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知道 房地產 股票 廣告 期貨 保險 都是什麼時候在中國立的法
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邁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時期,為依法管理房地產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股票: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法》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但實踐證明,它尚存在著許多不足,筆者認為,在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收購、立法技術等八個方面亟須完善,現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修改建議。 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期貨:1999年是期貨交易立法的豐收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99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期貨刑法)予以通過並施行。「邊發展,邊規范」使得我國期貨法已初具雛形,相信在最近幾年,《期貨交易法》必將通過實施。 保險: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做了明確規定。 1995年6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我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採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雖然不是最完善相信還是能對樓主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⑵ 為什麼說保險市場是一種特殊的「期貨」交易市場
這是由於保險市場的任何一筆交易,都是保險公司通過產品對保險事故(或經濟損失)進行賠付的一個契約。保險公司是否履約,取決於在約定時間內,是否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或經濟損失),及其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這實際上交易的是一種「災難期貨」,因此保險市場被看作一種特殊的「期貨」市場。
⑶ 期貨+保險為什麼寫入中央一號文件
中央一號文件都是關於這一年裡與「三農」相關的原則性文件
期貨的作用之一就是讓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利用期貨這個工具來規避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的。
保險就不解釋了,地球人都知道。
合起來就是:讓期貨和保險這兩個金融工具為咋農民更好的服務,減少農民的損失。
⑷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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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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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國的保險期貨產生的原因和過程,現狀和未來的發展如何
你是貴州大學科技學院08金融一班的是吧
⑹ 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國際期貨市場的發展,大致經歷了由商品期貨到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交易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
(一) 商品期貨
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商品期貨歷史悠久,種類繁多,主要包括農產品期貨、金屬期貨和能源期貨等。
1. 農產品期貨。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誕生以及1865年標准化合約被推出後,隨著現貨生產和流通的擴大,不斷有新的期貨品種出現。除小麥、玉米、大豆等穀物期貨外,從19世紀後期到20世紀初,隨著新的交易所在芝加哥、紐約、堪薩斯等地出現,棉花、咖啡、可可等經濟作物,黃油、雞蛋以及後來的生豬、活牛、豬腩等畜禽產品,木材、天然橡膠等林產品期貨也陸續上市。
2. 金屬期貨。最早的金屬期貨交易誕生於英國。1876年成立的倫敦金屬交易所(LME),開金屬期貨交易之先河。當時的名稱是倫敦金屬交易公司,主要從事銅和錫的期貨交易。1899年,倫敦金屬交易所將每天上下午進行兩輪交易的做法引入到銅、錫交易中。1920年,鉛、鋅兩種金屬也在倫敦金屬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工業革命之前的英國原本是一個銅出口國,但工業革命卻成為其轉折點。由於從國外大量進口銅作為生產資料,所以需要通過期貨交易轉移銅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倫敦金屬交易所自創建以來,一直生意興隆,至今倫敦金屬交易所的期貨價格依然是國際有色金屬市場的晴雨表。目前主要交易品種有銅、錫、鉛、鋅、鋁、鎳、白銀等。 美國的金屬期貨的出現晚於英國。19世紀後期到20世紀初以來,美國經濟從以農業為主轉向建立現代工業生產體系,期貨合約的種類逐漸從傳統的農產品擴大到金屬、貴金屬、製成品、加工品等。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成立於1933年,由經營皮革、生絲、橡膠和金屬的交易所合並而成,交易品種有黃金、白銀、銅、鋁等,其中1974年推出的黃金期貨合約,在70-80年代的國際期貨市場上具有較大影響。
3. 能源期貨。20世紀70年代初發生的石油危機,給世界石油市場帶來巨大沖擊,石油等能源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直接導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貨的產生。目前,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和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能源產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種由原油、汽油、取暖油、天然氣、丙烷等。
(二) 金融期貨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布雷頓森林體系的解體,20世紀70年代初國際經濟形勢發生急劇變化,固定匯率制被浮動匯率制所取代,利率管制等金融管制政策逐漸取消,匯率、利率頻繁劇烈波動,促使人們重新審視期貨市場。1972年5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設立了國際貨幣市場分部(IMM),首次推出包括英鎊、加拿大元、西德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和瑞士法郎等在內的外匯期貨合約。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國民抵押協會債券(GNMA)期貨合約,從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推出利率期貨合約的交易所。1977年8月,美國長期國債期貨合約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是迄今為止國際期貨市場上交易量較大的金融期貨合約之一。1982年2月,美國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開發了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合約,使股票價格指數也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至此,金融期貨三大類別的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均上市交易,並形成一定規模。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在歐洲和亞洲的期貨市場,金融期貨交易佔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在國際期貨市場上,金融期貨也成為交易的主要產品。 金融期貨的出現,使期貨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徹底改變了期貨市場的發展格局。世界上的大部分期貨交易所都是在20世紀最後20年誕生的。目前,在國際期貨市場上,金融期貨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並且對整個世界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三) 期貨期權
20世紀70年代推出金融期貨後不久,國際期貨市場有發生了新的變化。1982年10月1日,美國長期國債期貨期權合約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為其他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交易開辟了一方新天地,引發了期貨交易的又一場革命。這是20世紀80年代初現的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都具有規避風險,提供套期保值的功能。但期貨交易主要是為現貨商提供套期保值的渠道,而期權交易不僅對現貨商具有規避風險的作用,而且對期貨商的期貨交易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規避風險的作用。相當於給高風險的期貨交易買了一份保險。因此,期權交易獨具的或與期貨交易結合運用的種種靈活交易策略吸引了大批投資者。目前,國際期貨市場上的大部分期貨交易品種都引進了期權交易方式。
應當指出的事,在國際期貨市場發展過程中,各個品種、各個市場間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可以說,目前國際期貨市場的基本態勢是商品期貨保持穩定,金融期貨後來居上,期貨期權方興未艾。期貨期權交易的對象既非物質商品,又非價值商品,而是一種權利,是一種「權錢交易」。期權交易最初源於股票交易,後來移植到期貨交易中,發展更為迅猛。現在,不僅在期貨交易所和股票交易所開展期權交易,而且在美國芝加哥等地還有專門的期權交易所。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就是世界上最大的期權交易所。
⑺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