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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結構偏

發布時間: 2021-06-13 23:30:13

1. 投資結構的增量調整難度較大,存量調整相對比較容易。

投資存量結構是各部門歷年投資積累所形成的資產比例關系,而投資增量結構是各部門在一定時間內新增投資的比例關系。投資存量是已經物化的資本,或已經形成生產能力的資本,因而也是產業結構個物質基礎。產業結構不合理實際上是投資存量結構的不合理,所以,優化產業結構的重點是優化投資的存量結構。優化資產存量結構,可以通過企業改變產品結構、轉產、破產或兼並等途徑實現。但是,受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社會保障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制約,目前資產存量結構還具有很強的剛性,調整的難度較大。相反,投資增量結構的可塑性大,投資方向的選擇有較大的餘地,所以,投資增量結構的調整對於產業結構的優化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2. 中小企業投資結構怎麼不合理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其產出規模小、資本和技術構成較低、受傳統體制和外部宏觀經濟影響大等因素,使得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著與自身發展和市場經濟均不適應的情況。

一、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單純追求銷量和市場份額,忽視了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後,使企業管理局限於生產經營型管理格局之中,企業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由於受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和體制的影響,中小企業在加強財務管理方面遇到了阻礙。例如,政策"歧視"使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不能公平競爭;地方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大量的干預,使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短期化;財務管理受企業經營者的影響過大等等。

二、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困難,資金嚴重不足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初步建立了較為獨立、渠道多元的融資體系,但是,融資難、擔保難仍然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突出的問題。其主要原因:第一,負債過多,融資成本高,風險大,造成中小企業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第二,國家沒有專設中小企業管理扶持機構,國家的優惠政策未向中小企業傾斜,使之長期處於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數中小企業是非國有企業,有些銀行受傳統觀念和行政干預的影響,對其貸款不夠熱心。第四,缺乏財務管理戰略。大部分企業的財務管理仍處於記帳管理階段。

(二)投資能力較弱,且缺乏科學性

一是中小企業投資所需資金短缺。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是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但中小企業吸引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借款比較困難。銀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業貸款,也因高風險而提高貸款利率,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標。由於自身規模較小,貸款投資所佔的比例比大企業多得多,所面臨的風險也更大,所以它們總是盡快收回投資,很少考慮擴展自身規模。三是投資盲目性,投資方向難以把握。

(三)財務控制薄弱

一是對現金管理不嚴,造成資金閑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業認為現金越多越好,造成現金閑置,未參加生產周轉;有些企業的資金使用缺少計劃安排,片面考慮到季節價格波動,過量購置不動產,無法應付經營急需的資金,陷入財務困境。二是應收賬款周轉緩慢,造成資金回收困難。原因是沒有建立嚴格的賒銷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應收賬款不能兌現或形成呆賬。三是存貨控制薄弱,造成資金呆滯。很多中小企業月末存貨佔用資金往往超過其營業額的兩倍以上,造成資金呆滯,周轉失靈。四是重錢不重物,資產流失浪費嚴重。不少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對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資產等的管理不到位,財務管理職責不明,資產浪費嚴重。

(四)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觀念陳舊

一方面,中小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就是經營者,這種模式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了負面影響。中小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屬於個體、私營性質,在這些企業中,企業領導者集權、家族化管理現象嚴重,並且對於財務管理的理論方法缺乏應有的認識和研究,致使其職責不分,越權行事,造成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控不嚴,會計信息失真等。企業沒有或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也很難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企業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質差,管理思想落後。有些企業管理者基於其自身的原因,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有效機制中,缺乏現代財務管理觀念,使財務管理失去了它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五) 難於規避財務負債的陷阱。

過度負債可說是高速度成長企業的典型通病,也是財務危機的根源。戰略需求效應由企業的戰略布局驅動,或表現為現有業務的發展,或表現為新業務的開拓,規模和數量的擴張經常明顯快於內涵質量的擴張,在高成長階段都將出現某種程度的資金短缺。因此,高成長企業為達到快速擴張的目的,普遍採取負債經營策略。

組織放大效應由許多企業在快速擴張中傾向於採取企業集團或控股公司模式。但這類模式債務放大效應也十分明顯:一方面母、子公司都會從各自立場出發追求數量擴張;另一方面,子公司除保留原有業務聯系和資金融通渠道外,還可能獲得母公司再分配的業務或資金。這一業務和融資放大效應很容易使企業負債過度,最終成為財務危機的"始作俑者"。

財務不透明與內部互相擔保由財務不透明、各自為政和內部關聯企業間的相互貸款擔保是高成長企業常見的問題。這不僅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判斷的難度,也給財務監管帶來很大困難,從而造成整體負債率不斷抬高。

債務、資產的結構性錯配由最常見的就是短債長用,短籌長貸。還包括負債到期過分集中的結構與現金流量錯位,長、短期負債結構比例失調,貸款的銀行結構單一,資產和負債幣種結構不合理等。企業將短債用於投資回收期過長的長期項目投資,導致流動負債大大高於流動資產。金融機構基於高成長企業的前景,往往也採取短籌長貸方式,支持企業搞長期投資,從而加大了企業的資金風險,一旦銀行收緊銀根,企業將會進退兩難。

