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會對農村帶來那些影響和變化
土地經營權入股是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而近兩年我國農業農村不部發布的指導意見來看,土地經營權入股在建立完善土地經營權價格評估體系以及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效果顯著。那麼什麼是土地經營權入股呢?事實上就是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份投資入股到公司里,以公司化的方式對土地進行規模化的管理和運作,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最大化的發揮土地的增值效益。
⑵ 土地經營權入股是什麼意思能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
你好,土地經營權入股是指依法將可流動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
一般在貧困地區可以引導農民把土地經營權入股到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既可以結合扶貧基金來發展農村農業產業化,還能幫助部分農民就地就業,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帶動農業產業化。1、從微觀上來說,讓農民做土地的股東,於公共利益而言,通過規模化生產提升農村土地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如果是對於農民的私人利益來說,就是可以像投資者一樣做股東,讓農民和城裡人一樣能獲得財產性收入,這是一件兩全其美的好事。2、從宏觀上看,通過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促進土地的不斷流轉,避免土地閑置,激發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的價值,比如種植養殖等產生效益和收入等。
總之,土地經營權入股是國家鼓勵的一種農村改革措施,主要就是幫助貧困地區的農民能夠脫貧致富,目前也是逐漸在試點和探索中,還需要不斷的完善,這就是我的觀點,謝謝。
⑶ 有個人可以入股農村信用社的情況嗎
有個人可以入股農村信用社的情況。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機構,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
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其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3)農村投資入股擴展閱讀:
機構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
⑷ 到農村投資辦企業怎麼辦
「以固定資產投資辦理南寧市戶口」條件及手續
A、在本市投資生產性企業(含高新技術、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及其它工業等企業),實際投資固定資產額達到10萬元,並領取營業執照,經營以及居住滿1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每超額或增加投資10萬元,可增加申請辦理企業專業人員1人入戶。
B、在本市以專利、科研成果作價向企業投資入股、股本達到10萬元,並居住滿1年的,持專利、科研成果的入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每超額或增加作價股本10萬元,可增加申請辦理企業專業人員1人入戶。
C、在本市投資農、林、牧、漁、礦產、旅遊開發業以及相關產業,實際投資固定資產額達10萬元,並領取營業執照,經營以及居住滿1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共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每超額或增加投資10萬元,可增加申請辦理企業專業人員1人入戶。
>>>>>>>>>>>>需提交以下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2、企業經營場所房地產權屬證書或《房屋租賃證》、租賃合同書;(核原件,留復印件)
3、本市縣或城區人民政府證明及驗資報告或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及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書面申請報告<原單位或居(村)委會和擬遷入地單位或居(村)委會在報告上簽章>;
5、所在企業證明;
6、入戶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原件,留復印件)
7、已婚遷入的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一級計生證明及擬入戶地城區計生局審核表;
8、本人屬城鎮非農業戶口的,應有當地的待業證或下崗證、失業證或辭退決定書等無業證明;
9、 投資者申請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入戶的,要提交結婚證;(核原件,留復印件);企業專業人員入戶的未婚 的要有未婚證(核原件,留復印件);
10、屬以企業專業人員申辦入戶的,應提交經本市勞動部門鑒證的其本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在本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暫住證或暫住證明及參加養老、失業保險證明;
1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須提供房產證;屬投靠親友居住的,應有親友申請報告(報告上要有親友所在居委會或單位簽章)及親友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12、屬以專利、科研成果作價投資入股申辦入戶的,應提交專利、科研成果證書及作價證明;
註:所有申報材料均要使用A4大小的紙呈報,材料齊全後填寫"外來投資興辦實業、經商人員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在3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⑸ 別人想在我村投資開發旅遊,我村想入股形式加入可以嗎
正規的開發商,一般都會主動邀請村裡入一部分股份。因為他們在你們地盤上搞投資,拉你們入股可以有效協調和村民及相關鎮街的關系,防範風險。
⑹ 現在農民可以用地來入股的權利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現在農民可以用地來入股的權利嗎?如果農村合作化你可以用地來入,其他的好像是不行。
⑺ 農村集體土地能否作為出資入股
對於這樣一個問題,我作為來自農村的一學生更深有體會.對於老師您提出的問題,我的回答是應該但不能,也不可以出資入股。對於這樣一個答案我自己很糊塗,也因此,望老師您能對此作些分析。 土地能否作為出資入股應該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從我國30年改革進程來看,這是改革遺留的問題。改革他是一系統工程,究起根本他是一政治改革,是黨領導的政治改革。所以僅從我們法律的角度去解答他完全是冰山一角,更甚著是只抓住片面的,次要的。土改他從歷史角度分析完全是政治命題,所以,他是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雜糅在一起,甚至是加上歷史問題——土改不僅僅是法律問題. 說他是法律問題,因為是在中國歷史上,有很多改朝換代都因土地問提而起,而一個王朝確立和鞏固他的統治都是解決土地問題。從不同的制度來說,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經濟和法律制度。改革的好,當然能促進經濟的發展,鞏固黨的統治和國家政權;若有失誤,則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土改的試點和推行中央是小心翼翼的,不到萬不得已,中央決不會走這一招險棋的,畢竟誰都不想充當歷史的罪人和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震盪。當然,這些都是後話。我這一觀點的根據是中國現在在農村的仍有8億,一到過年又有很多人自南向北,自東向西的遷移,年年都如此。雖然30年來,在農村的越來越少,但相比之下,這些產業工人還是微不足道的。更何況,我國的市場經濟基礎還是很脆弱的。從這次金融危機都可以看出來,而政府和民眾最擔心的又是就業問題。危機一來,大部分農民又返鄉務農了。可以說,土地是農民的最後就業保障,生存保障和生活保障。如果簡單的剝奪了他們的土地,讓土地市場化(這是我對土地作為出資入股的另一稱謂),農民揭竿而起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這樣的改革代價就太高了。 從這里,我們就提出了這樣幾個問題。一是農民仍然對土地深深的依賴,土地是他們的最大的保障;二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底子仍然很薄,不能夠容納那麼多工人,這里,又有個問題,即我們應不應該大力發展資金,資本,技術密集型的工業(這一政策的背後往往是以發展勞動密集型的產業為落後的表現),也就是說,現在我國的經濟轉型是否太快了,太急了在追求高增長的同時,就業保證了嗎?吃飯問題解決了嗎?三是即使農民沒了土地,他們由誰來養,市場?或是國家?市場這一塊我們可以講農民可以分紅,有轉讓所得,但市場總是有風險的,朝夕不保;國家呢?