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是米高嘉道理
米高嘉道理爵士,非執行主席,GBS,LL.D.(Hon),DSc (Hon),Officier de la Légion d`Honneur,Commandeur de l`Ordre de Leopold II,Commandeur de l`Ordre des Arts et des Lettres 1964年獲委任為董事,並於1985年獲選為主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米高嘉道理爵士為中電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為董事麥高利先生的小舅,並兼任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多間附屬公司的董事.彼同時為中電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和記黃埔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替代董事,以及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和其他多間公司的董事.此外,米高嘉道理爵士也是多個本地著名及主要慈善機構的受託人.
是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任何類別帶有投票權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團可發行不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個人及法團(該主體被界定為上市法團的大股東)必須披露相關信息:
1.在該上市法團持有的帶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即空頭頭寸)
2.所持有上市法團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東持有、沽出或發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東行使、轉讓或不行使該衍生工具之下的權利,該權利可能導致股份會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關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的變動: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權益跨越某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的權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時需披露其權益變動)
(2)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而該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例如,行使期權)
(3)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以及在披露期間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股份權益,並持有1.9%的淡倉)
(4)大股東持有須申報的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淡倉跨越了某個處於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權益,而淡倉由1.9%增至2.1%)
具體申報的時間為,大股東在知悉上述事件的當日起的3個營業日內。在購買股份時,大股東通常應在訂立有關購買股份的合約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售賣股份後,大股東通常需要在結算日(即有關股份交付予買方當日)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但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未禁止該大股東在該3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說明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無法詳盡表述所有情形,因此,個別案例須視情形而定。
3. 香港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在內地也同樣被認可嗎
香港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在內地也同樣被認可。在互認政策的利好下,香港和內地已多次舉辦相關考試。自2005年起,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在內地舉辦了三次香港資格考試;受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成功舉辦了四次香港資格考試。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該發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個牌照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個由香港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會列明該持有人可進行之受規管活動。
這一資格互認制度是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正式確定的。
4. 香港證監會為什麼叫停ICO
香港證監會19日公告,首次代幣發行人Black Cell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因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關注到Black Cell可能曾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而對其採取監管行動後,停止向香港公眾進行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offering,簡稱ICO),並同意將相關的代幣歸還予香港投資者以取消有關的ICO交易。
證監會認為在有關情況下,上述安排可能構成集體投資計劃。
若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或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事先獲得認可或符合發牌規定。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從事ICO活動的人士或機構如對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存有疑問,應征詢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在決定參與投資ICO前須審慎考慮。
5. 港股賣空機制及怎麼操作
「賣空」,港人通稱「沽空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港交所容許的「賣空」是指賣方並未擁有某一指定可作賣空的證券而合法地出售該證券,但賣方須先向他人借入證券方能出售該種證券,而在賣出證券後,賣方必須交付借來的證券或由他人代賣方借來證券,以完成交收。
(一)「賣空」的法律定義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為某賣方或為某人的利益或代該人而售賣證券(在本定義中稱為「有關證券」),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賣方或該人憑藉以下事實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i) 該賣方或該人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 借用有關證券;或 (B) 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方備有有關證券以借給他;
