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產生相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適用何種政策繳稅如何備案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二、關於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一)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2.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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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五條的規定,(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因此,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5. 對於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在所得稅方面有什麼最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6. 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應納稅所得額應該如何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將技術發明成果納入非貨幣性資產范疇,規范了對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行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根據該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確定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三個項目的金額。
第一,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應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如果經過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符,應當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例如,甲以自有技術發明成果與他人合作創立一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佔30%,則按照股權比例計算投入的技術發明成果價值為30萬元,但是如果評估確定的價值為40萬元,則應以40萬元為轉讓收入。
第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技術發明成果的原值是指為取得技術發明成果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即所有者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的所有權而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的總和。確定財產原值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只有和技術發明成果相關的費用能計入財產原值,對於自主研發的成果,財產原值僅包括與成果研發相關的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外購的成果,財產原值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例如,以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不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但是以專利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
2.如果發生的費用除用於取得技術發明成果,還用於其他用途,則應按受益原則進行分攤。例如購入實驗設備同時研發多項技術成果,則按期計提的折舊應當按照為研發不同項目使用的時間分攤到不同項目。
3.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如不能准確計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但是對於受贈取得的技術成果,其財產原值應按零計算。
第三,技術發明成果轉讓過程發生的合理稅費,是指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轉移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各項稅收、費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轉讓技術發明成果稅率為6%,但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如果轉讓方按6%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受讓企業可以按6%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無論是否免徵,增值稅都不屬於「合理稅費」的范疇。
2.城建稅及附加。轉讓方如果選擇按6%繳納增值稅,則附隨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3.印花稅,可以計入合理稅費。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專利權、軟體著作權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由立據人按記載金額0.5‰貼花;轉讓非專利技術屬於「技術合同」稅目,由立合同人按記載金額0.3‰貼花。
4.如果轉讓標的系專利權、軟體著作權,還需要繳納變更權屬登記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此項費用也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綜上,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評估公允價值-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而發生的費用-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
7. 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行政策是什麼有何最新優惠政策
1、現行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因此,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自由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
8. 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將技術發明成果納入非貨幣性資產范疇,規范了對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行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根據該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確定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三個項目的金額。
第一,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應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如果經過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符,應當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例如,甲以自有技術發明成果與他人合作創立一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佔30%,則按照股權比例計算投入的技術發明成果價值為30萬元,但是如果評估確定的價值為40萬元,則應以40萬元為轉讓收入。
第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技術發明成果的原值是指為取得技術發明成果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即所有者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的所有權而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的總和。確定財產原值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只有和技術發明成果相關的費用能計入財產原值,對於自主研發的成果,財產原值僅包括與成果研發相關的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外購的成果,財產原值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例如,以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不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但是以專利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
2.如果發生的費用除用於取得技術發明成果,還用於其他用途,則應按受益原則進行分攤。例如購入實驗設備同時研發多項技術成果,則按期計提的折舊應當按照為研發不同項目使用的時間分攤到不同項目。
3.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如不能准確計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但是對於受贈取得的技術成果,其財產原值應按零計算。
第三,技術發明成果轉讓過程發生的合理稅費,是指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轉移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各項稅收、費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轉讓技術發明成果稅率為6%,但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如果轉讓方按6%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受讓企業可以按6%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無論是否免徵,增值稅都不屬於「合理稅費」的范疇。
2.城建稅及附加。轉讓方如果選擇按6%繳納增值稅,則附隨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3.印花稅,可以計入合理稅費。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專利權、軟體著作權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由立據人按記載金額0.5‰貼花;轉讓非專利技術屬於「技術合同」稅目,由立合同人按記載金額0.3‰貼花。
4.如果轉讓標的系專利權、軟體著作權,還需要繳納變更權屬登記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此項費用也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綜上,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評估公允價值-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而發生的費用-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
9.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技術成果專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的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10. 技術成果入股應該如何操作
問題:我們幾個人注冊了一家公司,其他人是以資金入股,我還以技術入股,請問入股的具體流程應該怎樣操作? 李律師:如果是知識產權,需要評估。如果不是,建議還是走貨幣出資。 楊律師:應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 相關知識——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 技術入股在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中貨幣資金不能低於30% 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