高成長戰略造成資金短缺,企業就不可避免地要負債經營。組織放大效應和內部擔保則加劇債務水平,造成負債過度。在過度負債的情況下,企業經營成本和財務壓力加大,支付能力日漸脆弱,短債長用則可能使企業潛在支付危機隨時爆發。

(六) 財務危機的陷阱突現

經營持續虧損由企業擴張過度,容易因經營管理不善或戰略性失誤引起虧損。如果企業只是短期虧損,只要虧損額少於折舊,未必導致債務償付困難,但如果持續虧損,將造成企業凈資產數量和質量不斷下降,大大削弱企業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進而導致企業不能到期償還債務。如果虧損嚴重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將意味著企業償付能力的喪失,最終很可能走上倒閉、破產的不歸路。

1996年進入全球500強之列的香港百富勤公司,1998年初卻因為缺乏足夠現金無法償還幾千萬美元的債務而被迫破產,10年輝煌毀於一旦。珠海巨人集團財務危機的導火索則是興建巨人大廈時國內賣樓花所形成的4,000萬元人民幣債務。

突發性風險事件由在市道暢旺的時候,高成長企業或許可以憑其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的大幅增長,給市場以太平盛世的感覺。一旦經濟環境突然變化,重大政策調整,各種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性風險事件發生,企業就可能因為業務萎縮、資產縮水或重大財產損失而陷入困境。

三、解決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我國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由宏觀經濟環境和自身雙重因素造成的。所以,為了更好地解決問題,除了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適應市場,優化價值鏈和供應鏈外,企業自身應從三方面入手。

(一)投資要面向市場,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正確進行投資決策,努力降低投資風險。

1、應以對內投資方式為主。對內投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新產品試制的投資。二是對技術設備更新改造的投資。三是人力資源的投資。目前應特別注意人力資源的投資,從某種角度說,加強人力資源的投資,擁有一定的高素質的管理及技術型人才,是企業制勝的法寶。

2、分散資金投向,降低投資風險。中小企業在積累的資本達到了一定的規模之後,可以搞多元化經營,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從而分散投資風險。

3、規范項目投資程序。當企業在資金、技術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備一定的實力之後,可以借鑒大型企業的普遍做法,規范項目的投資程序,實行投資監理,對投資活動的各個階段做到精心設計和實施。另外,要注意實施跟進戰略,規避投資風險。

3. 投資結構調整有哪三種方法

企業資本結構調整的原因:
1.成本過高。即原有資本結構的加權資本過高,從而使得利潤下降,它是資本結構調整的主要原因之一。
2.風險過大。雖然負債籌資能降低成本、提高利潤,但風險較大。如果籌資風險較大,以致於企業無法承擔,則破產成本會直接抵減因負債籌資而取得的杠桿收益,企業此時也需進行資本結構調整。
3.彈性不足。彈性是指企業在進行資本結構調整時原有結構應有的靈活性。包括:籌資期限彈性、各種籌資方式間的轉換彈性。其中。期限彈性針對負債籌資方式是否具有展期性、提前收兌性等而言;轉換彈性針對負債與負債間、負債與資本間、資本與資本間是否具有可轉換性而言。彈性不足時,企業要調整結構也很難;反過來,也正是由於彈性不足而促使企業要進行資本結構調整。彈性大小是判斷企業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的標志之一。
4.約束機制。不同的籌資方式,投資者對籌資方的使用約束是不同的。約束過嚴,在一定意義上有損於企業財務自主權,有損於企業靈活調動與使用資金。正因為如此,有時企業寧願承擔較高的代價而選擇那些使用約束相對較寬的籌資方式,這也是促使企業進行資本結構調整的動因之一。

4. 投資結構的定義

從總體上講,資金需要按民用和國防兩方面分配。在國民經濟方面,要合理處理好農業、工業、交通與通訊業、商業、金融業以及其他服務業間的資金分配關系。投資結構分為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又分為新建和改擴建,即外延式擴大再生產投資和內涵式擴大再生產投資等。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用於更新改造投資的比重逐漸增加,用於新建項目的比重逐漸下降。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實力、水平和國內外市場變化及時調整投資結構,是使產業結構優化,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

5. 投資結構的分類

投資結構從不同的側面看,可分為以下幾種:
1、投資主體結構,是指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在投資總量中的比例關系。2、投資項目性質結構,是指競爭性、基礎性、公益性項目之間的數量比例關系。
3、投資來源結構,不同來源的投資在投資總額所佔的比重稱之為投資來源結構。
4、投資產業結構,是指投資資金在三大產業之間分配的數量比例關系。
5、投資用途結構,是指用於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投資比例關系。
6、投資項目規模結構,是指投資用於大型、中型、小型投資項目之間的數量比例關系。

