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觀盛進出口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杭州觀盛進出口有限公司位於杭州市濱江區,是一家專業從事室內家居裝飾類產品研發和銷售的企業,客戶主要為歐洲、北美的發達國家,與中國其他供應商專注於生產製造不同,觀盛公司以突出的創新、創作研發能力著稱於國際消費藝術品市場。作品深受各國消費者喜愛,差異化的產品使全球眾多合作商家找到了新的業務增長點、獲得重要發展,具有充分競爭力的產品使得各國合作商家都深切期望成為其所在國的唯一銷售代理方,2012年公司在中國美術學院創意產業園成立了觀盛藝術實驗室,吸引各國優秀藝術家共同參與創作研發工作,根據各個藝術家的創作特點
法定代表人:曾錚
成立時間:2009-01-13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800003023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西湘路13號2幢2樓201室
⑵ 廣州揚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廣州揚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6月2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汽車修理與維護等。
法定代表人:曾錚
成立時間:2015-06-29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10600124476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中路得悅街2、4、6、8號203之C19(僅限辦公用途)
⑶ 形成強大國內市場要持續釋放三大潛力!曾錚何出此言
一個強大的市場必須要有眾多數量的需求者,購買者和穩定供應的生產者供應商還有足夠穩定的市場環境就是國家內社會穩定情況。曾錚就提出發揮總量性潛力,釋放結構性潛力,挖掘體制內潛力這三個重點觀點。我十分贊同他的觀點。因為一個強大的市場運轉量一定是巨大的。同時你要發掘你這個市場結構是否能穩定才能經營下去。要看到這個市場能鄉未來發展的潛力。以下幾個是我認為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重要觀點。
- 強大緊密的供應需求關系會促使市場進化。從原始社會的以物易物至秦始皇時代的統一貨幣用來交易再到現在的電子貨幣支付,需求和供應關系貫穿於整個人類發展史,需求的增多就會產生更多的生產者,人們會用更加簡潔安全的方式去發展市場形態,就會促使市場進化成強大的市場。以此來形成更安全的交易環境和獲得更大利益。
關於形成強大的國內市場,大家還有什麼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⑷ 湖南厚信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湖南厚信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06-01在湖南省長沙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長沙高新開發區文軒路27號麓谷鈺園F3棟1408房。
湖南厚信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30100MA4LQ5YT2Q,企業法人曾錚,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湖南厚信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湖南厚信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⑸ 成都慧行電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都慧行電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08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電力技術咨詢及培訓等。
法定代表人:曾錚
成立時間:2008-08-19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500004355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青華路8號
⑹ 廣州市玩得樂兒童樂園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廣州市玩得樂兒童樂園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3月1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兒童室內游戲娛樂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曾錚
成立時間:2014-03-12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10300019497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廣州市荔灣區百花路8號首層自編113、123、126號
⑺ 傳統國際投資爭端的方式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方式主要有三種:調解解決方式、司法解決方式、國際仲裁解決方式。而應用最普遍的是國際仲裁解決方式。
(一)調解解決方式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方法。調解的優點在於能較快解決爭端,有利於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友好關系,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相互信任感和節省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就必須持續運用這種方式直至爭端解決。調解人只有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職責,無權不顧當事人的意願,自行作出具有效力的裁決。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某種理由在調解過程中不予合作,調解即告失敗。
調解工作通常在常設仲裁機構的主持或協助下進行。一些常設仲裁機構,如蘇黎世商會仲裁院、國際商會仲裁院、格丁尼亞海事與內河航行仲裁院和解決國際爭端國際中心等,均制定了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作出有關調解的規定。 『
以常設仲裁機構的資料來看,調解的作用遠較仲裁為小。但從實踐中看,調解因其自身的優勢;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越來越受重視。1978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是第一個國際性的調解規則,反映了大多數國家的願望,對於促進國際投資發展有重要意義。
(二)司法解決方式
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投資爭端提交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方式。它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其二是將爭端提交各國法院解決。
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裁決的解決方式。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法定組織之一,其規定的訴訟管轄權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各當事人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關於條約的解釋、國際法的任何問題和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因違反目際義務而應予賠償的性質及范圍等四類爭端,以當事國聲明接受強制管轄為前提。