(ii)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有關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取得有關證券的期權;
(iv) 該賣方或該人擁有可認購及可收取有關證券的權利或認購證;或
(v) 該賣方或該人已與任何其他人士訂立屬於為施行本節而藉根據「條例」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種類的協議或安排;
(b) 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該賣方或該人已於售賣有關證券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
通俗地講,當投資者預測某股票即將大跌,而手中並無該種股票時,他可以先找其開戶的經紀行(即券商)借出該股賣掉,然後等該股大跌後再買進該股票還給經紀行。這類交易行為就是所謂的「賣空」交易。
(二)「賣空」證券名單必須由港交所事先指定
這里,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港股都可以用作「賣空」對象,而只有在港交所網站公布的「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才可以進行「賣空」交易。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定期按季審核並調整。港交所選取「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主要標准如下:
(1)在交易所買賣的股指產品的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2)在期交所買賣的股指產品的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3)在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權的相關股票;
(4)在期交所買賣的股票期貨合約(如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關股票;
(5)公眾持股量的市值在(a)連續60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沒有被暫停買賣;或(b)不超過連續70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沒有被暫停買賣的時間不少於60個交易日,維持不少於10億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於10億港元而且剛過去的12個月的總成交量對市值的百分比不少於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董事會經與證監會諮詢後通過的其它交易所買賣基金;
(8)所有納入在試驗計劃下買賣的證券;
(9)在交易所上市超過60個交易日,且公眾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當日開始的20個連續交易日不少於100億港元及在該段時間內的總成交量不低於2億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買賣以單一股票為標的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股票。
根據目前的規定,有可能列為聯交所「賣空」名單的證券主要包括:部分在主板、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港交所掛牌「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請注意:認股權證及債券目前則不在「賣空」名單之列。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監管賣空試驗計劃,當時可作賣空的證券僅為17隻。1999年底,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為182隻,實際有賣空交易的證券數目為46隻,全年賣空交易額約為640億港元。2006年底,可進行賣空證券為365隻,實際有賣空交易的證券數目為260隻,全年賣空交易額為3840億港元。
2007年8月27日,港交所最新公布的「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共有526隻,除10多隻交易所買賣基金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票,包括在港間接掛牌交易的7隻NASDAQ股票。
(三)合法賣空的正確操作程序
香港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不持有的股份,除非他在出售時擁有,或誠實並合理地相信自己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將有關股份轉歸其個人名下。
正確的做法是:在落盤(下單)沽空前,投資者與持有股份的經紀行訂立有效的「股份借貸協議」,並獲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確認,具備有足夠數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以要求經紀行作出這項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經紀行,作為風險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須要求客戶提供至少等值於所借股份市值105%的抵押品。這種借貸安排可確保投資者沽空時,已取得法例要求沽空者就所沽空的股份須擁有的權利,並能夠在交收日(T+2)完成交收。
在落盤沽空時,你必須向經紀行指明該盤是沽空盤,並確認已訂立了股份借貸協議。你也可以在落沽空盤時,作出口頭保證,表示該沽盤為沽空盤,而且沽空證券是已借入證券,但你必須做到以下三條中的一條:
(1)將該口頭保證錄音留為記錄;
(2)在原先留有印章的文件上,記錄有關股份借貸詳情;
(3)在作出口頭保證當日,補上文件證明,以完成確認程序。
(四)注意區分「合法賣空」與「非法賣空」
在香港,非法賣空一經被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港元,並監禁2年。因此,在操作賣空時必須按上述程序守法合規地進行。
(1)即日先沽後買≠合法沽空。有些投資者誤以為,即使先沽出本身並不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購回,便屬合法沽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不持有的證券,除非賣方在進行交易時擁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擁有法律上的權力將證券交付買方。因此,假若客戶本身並不持有證券,他先在市場上賣空證券,而他當天在市場買回已沽出的證券,雖然他在結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證券,但由於他賣出證券時並未持有證券,所以他可能已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
(2)大意沽空仍可以補救。有時投資者可能會弄錯自己的持股量,或未發現股份已遭合並導致所落沽盤大於自己的持股量。如果你意外地進行了非法沽空,可向經紀行借貸或在市場購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關沽盤讓經紀行在持續凈額交收的機制下,在T+2當日沒有足夠股票完成交收責任,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會在T+3以當時市價代經紀行強行買入股票完成交收。經紀行一般會將發生費用轉嫁給投資者。
因此,你在落沽盤前,切記一定要與經紀行核對自己持有股票的多少,並及時留意自己所持股份數量是否會因有關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並而變動。
(3)不可違反賣空價規則。「賣空價規則」是指作賣空交易時不能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進行。1996年3月再次修訂時,增加了可作賣空交易的指定證券數目,同時取消了賣空價規則。後因市場情況改變,賣空價規則於1998年9月7日再度實施。目前,可賣空證券中,除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可豁免賣空價規則外,其餘證券仍必須嚴格執行賣空價規則。
