關自律管理標准、程序,細化紀律處分類型和適用情形。

二是結合資產管理業務特點,以放鬆管制、強化管理、防範風險為重點,加強通道業務、第三方機構、分級杠桿以及短期激勵等規范,明確資產管理業務底線。

三是針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特點,對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提出特殊監管要求,比如防範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風險隔離、關聯交易等。

值得注意的是,《登記備案辦法》將資產管理業務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取消「一對一」、「一對多」的形式要求,並將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統一,同時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不得投資的四類情形,從制度規則上消除了證券、基金、期貨三類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載體和投資范圍方面的差異。

出於激發市場活力考慮,《登記備案辦法》取消了資產管理計劃最低初始規模和最高規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情況下,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主決定資產管理計劃規模,這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產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銷售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