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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企業由於投資者

發布時間: 2021-06-14 14:00:50

❶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❷ 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❸ 企業與投資者、受資者之間形成的關系,稱之為( )

所有權關系

❹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一項固定資產,應按( )作為入賬價值。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一項固定資產,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作為入賬價值。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或者原材料,增值稅要計入實收資本。納稅人接受投資者轉入的貨物,採用實際成本計價法的,應當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投資貨物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

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貨物價值與增值稅額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具體為:借: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實收資本(價稅合計)。

(4)企業由於投資者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賬戶,所有者權益賬戶。用來核算企業實際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包括國家投資、其他單位投資和個人投資等。

[例]某企業接受A單位投入舊運輸卡車一輛,經投資雙方協定,重置完全價值為3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已使用3年,估計殘值為10%。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運輸設備 300 000。

貸:實收資本 219 000。

累計折舊81 000。

累計折舊的計算公式為:(300000-30000)/10×3=81 000(元)。

❺ 判斷題: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實物,能同時引起資產和所有者權益同時增加。( )

對的。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實物,能同時引起資產和所有者權益同時增加。如:投資者張三投入企業材料或固定資產,企業的材料或固定資產增加了,同時張三在該企業的投資(實收資本)即所有者權益也增加了,具體分錄
借:庫存材料或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張三

❻ 企業與投資者和受投資者之間的財務關系是什麼

❼ 企業核名成功之後,由於投資人不投資了,是否可以更改投資人如果可以更改的話,需要什麼程序么

可以,需辦理資本轉讓手續。

❽ 企業與投資者之間關系

1.投資與收益近的對等關系2.債權和債務關系3.利益一致關系4.等價交換關系
投資者向企業投入資金,企業向其支付投資報酬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便及時形成企業的資本,同時,擁有參與或監督企業經營、參與企業剩餘權益分配,並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營運,對出資者有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實現利潤後,應該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向其所有者支付報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資不同,他們各自對企業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相應對企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是風險與共和以資本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剩餘權益分配關系,體現著一種經營權與所有權關系。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❾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號)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❿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