站長備注: 現在香港證券市場一共有147支個股允許做空,香港股票做空實行地是借貸做空,意思就是你必須先從證券公司那兒借到相應的股票,然後在市場中賣出,等股價下跌後再買回來還給證券公司,這個過程的傭金收費跟正常交易一樣,但一般證券公司受理這種交易的金額要求在50萬以上,否則一般不會給與受理,並且資金太小,證券公司會收取相應的融卷相應的手續費,約在3000HKD左右,所以一般個人小散戶,不建議採用這種方式來做空股票。在香港做空市場可以選擇恆指的熊證及認沽證,做空個股也可以選擇相應的熊證及認沽證。當然,因為熊證,認沽證,恆指期貨等都是有杠桿的產品,所以需要你控制好倉位,不要全倉買入這種產品。
6. 投資者持有港股通股票超過一定比例是否需要披露
是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任何類別帶有投票權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團可發行不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個人及法團(該主體被界定為上市法團的大股東)必須披露相關信息:
1.在該上市法團持有的帶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即空頭頭寸)
2.所持有上市法團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東持有、沽出或發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東行使、轉讓或不行使該衍生工具之下的權利,該權利可能導致股份會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關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的變動: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權益跨越某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的權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時需披露其權益變動)
(2)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而該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例如,行使期權)
(3)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以及在披露期間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股份權益,並持有1.9%的淡倉)
(4)大股東持有須申報的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淡倉跨越了某個處於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權益,而淡倉由1.9%增至2.1%)
具體申報的時間為,大股東在知悉上述事件的當日起的3個營業日內。在購買股份時,大股東通常應在訂立有關購買股份的合約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售賣股份後,大股東通常需要在結算日(即有關股份交付予買方當日)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但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未禁止該大股東在該3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說明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無法詳盡表述所有情形,因此,個別案例須視情形而定。
7. 香港證監會什麼時候成立規管香港什麼部門管理
香港證監會遂於1989年5月隨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生效而成立,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證監會條例》制定了香港市場的新監管架構。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過後,當局採取進一步措施,務求改善監管制度。隨後數年內,《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涉及證券及期貨的條例已合並成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擴大了香港證監會的職能及權力,讓香港證監會能夠更深入全面地執行監管工作。
為確保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秉持最高標准,香港證監會就金融服務業分類發牌照,當中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杠桿式外匯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咨詢(投資銀行服務)、證券保證金融、資產管理、信貸評級服務,進駐香港的證券商或基金公司主要是申請或收購1號牌照 ,2號牌照, 4號牌照, 6號牌照, 9號牌照,所以現時不少國內同業咨詢香港資產管理牌照轉讓、證券交牌照轉讓、期貨合約交易牌照轉讓、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牌照轉讓(投行牌照轉讓)。香港證監會規定只有符合相關資格准則的人士及公司,方可晉身業界,而且他們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為規管中介人而制訂的相關附屬規定。善盈投融資顧問(Success Power Investment Advisory Company Limited)可協助申請及收購各類型牌照。香港證監會的使命是促進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肩負發牌及監察中介人職能的中介機構部在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8. 強積金的強積金中介人——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注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商業實體。他們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注冊的認可財務機構或法團,亦可以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或長期業務保險經紀。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注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該人士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獲注冊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委任的長期業務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的長期業務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業務代表。
9. 什麼是獨立支付證券
1. 定義
1.1在本協議中
「戶口」指以閣下之名義不時為吾等之服務在吾等開立及維持之任何戶口。
「不活躍」為任何戶口而言,指任何戶口在過去連續18個月內無任何交易紀錄。
「代理人」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務時,不時聘用之代理人、相聯者、附屬成員、代名人、交易商、經紀、對手方、承辦商、保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執行設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權代表);
「結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指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之服務的結算公司;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農產商品、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益或權利、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不論是否須於預定期限交貨);