我們現在剛推開醫保改革,成敗還是個未知數,如果成功的話(情況是,是因為到現在為此,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說自己的醫保是成功的),那也是2020年以後的事。況且國家不能負擔全部,而是個人,集體或者企業,國家三者共同承擔,這意味著個人還要承擔一部分,他的這一部分從哪兒來呢?而且保障,顧名思義,他只能保證最低限度的需求。 如果我們的發展是以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為標桿的話(實際上也是如此,這是主客觀決定的),則我們相信國家會實現工業化,城鎮化。到那時,已不存在什麼農民不農民的問題了,這點我贊同老師您的說法:我國實現了現代化,工業化就是農民這一身份消失的時候,農民從土地之上解放出來,大家都是「居民」。但有一點可以有所保留的是,農民會絕對的減少,但很難消滅(這點,請您點評)。到最後農民會如美日歐那些國家一樣,種田拿著高額補貼。土地不放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國現在的土地之上捆綁了太多的東西,除了之前講到的身份問題,還有戶口,子女生育教育問題,社會福利保障待遇等等。只有陸續破戒,才會有整體的改觀。 還有一重要的國情就是我國人多地少的現狀(這點在討論上似有所涉及),現在一比較明確統一的看法是要守住18億秒的耕地的紅線相比把土地市場化,讓企業或者大的農墾來經營,改變土地用途是再所難免的,即使不改變,而是國家的大量補貼,那麼改革之前和之後是沒多大的區別,甚至直補農民更加實惠和有效。我國的土地分布是有規律的,我想是把那幾大糧食主產區給保留下來,保證糧食的供需總平衡那其他的小而散則可以多元化,市場化。 假使要市場化,則農戶到底是以個體出資,還是集體出資?這裡面又涉及到農民與集體自治組織的關系,而現在又有絕大部分的自治組織又很鬆散,因而農民權益又很難受保障。關於這一點有沒有緊密關系,我還沒仔細思考過。還望老師點撥。 如開頭所說,土改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他還可以從比如教育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糧食的需求增長,科技的不斷進步對糧食增產的作用,進而減少對土地的依賴等等。
⑻ 農村集體成員入股後在其責任地投資如何界定
入股後有股權或者股份認定書,不需要界定,你有憑據就行。
⑼ 村民土地入股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2] 、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收[2] 、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研究評價
自2000年以來,玉林市出現了大量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引發了械鬥、上訪案件持續增加。各級黨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進行處理、協調,仍有許多糾紛沒有得到解決。僅以玉林市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來,玉林市各基層法院共受理一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285件,審結280件,其中2005年佔到近60件。另外,以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等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級政府調解處理的還多於起訴的數量。農村土地糾紛呈現出較大幅度上升現象,這種現狀再任其發展,將會出現影響政治大局和社會穩定的嚴重後果。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我國建國以來,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於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餘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從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紅,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後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大混亂。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經變化,經常對土地進行調整。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實施,歷經20餘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並重直到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我國多年來農村土地政策不太穩定,幾經變化,而土地是不能隨著人的觀念的改變而隨意改變的,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後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曾經推廣過「兩田制」,即實行口糧田和責任田兩種土地使用制度,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於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後,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2003年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擴大了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變,但是因為歷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現狀的混亂,使得法律和現實脫節,使良好的法律政策無法實際良性運行。我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與歷史原因形成的農村土地現狀混亂,以及我們沒有根據國家法律、政策的改變對土地政策及時調整產生的矛盾,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產生。
3、農民利益分化是糾紛產生的結構性根源。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對農業的各項投資建設,涉及農村和農業的政策也逐漸向著農民利益傾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農村土地的增值成為必然。然而我國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糾紛產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結構性因素。這幾年土地承包價格上漲十分明顯,前幾年一畝地承包價格是幾十元甚至十幾元、幾元,漲到了每畝300元、500元,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4、地方政府職能錯位是糾紛產生的體制性根源。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行為失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政府與農民的關繫上,表現為:(1)有些政府行為不規范,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干預過多,時有越權處理農村的具體承包合同,對山林、池塘水庫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為突出,甚至違法行政侵害農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鄉鎮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鎮幹部行政規范指導,造成農村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證書的發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誤,導致糾紛的產生。
5、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性根源。社會轉型期使人情社會逐漸走向理性社會,由對人的依賴逐步走向了對物的依賴,人的組織認同感、歸屬感逐漸淡化,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明顯弱化。這一點在農村表現的尤為突出,鄉村基層組織自律不嚴,民主法制意識淡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經常發生,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力大大減弱。從調查的情況看所有土地使用權流轉、農地徵用、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糾紛,均是由於村基層組織實施的重大決策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方式進行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引起。群眾的利益一旦受到損害,在本地區本組織內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