6. 投資結構對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的影響

投資結構對投資規模和效益的影響主要通過兩個方面來解析


1、投資來源結構方面分析

  • 投資規模從國內來看,資金主要是國家預算或者銀行貸款以及企業自籌,而國家預算相對來說控制比較容易,而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的的比例較大時,那麼投資規模的合理性和調控困難就較大了。

  • 而從投資效益來說,不同投資來源的資金的成本是不一樣的,同時資金來源的不同對於項目的關切程度也不同,同時不同投資來源所形成的規模效益也是不一樣的


2、從投資分配結構方面分析

  • 一定的投資分配結構一定的產業結構,投資產業結構的變化,會通過產業結構的變化影響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的變化。

  • 投資資金過多的佔用在非緊缺的產業或部門,導致真正的投資需求得不到滿足,導致產業結構失衡。

  • 投資分配結構的不同,導致不同產品和生產能力的變化,從而影響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的變化。

7. 基金投資結構化設計方式有幾種

所謂基金分級模式是將封閉式基金產品分成優先順序份額與普通級份額。優先順序份額的目標投資者是風險收益偏好較低的投資者。而普通級份額則定位於那些期望通過融資增加其投資資本額,進而獲得超額收益,有較高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優先順序份額享有優先分配權,分級基金可以為優先順序份額提供多種收益分配及本金保護機制。但基金收益分配滿足優先順序份額收益分配後的大部分將分配給普通級份額。支付給優先份額的優先收益分配,對於普通份額而言相當於借貸成本。
普通級份額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優先順序份額則可通過場外的其他方式提供進入或退出的安排。
從結果來看,優先順序份額的收益現金流將呈現相對穩定、持續的特點,其風險收益特徵與低等級債券相似。普通級份額則通過對優先順序份額基準收益優先分配權的讓渡,獲取較高比例的超額收益分配權。
據專家分析,在牛市環境中,普通級份額上市後的交易折價可得到極大的抑制,並極可能出現溢價交易。這是因為分級結構中的普通級份額包含了看漲期權。不過,如果市場看跌,普通級份額也容易出現折價現象。
因為杠桿基金運用了結構化分級技術,所以可以以較低成本融入短期資金,投資於能夠產生較高收益率的更長久期的資本中。通過這種方式,以期為投資者獲取更高的投資收益。分級基金應該做到結構簡潔、標的清晰(比如指數投資)、保證流動性與杠桿適度等,從這種角度看,分級產品更適合被動投資,完全復制指數,投資者只需要把握市場趨勢。

8. 投資結構與產業結構的關系

從社會來說,投資結構決定了,資金向哪些行業傾斜,哪些行業就得到優先發展,從而影響了產業結構及產業布局;
從企業來說,投資結構組成決定了誰更有話語權,影響了企業產業方向的調整,從而影響企業發展方向.

9. 為什麼儲蓄和投資結構會失衡

首先是金融業內部結構失衡。最突出的表現是高度依賴間接融資體系,直接融資比重過低。今年以來,社會融資總規模中貸款及承兌票據佔80%,只有不足20%來自股票和債券融資。從社會融資存量看,2011年底銀行貸款余額佔54%,企業股票市值和債券余額僅佔到26%,這一比例不僅遠低於直接融資為主導的美國和英國,分別為73%和62%,也低於間接融資佔主導的德國和日本,分別為39%和44%。從居民個人金融投資的角度看,銀行存款占總額的64%,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比例不到14%,而美國的居民金融資產中,股票、基金和投資於資本市場的養老金合在一起,達到了近70%的比例。
其次,在資本市場內部,也存在著結構失衡。一是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2011年底股票市值約為公司債余額的4.5倍,而大部分成熟市場中,公司債的規模往往大於股票市場。二是股權融資市場層次單一,美國有紐交所、納斯達克、場外報價市場和粉單市場、灰色市場等幾個層次,大致呈金字塔狀。而我國市場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代辦轉讓系統正好呈現「倒金字塔」形。三是期貨及衍生品發展不足。成熟市場的期貨、期權、掉期等衍生工具品種十分豐富,交易規模很大,與經濟發展的關聯度很高,而我們的衍生品市場發展還很不夠。四是投資者結構很不合理。A股市場的專業投資機構持有市值的15.6%,而發達市場這一比例大致為70%。更為不合理的是交易結構,A股市場個人投資者持有市值佔比26%,但卻完成了85%的交易。
第三,面向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存在結構性失衡。在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大企業、政府相關企業佔有的金融資源優勢比較明顯,中小微企業和創新企業獲得的服務非常有限。
直接金融具有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天然優勢
發展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意產業、完善民生保障,都需要利用好資本市場這一平台
我國經濟中目前最尖銳的問題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我們固然應該挖掘銀行的一切潛力,而且也要積極推動民間信貸的規范發展。但小型微型企業往往需要的是本金,或者是時間稍長一點的債務融資,這種服務只能由基礎的直接融資來提供。

10. 簡述項目的投資結構、資金結構、資信結構和融資結構。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