「交易所」指由閣下指示吾等代表閣下通過其進行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交易之任何證券或期貨公會、市場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
「期貨合約」或「期貨」指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並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約:-
(a)一方當事人允諾在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及價格,交予另一方當事人雙方認可之商品或雙方認可數量的商品;或
(b)雙方將在預定時間內根據該認可商品當時之價值與訂立合約時雙方協議的價值作出調整,無論前者之價值較後者之價值為高或低,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貨交易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閣下就買入、賣出或任何證券之其他安排或交易、購買、出售或拋售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或對吾等服務之應用所發出之指示;
「期權合約」或「期權」指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一方」)與另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二方」)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的合約,藉此:-
(a)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購買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的情況下:-
(i)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交付商品;
(ii)第二方將根據商品價值超出預定價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或
(b)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出售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權的情況下:-
(i)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接受商品交付;
(ii)第二方將根據預定價格超出商品價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
分段(a)所述的合約為「認購期權」分段(b)所述的合約為「認沽期權」
「服務」指由吾等所提供,讓閣下就買入、賣出、監管及在其他情況下處理證券及/或商品(視所屬情況而定)任何戶口結余及根據本協定規定可供使用或由本公司借出之保證金貸款,及資訊服務發出指示之設施;
「證券」指任何由一個團體(不論屬法團與否)、政府或政府機關所將發行或已發行之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單位信託、債券、票據或其他類似之工具,包括所有權利、認股權證、期權、期貨合約或權益,及任何通常被稱為證券的文書;
「交易」指已執行之指令;
「閣下及閣下之」指簽署相關之戶口申請表及動用任何戶口要項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1.2各條文之標題均僅供參閱之用 不應視為修改或限制在條文中列明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1.3即使在本協議中「其他」、「附加」及「包括」之提述,其前或後已有字詞或例子標示其一特定類別之作為、事件或事物亦不應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釋。
1.4單數形式之提述應包含復數形式,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之字詞應包含各種性別。
2. 適用范圍
本協議開列出條款,吾等在合符該些條款的情況下,同意以閣下之名義開設並維持一個或以上的戶口,作為閣下之證券買賣及其它交易之交易商及經紀,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及創業板交易之證券、購買、出售或拋售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並為閣下提供服務。所有由吾等代表閣下執行之證券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所有由吾等代表閣下執行之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及吾等之商品交易附件。
3. 協議
閣下謹此同意遵守並受本協議之條文所約束,而吾等具酌情決定權不時對之進行刪除、增補或修改。
4.本協議之修訂
4.1修訂方式
吾等可隨時修改本協議條款但須於吾等網站上的「客戶服務」網頁,將修訂條款的通知明顯地刊登。吾等亦可寄送書面通知或已修訂之協議給閣下,以通知閣下任何變更。
4.2閣下之接納
若閣下在該等修訂條款的通知公布後仍繼續使用吾等或吾等之服務,閣下即會被視作己承認並接受該修訂條款。客戶可隨時到吾等網站上的「客戶服務」網頁,點擊「客戶協議」方格,復核該等變更。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職分
5.1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獲授權採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務及將執行服務之任何部份轉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擔當為委託人或吾等或閣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代理人及交易之風險
閣下需承擔代理人之作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及承擔閣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適當性之責任。
6. 交易所之選擇;適用規則及規例
6.1於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
吾等可通過其獲授權作業務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所有交易,而吾等亦可具酌情權決定,透過任何代理人間接通過任何交易所交易。
6.2交易所之規則
由吾等實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章程 規則、規例、慣例及常例所採取之行動的規限,如有的話,及對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約束力的適用司法管轄區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從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發出指示
若閣下於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發出指示 閣下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7.2香港以外地方之徵稅
閣下同意就閣下於香港以外居住而發出的任可指示及為其執行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任何稅額、稅項、征稅或費用。
8. 聲明、保證及確認
8.1資料准確
閣下保證並確認閣下不時就本協議及相關之戶口申請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及最新。在吾等實際收到閣下以書面或吾等接受的其他方式送來之任何更新資料前,吾等有權依賴由閣下之前提供的資料。
8.2年齡
若閣下為個人,閣下須表明已達可訂立協議之合法年齡。
8.3非持牌人及注冊人
