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改委 商務部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適用哪些企業
是指根據國情和國家產業調整的需要,對外商可以投資在那類企業或行業加以限制的一個清單。一般經國務院批准,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列在目錄里的產業在吸收外資的時候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外資不能控股,外資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多少,或外資入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等等。比如農牧、采礦等就屬於限制類。
Ⅱ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里的 限制類產業,限制的概念是什麼呀
限制,就是國家對產業規模數量、投資人資質,要求比較嚴格。 這些限制類產業一般涉及國防、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或者污染型行業。
Ⅲ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 節選) ( 年修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二、采礦業
1. 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 ( 限於合資、合作)
2. 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 ( 限於合資、合作)
3. 低滲透油氣藏 ( 田) 的開發 ( 限於合資、合作)
4. 提高原油採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 限於合資、合作)
5. 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限於合作)
6. 油頁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規石油資源勘探、開發 ( 限於合作)
7. 鐵礦、錳礦勘探、開采及選礦
8. 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的新技術開發和應用及礦山生態恢復技術的綜合應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開發 ( 限於合作)
……
八、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 生物工程與生物醫學工程技術、生物質能源開發技術
2. 同位素、輻射及激光技術
3. 海洋開發及海洋能開發技術、海洋化學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相關產品開發和精深加工技術、海洋醫葯與生化製品開發技術
4. 海洋監測技術 ( 海洋浪潮、氣象、環境監測) 、海底探測與大洋資源勘查評價技術
5. 綜合利用海水淡化後的濃海水制鹽、提取鉀、溴、鎂、鋰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學資源高附加值利用技術
6. 節約能源開發技術
7. 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技術、企業生產排放物的再利用技術開發及其應用
8. 環境污染治理及監測技術
9. 化纖生產的節能降耗、三廢治理新技術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術
11. 草畜平衡綜合管理技術
12. 民用衛星應用技術
13. 研究開發中心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二、采礦業
1. 特殊和稀缺煤種勘查、開采 ( 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開采 ( 限於合資、合作)
3. 貴金屬 ( 金、銀、鉑族) 勘查、開采
4. 金剛石等貴重非金屬礦的勘查、開采
5. 磷礦開采、選礦
6. 硼鎂石及硼鎂鐵礦石開采
7. 天青石開采
8. 大洋錳結核、海砂的開采 ( 中方控股)
十、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 測繪公司 ( 中方控股)
2.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
3. 攝影服務 ( 含空中攝影等特技攝影服務,但不包括測繪航空攝影,限於合資)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二、采礦業
1. 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
2. 稀土勘查、開采、選礦
3. 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三、製造業
( 三)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 放射性礦產的冶煉、加工
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 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2. 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圖編制中的地形圖編制、普通地圖編制的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Ⅳ 為什麼要制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指導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是我國指導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產業政策。
《目錄》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不屬於這三類的為允許類,不列入《目錄》
鼓勵類即鼓勵外商投資,有政策優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資引入資金技術人才;限制類限合資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類即禁止外商投資,意在保護民族企業、本國經濟或關系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命脈、敏感領域等。
Ⅳ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Ⅵ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原則上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其它內容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國內企業適用該《目錄》,外商投資企業淘汰類適用該《目錄》,其它適用《外商目錄》
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適用全外資的企業還是中外合資企業也應當適用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合資)、中外合作企業。
Ⅷ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2011年修訂調整內容
新《目錄》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
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適應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新形勢,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擴大開放領域,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新《目錄》總條目473條,其中鼓勵類354條、限制類80條、禁止類39條,分別比原來增加3條、減少7條、減少1條。同時,取消了部分領域對外資的股比限制,鼓勵類和限制類中有股比要求的條目比原來減少11條。
二是促進製造業改造提升。將高端製造業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促進外商投資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此次修訂在鼓勵類中增加了紡織、化工、機械製造等領域新產品、新技術條目。同時,考慮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將汽車整車製造條目從鼓勵類中刪除;為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盲目重復建設,將多晶硅、煤化工等條目從鼓勵類刪除。
三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抓住國際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機遇,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我國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層次和水平,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此次修訂在鼓勵類增加了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基於IPv6的下一代互聯網系統設備等條目,將鼓勵類中液晶面板條目明確為6代以上。
四是促進服務業發展。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服務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鼓勵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務業擴大利用外資,推進服務業開放進程。此次修訂,服務業增加了9項鼓勵類條目,包括機動車充電站、創業投資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術服務、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業條目在鼓勵類中的比重進一步增加;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 五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推進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大力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等部署,此次修訂中刪除的部分鼓勵類條目,將根據促進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發展中西部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等原則,在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時予以考慮。
Ⅸ 未列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產業如何劃分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即,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應為允許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