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能否是自然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上述規定對中外合營企業中方主體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未作出明文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發布)第一條規定: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規定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東以列舉方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同樣未作出明文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時,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㈡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么外資企業的優勢又是什麼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的優勢
1.獨立自由地開展母公司的全球戰略,不需要考慮中方投資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開展業務,而無須像代表處一樣有諸多限制。
3.以人民幣作為收入向客戶開人民幣發票。
4.人民幣利潤轉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匯付, 直接在中國僱傭員工。
5.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技術。
6.不需要與其他方分享利潤。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來的發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㈢ 外商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區別分別怎麼定義
外商投資者嚴格來講既包含外商投資企業又包含外商投資自然人,外商投資企業就是除大陸以外的國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
㈣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要在境內進行利潤再投資(增資或新設),有什麼規定需提供材料優惠政策
從2008年開始,沒有專門自對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退稅的概念了,只有投資特定行業,如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按40%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按照80%退還。
㈤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問題:外方投資者以外幣及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繳付出資
1、外國投資者,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外方投資者的概念是一樣的
2、外國投資者可以使用下列兩種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一是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中國境內依法取得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二是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3、後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國投資者已在中國境內舉辦了外商投資企業,再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時,可用從該企業獲得利潤進行出資。
㈥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 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 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 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類別欄目會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㈦ 兩個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可以算外資企業嗎
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㈧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可用出出資的方式
外方投資者出資形式包括:
現匯:境外匯入
現匯:境內外匯
其他貨幣:已分配利潤出資
其他貨幣:應付股利出資
其他貨幣:清算所得出資
其他貨幣:減資所得出資
其他貨幣:轉股所得出資
其他貨幣:先行回收投資所得出資
其他貨幣:已登記外債及其項下利息出資
其他貨幣:利潤再投資退稅款再投資出資
實物出資
無形資產出資:知識產權出資
無形資產出資:其他無形資產出資
股權出資
其它出資形式出資: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以及其他外方合法權益
㈨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