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夥人是什麼概念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於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
4、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5、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6、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1)投資部合夥人擴展閱讀: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