除非閣下已另行以書面向吾等申報,閣下現陳述閣下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注冊人或任何引薦經紀的聯屬人、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夥人、董事或員工。
8.4負責人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閣下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除非閣下另行以書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會)。
9.保證就資料內容之重大變更進行
本協議雙方保證通知劉方任何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重大變更。
10. 聯名戶口
10.1生者享有繼承權
若閣下之任何戶口以聯名開立,除非閣下通知吾等並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則該戶口應為所有戶口持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繼承權(給付生者)。每一聯名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任其他持有人為授權人,代表其作出各種行動,並就本協議所有相關事宜上作其代表。吾等獲授權執行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或向任何聯名持有人發出確認通知、其他通知書或通訊,或在其他情況下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往來。對於依據本協議規定應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項,不論有關債務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負責。
10.2身故通知
閣下保證會就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向吾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吾等可據其酌情決定其認為必須合宜或適宜而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以保護其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10.3繳付稅款或開支
閣下同意因聯名戶口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死者在該戶口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他開支, 應就任何戶口而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財產之利益征取。
11. 不提供意見
11.1自行判斷
閣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級人員、雇員及代理人)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顧問服務,對於任何證券或交易是否適合投資者亦不作任伺意見或建議。閣下同意,在完全獨立並未有依賴吾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
11.2不具提議或建議之數據
當服務讓閣下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媒介(包括網上數據)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數據,該些資料之提供並不構成任何賣賣證券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11.3不就數據負法律責任
閣下更同意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級人員、雇員及代理人)不應就任何所提供之資料負上法律責任,不論資料是否因應閣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重大利益
在為閣下執行交易時,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間聯營公司可能於該項交易或相關證券擁有重大利益、存在關系或安排。尤其,吾等、吾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聯營公司可能:
(a)以主事人身份為自己的利益與閣下進行交易;
(b)持有有關交易涉及的證券的倉盤或為有關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以其他身份參與該等證券之交易;
(c)進行期貨合約或期權台約交易,縱使他們持有相反的倉盤;或
(d)將閣下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12. 指示
12.1密碼及用戶識別碼
吾等將向閣下分配一個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以下簡稱為「密碼」);讓閣下動用閣下任何之戶口。閣下並須指定一組身份識別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用作透過吾等之服務與吾等往來(以下簡稱為「用戶識別碼」)。
12.2指示方式
閣下應不時透過吾等所提供之服務以電子方式、口頭、電話或傳真或書面形式發出指示.一旦接到該指示後,吾等應根據該指示按其認為合理可行作證券買賣及/或交易或出售、購買或拋售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但只以吾等可酌情決定 (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是否接受任何購入指示的情況為限。若吾等認為需要的話,吾等可要求閣下提供有關戶口的密碼及用戶識別碼,若閣下未能提供,吾等可拒接受閣下的接示。
12.3使用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指示具有效力及約束力
吾等有權奉行第12.2條中所述之方式發出之任何指示及將之視作具有效力,而吾等不會對查究宣稱發出該指示之人士的許可權或身份或該指示之真確性,不論當時之情況或指示之性質,即使指示的字詞中有任何誤差、誤解、瞞騙、虛假或不清晰之處。
12.4閣下妥善保管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責任
對於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使用、安全及保密,以及通過任何用密碼或用戶識別碼開立、持有或動用的戶口進行之任何交易(不論是否經授權),閣下應負所有責任。
12.5通訊設備之故障
閣下同意吾等毋須就通訊設備或不可靠之媒介之傳送中斷或故障而引致之任何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之延誤或錯誤或歪曲或不完整負上責任。
12.6指示之有效期
所有指示於發出當日有效。該等指示如未能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前執行,將自動撤銷。任何於相關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後收到之指示將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執行,而本12.6條將據此而適用於該等
12.7指示之改變
閣下可要求取銷或修改閣下之指示』但吾等可酌情決定(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拒絕接納該等要求。指示只可干執行前取銷或修改。由於市場指示會即時執行,取銷指示的機會相當罕有。若閣下取銷指示前已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接受對已執行之交易負上全責,而吾等毋須就此負上法律責任。
12.8執行代理
吾等一般以執行代理人身份執行閣下的指示。但若吾等就任何交易以主事人行事,吾等將於有關每日交易結單中列明。
13.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隨時按吾等之酌情決定暫時中止、禁制或限制閣下發出指示或取代戶口中證券的能力,而不須向閣下作事先通知。
14. 合並、分拆及先考慮指令、部份執行指令及發售新股之申請
14.1合並或分拆指令
