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貨公司的管理規定
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證監會公告[2009]28號
現公布《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社會監督功能,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對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貨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簡稱公示平台),將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誠信記錄等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二、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許可證號、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和郵編、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公司網址、公司電子郵箱等。
(二)公司歷史情況。包括公司成立、名稱變更、改制重組和增資擴股等。
(三)公司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設立時間、許可證號、負責人、詳細地址、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等。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高管資格批准文號等。
(五)公司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從業資格號等。
(六)公司股東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股東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持股比例、入股時間、辦公地址、公司網址等。
(七)公司誠信記錄。包括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等。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勵期貨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辟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的信息內容不得少於在公示平台公開的信息。
四、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信息公示欄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網址、從業人員信息以及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五、期貨公司應當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
六、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標准、流程、職責和責任追究等事項,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七、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信息公示工作,並確定專門部門辦理信息公示和持續更新工作,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八、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持續關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公示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公開。
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信息公示負責人、其他責任人應當對公示信息簽字確認,如對公示信息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註明意見和理由,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公示平台對擬公示信息進行在線填報。
期貨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應當於2009年12月20日前填報完畢,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後,統一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網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及時通過公示平台在線填報,更新相關內容,並立即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本規定第二條(一)項至第(七)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並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十二、期貨公司應當在開戶時將公示平台和公司網址書面告知投資者,並在客戶交易系統中提示相關事宜。
十三、期貨公司填報和更新應公示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或者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期貨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B. 公司高管濫用職權一般怎麼處理
應當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罰公司高管濫用職權行為。如果沒有規章制度按照慣例處罰,按照公司慣例或者公司領導隨心所欲,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可能使公司被動。
C. 公司高管這樣的行為違法違規嗎
違法,屬於1、內幕交易,2、一般會有虛假交易(自拉自唱);但是如果沒有人舉報或者不能提供有質量的證據就不會有人管。
如果有證據,可以到證券監管機構舉報,也可以通過公安部門偵察(難),如果查實一般處以1——5倍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將負刑事責任。
D.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
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E. 期貨副總經理月薪有多少
期貨副總經理已經屬於高管級別了,工資不是按月薪算了,都是按年薪加公司總業績的提成。每家期貨公司定的工資標準是不一樣的,最主要還是取決於期貨公司的全年收益。
F. 公司高管在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刑事責任。企業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比較常見的是:偷稅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企業人員受賄罪等。從企業設立、運營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企業高管們都有可能面臨犯罪的風險。
(2)民事責任。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是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那麼參與決議的董事負有賠償責任。另外,《公司法》還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賦予股東對董事及高管提起賠償的訴訟權利。
(3)行政責任。由於行政責任一般只是警告、罰款等,導致很多企業高管容易忽略這項責任。《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責任均有規定。
G. 期貨公司高管可以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嗎
你好,可以的,實際生活中就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H. 期貨公司營業部如有大量非營業部人員現場辦公會面臨什麼樣的監管處罰
被監管合規查到,會被處罰,期貨公司會被扣分
I. 浙商期貨的違規處罰
2015年9月11日下午,在證監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了擬對浙商期貨涉嫌違反期貨法律法規案的處罰決定。
經調查,浙商期貨在通過簡單系統安全性測試後便將恆生HOMS系統接入到本公司期貨交易系統中,並為部分客戶向杭州恆生網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申請開通HOMS系統,以方便客戶進行分賬戶操作。浙商期貨知曉HOMS系統能夠實現分賬戶的功能,但未對該功能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進行風險提示,未對該軟體的接入和上線進行風險把控,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要求。
擬對浙商期貨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27872.56元,並處以30萬元罰款的決定;對浙商期貨技術運維部負責人鄭傑處以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