由於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這樣其受理的范圍大大減少,而且國際法院管轄需要爭端當事國的自願、協定或聲明為前提,各國是否將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完全出於其意願。由於這些局限性的存在,國際法院很難獨立擔負起解決國際間投資爭端的責任,更無法擔負起解決其他種類的國際投資爭端的重要責任。
提交各國法院解決方式則是將爭端提交各當事國法院的解決方式。各國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投資爭端,國際上承認的主要涉外經濟管轄制度包括:其一,屬地管轄制度,即以當事人(主要為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件的發生地等地域因素作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其二,屆人管轄制度,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其三,普通法管轄制度,即以完全控製作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由於目前尚無各國普遍接受的調整各國法院管轄此類爭端的規則,因此,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國內法院管轄權的沖突。而且,當事人在選擇管轄其爭端的法院問題上也往往會有沖突,當事人一般傾向於選擇本國法院,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協議,則難以解決爭端。另外,各國法院也不能解決國家之間的沖突,因為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不能作為司法訴訟的對象。這些局限限制了各國法院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的作用。
不管是通過國際法院還是通過各國法院以司法方式解決國際投資爭端,都因為它們的內在不足,不能成為一種主要的爭端解決方式。
(三)國際仲裁解決方式
仲裁是指雙方自願將爭端提交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裁決。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第三者一船是由各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國有關機構或國際機構擔任。 『
國際沖裁方式與調解方式和司法方式比較具有其獨特的優點。與調解方式比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員以裁判者身份對爭端作出裁決。這種裁決一般為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入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調解無此約束力。與司法解決方式比較,仲裁方式主要特點為:仲裁機構均為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管轄權;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司法解決方式由於受到司法管轄權的限制,難以適用於國家之間、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爭端,而仲裁方式在爭端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普遍適用於各種國際爭端。
仲裁解決方式包括特設仲裁庭仲裁和常設仲裁庭仲裁兩種形式。特設仲裁庭根據爭端當事人合意並按一定程序組成,案件審理完畢即自行解散。常設仲裁機構則依據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而設,可分為全球性常設仲裁機構、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三種類型。一般說來,常設仲裁機構有利於爭端的解決,因為其能為爭端當事人提供進行仲裁的必要條件,包括仲裁場所和各類服務,而且它能促成作出裁決並能作出有關裁決是否有約束力的技術鑒定。
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常設仲裁機構,如蘇黎世商會仲裁院、國際商會仲裁院、太平洋工業產權協會、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等。其中國際商會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分別為國際仲裁機構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的典型y我們分別介紹如下。
國際商會仲裁院是於1923年為處理國際商事爭端而成立的國際性民間仲裁機構;適用仲裁院主持的調解或仲裁程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爭端必須屬於「國際商務爭端」,包括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等國際經濟合作中發生的爭端,但不一定要求當事人具有不同國籍,或在不同國家之間有住所或活動,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屬仲裁院的管轄權范圍。其次,經爭端當事人各方書面同意後,私人之間或國家與私人的爭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調解或仲裁解決。
國際商會仲裁院規定仲裁庭的管轄權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已同意接受仲裁,但仲裁程序開始以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參加,仲裁程序仍應照常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存在或效力提出一項或多項抗辯,而仲裁確信仲裁協議存在,仲裁院得在對上述抗辯理由的採納與否不抱偏見的前提下決定繼續仲裁,在此情況下,應由仲裁員本身決定管轄權問題。除非另有規定,仲裁員在認為仲裁協議有效的情況下,不應因任何有關合同無效或不存在的主張而中止管轄權。即使合同本身可能無效或不存在,仲裁員仍有管轄權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並對他們的請求進行裁決。在法律適用方面,其規定當事人雙方可自由確定仲裁員解決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雙方未作規定時,仲裁員應適用其認為合適的沖突法所確認的准據法。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另一個典型的國際商務常設仲裁院,成立於19l 7年。由於瑞典仲裁製度較完備,加之其政治上的中立國地位,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逐漸發展成為東西方商務爭端的仲裁中心。它在法律適用問題上規定除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仲裁外,在瑞典進行的一切仲裁的程序方面的問題受《瑞典仲裁法》約束。仲裁庭原則上按雙方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進行實質性裁決。如雙方當事人未指定可以適用的法律,或者指定的法律同特定交易關系沒有實質聯系,因此迴避了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強制性規定,則按瑞典沖突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對有關爭端的實質和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仲裁院的其他規定與國際商會仲裁院規則大都有類似之處。
受理國際投資爭端的常設仲裁機構雖然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在管轄范圍、法律適用和仲裁裁決方面各有特色。因此,在尋找合適的解決爭端的仲裁機構時,應充分了解有關此方面的情況,以選擇較合適的仲裁機構來有效維護本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