閣下授權吾等可隨時酌情決定,代表閣下將閣下的買賣證券或出售、購買或拋售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示與其他客戶類似的指示合並及/或將其分拆。
14.2不作不利之買賣執行
吾等將確保該合並或分拆將不會引致執行閣下指示之價位較差於閣下執行獨立指示而能取得之價位。若因所持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不足以應付購買指令而進行合並,實際購買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數目將會在經合並的獨立指示間按比例分配。
14.3優先排列最佳買賣執行
閣下認知並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隨時為爭取較佳執行價位而優先排列指示。
14.4接受較低款項
若特定數量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數執行,吾等可酌情決定以較低數量執行證券之交易。在該種情況下,該已執行之部份將對閣下具約束力,而閣下將接受該已執行之部份。
14.5發售新股之申請
閣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閣下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保證或作出聲明,包括
(a)吾等獲適當授權代表閣下作出該等申請;
(b)除吾等代閣下提出之申請外,閣下並無為閣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請。閣下謹此表明授權吾等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閣下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吾等代閣下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4.6發售新股票之財務通融
在閣下要求吾等時,吾等可提供利便認購新發行之股票、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以下簡稱「財務通融」)。吾等在任何時間有凌駕權隨時要求還款。吾等可於任何時間終止財務通融而毋需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閣下須就財務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額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吾等不時決定並通知閣下。閣下須就吾等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財務通融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項不會妨礙閣下就財務通融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吾等的權利、權力及補償。閣下一旦使用財務通融,即為承認並接受財務通融之條件及條款。
15. 結算
15.1不履行交付
(a)閣下保證不會發出售賣不屬於閣下的證券之指示(即包含賣空行力)。然而,閣下可透過與吾等訂立另一份協議而採用賣空服務。
(b)如吾等按閣下之指示售賣證券,若因閣下未能如時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證券,這樣。按照用任何用法律、法規或法例之條文,吾等獲閣下授權借取、購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證券.
(c)閣下應承擔吾等因所述理由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其他任何法律責任,包括吾等因安排任何借貸而招致的補價、費用或收費,並彌償閣下之有關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
15.2購買之現金補敷
(a)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吾等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余指撥出由吾等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之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之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之現金補敷。
(b)若戶口中存有之現金結余不足,吾等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閣下。
(c)閣下確認在向吾等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示前,確保戶日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余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連同交易費用,為其獨有之責任。
15.3欠繳費用
若閣下欠繳到期並應支付予吾等、吾等之有聯系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中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包括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之任何款額,吾等有權毋須事先通知閣下,並可按其酌情權決定轉撥、出售或應用或安排轉撥、出售或應用戶口中之任何證券(包括銷售或變現所得之收益)或結余,以清償閣下之債務。
16. 為閣下持有之現金
(a)任何為閣下持有之現金,除根據適用法律吾等毋須將之存入客戶信託戶口之現金外,將按法律之要求,不時存入吾等在銀行或認可機構開設之客戶信託戶口。吾等為閣下持有之現金(不論是否存於客戶的信託戶口),均會按吾等不時指定之利率及計算基準計息。閣下只會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方有權收取該月份的利息收入。若干月內的任伺時候終止戶口,閣下仍可按比例獲得利息,但會在該月的最後一日才派發。
(b)閣下可選擇將閣下戶口內的每日收市現金結余自動投資於經批准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上。若閣下作此選擇,吾等將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除有關款項。閣下同意並授權吾等可自動按吾等認為合適的時間及條件將經批准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贖回,用以清償閣下戶口的欠款(即借方結余)或根據協議就交易進行所需程度的結算。
「收市現金結余」指任何交易日下午四時閣下戶口內正數的現金結余(即貸方結余)。
「經批准投資項目」指閣下不時通知吾等的該等投資產品。
17. 交易兌換
有關以閣下戶口中所存之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戶口中並由閣下承擔風險,而且將在有關銀行採用之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戶口中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
18. 費用及支出
閣下須直接或從戶口中支付吾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而恰當地招致或吾等隨時決定以任何貨幣徵收,不論附帶或是關鍵之所有徵款、稅項、傭金、經紀費或對手方費用、關稅、交易費用、資料牌照費、戶口交流費、戶口維持費及其它維持費、利息、特別權利行政費用、斬倉費用、溢價、罰款、電匯費、保管費、結算費、戶口周轉費、戶口轉換費、貨幣兌換費、稅項、認購費、保險服務費、保險費、外幣兌換虧損、法律開支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費用及開支,而吾等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取有關款項。閣下欠付吾等的債項將按照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率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閣下,利息將按照香港中國銀行不時訂定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計算。吾等的傭金及其他收費將不時通知閣下。
