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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修改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6-14 16:49:48

Ⅰ 實施細則依據的行政法規修改了那麼實施細則將條款

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布)。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布)。

Ⅱ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Ⅲ 證券投資如何制定操作細則

買賣什麼/誰決定買賣/匯報流程/決定許可權/風險控制/獎懲制度

Ⅳ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許可權;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產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後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範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並給予指導完善。
第五條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發展規劃期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合理比重的內控指標;
(二)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未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可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已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也可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
(四)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五)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兩項指標由企業在發展規劃中提出,經國資委審核確認後作為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督管理的基礎指標。其餘三項指標作為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參考指標。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第六條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制並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應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1的要求填寫年度投資計劃表,並於當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以下指導: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工作;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並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
(一)備案管理。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投資項目材料20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視為備案通過。
(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1.通過。
2.提示。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3.否決。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第九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依據下列內容對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定量指標的要求:
1.投資方向。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資資金構成。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一般為30%以上);
3.投資規模。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水平;
4.企業新開工項目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
對上述第(二)項中各項指標連續兩年超出合理范圍的企業,國資委應當進行跟蹤並分析原因,提出具體建議措施。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予以否決:
(一)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
(四)資產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
第十條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按照《辦法》第十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如發生《辦法》第十一條(二)、(三)項情況,國資委依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進行管理,並對需要回復的及時回復企業。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國資委有關通知,按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完成情況,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2的要求填報;
(二)對存在的問題、經驗與教訓的綜合分析;
(三)部分重點企業按季度報送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分析材料反饋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並根據後評價結果,對企業投資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具體工作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國資發規劃〔2005〕92號)的通知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並將好的經驗報國資委。
第十五條國資委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督促檢查企業後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後評價工作的開展,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企業投資活動情況,選擇典型企業和項目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對典型經驗及時在中央企業內組織交流。

Ⅳ 已立項賦碼,總投資進行修改怎麼操作

標准地+代辦制+承諾制」成功做法,僅用13天(從項目立項賦碼開始)就協助中標的群升集團拿到施工許可證。

所謂「標准地」,就是土地出讓時把每塊建設用地的規劃建設標准、能耗標准、污染排放標准、產業導向標准、單位產出標准等給予明確。企業拿地前,就已經知道該地塊的使用要求和標准,提前准備項目審批所需的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材料。

此前,市行政服務中心通過前置審批、全程代辦、一次性告知企業辦理流程與所需材料等措施,將原本要8個月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縮短到「100天」以內。利用「標准地」標准明確等特點,土地出讓前,市行政服務中心就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前介入,開展區域環評、區域能評、區域水評等工作。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標准地」後,代辦中心及時與企業溝通銜接,提供全流程審批代辦服務,極大地縮短了企業的投產時間。

「以前光跑投資項目審批就要8個月時間,現在中心全流程主動對接,而且辦事過程中有不懂就能詢問他們。」群升集團經辦負責人大贊市行政服務中心做法。

「標准地」是我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出的又一個重要舉措。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透露,未來,以「標准地」形式出讓工業項目地塊將會越來越多,中標企業在辦理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時,可提前開展准備材料工作,也可主動聯系中心,中心將提供全程免費代辦服務。

Ⅵ 《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修訂了哪些方面

各市場參與人:
為持續做好融資融券業務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4.2條、第8.1條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實施細則》第4.2條第(四)項修改為:「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為負數的A股股票,以及權證的折算率為0%」。
二、在《實施細則》第8.1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靜態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盤價與相應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對於本次《實施細則》修改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投資者無須因折算率調整提前了結或追加保證金,合約到期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展期。
四、各會員單位應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以當日收盤價計算A股股票靜態市盈率,並按照規則要求調整和公布相應的折算率。調整後的折算率於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當日A股股票的折算率應以12月9日收盤後的靜態市盈率確定。本所根據本通知對《實施細則》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請各會員單位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准備。
特此通知

Ⅶ 滬深兩市修改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什麼意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兩融業務的風險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證監會批准,對融資融券細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市場人士表示,這意味著「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交易。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進行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與此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通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進行修訂。



(7)投資修改細則擴展閱讀

安信證券介紹,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高於180%(含18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60%。

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80%但不高於240%(含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80%。

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高於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可以達到100%。安信證券表示,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業務集中度控制相關指標以及不受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控制的證券名單。

Ⅷ 滬深交易所修改兩融細則 融券規則由t+0改為t+1什麼意思

滬深交易所修訂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個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這意味著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
上交所負責人表示,在不影響融資融券正常業務需求的前提下,這項規定對於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規范了融券交易秩序。
而在業界看來,融券從「T+0」回歸「T+1」,其實是監管層堵住變相「股票T+0」的通道,抑制短線高頻交易,從而起到降低波動性、穩定市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