19. 回佣
吾等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吾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傭金、傭金、費用、利潤、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吾等之得益而無需向閣下披露。吾等亦有權酌情決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之任何人士。
20.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a)吾等將一閣下分別就證券交易、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發出每日交易總結,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進行的所有交易,該每日交易總結將在有關交易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出。
(b)若適用法律及法規有此要求,吾等將向閣下發出每個戶口的月結單,以總結有關戶口自上一期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交易。有關月結單於有關月份結束後七個營業日內發出。除前述的月結單外,吾等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准則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他結單。
21. 通話之記錄與電子郵件之監察
為保障雙方利益,閣下了解、同意並明確贊同吾等以電子方式記錄閣下與吾等之任何電話對話及閣下使用吾等服務之情況,及監察閣下與吾等之間的電子通訊。
22. 通訊接收的推定
22.1通訊方式
通訊可以郵寄方式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閣下之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閣下自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吾等之其他地址或聯絡號碼。所有通訊一經如上述方式發出,不論是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電報或發送至閣下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等方式發出,均應被視作親自交予閣下本人,不論實際是否被領收。
22.2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有關該等交易或閣下戶口之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產口結單時立即進行審閱。
任何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結單內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吾等於閣下收到或被視作收到上述文件48小時內收到閣下以書面或電郵形式作出之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有關交易或資料所作出反對之有效性的權利。
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監管規限下,閣下同意每日交易總結或其他確認書或結單均以電子方式記錄及經由電子媒介收取。
23. 證券保管
23.1保管方式
就吾等為戶口所保管之任何證券,吾等可酌情:
(a)以閣下或吾等有聯系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名義登記;或
(b)存放於吾等之銀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設施之任何其他合適並為適用法律或法規所允許之機構指定戶口內保管。
23.2股息
當吾等收到任何因閣下戶口之證券而產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時,會將之存入閣下之戶口。倘閣下的證券為吾等為客戶所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證券之一部份,閣下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
23.3債券
在設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況下,吾等獲授權酌情決定(在費用及支出由閣下支付的情況下):
(a)要求支付及收取與證券有關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項或分派(不論屬資本性質或收入性質);
(b)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額時放棄閣下的證券,或在證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證券:
(c)交換任何與閣下的證券有關的文件(無論該等文件屬中期或臨時或長期性質);
(d)代閣下以擁有權人的身份填寫及遞交任何與證券有關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證券售賣時所需的擁有權書。
23.4投票及其他股權
(a)如吾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將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閣下於14個工作天內(或視乎情況下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閣下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吾等會依以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若吾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b)如吾等得悉吾等代閣下持有證券的公司計劃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倘若閣下已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吾等加以處理,吾等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繳付款項。否則,吾等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如何,如吾等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閣下會依照要求補償吾等。
23.5抵押或借出證券
(a)在未有閣下的事先書面同意或授權前,吾等不得存放任何閣下的證券作為向吾等所作出之任何貸款或墊款的保證,亦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管有任何該等證券。
(b)若閣下授權予吾等抵押、質押、轉讓或設立任何證券權益或借出或其他情況下放棄管有任何證券,該授權應自當日起持續有效12個月,而閣下可按照適用法律,以吾等訂明之形式簽署授權書,以不時進行重訂,該授權亦可按適用法律被視為已獲重訂。閣下可以不少於5個工作天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隨時撤回授權,以閣下清償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為條件。
23.6統一儲存
吾等可酌情將閣下儲存在吾等或由吾等為戶口而購入的證券,特定撥入戶口、或與其他閣下持有的同樣證券作統一安排。凡已統一安排的有關證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損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證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則應將應支付給閣下的款項記人戶口之貸方,或按應屬戶口之有關證券的數量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戶回扣除,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