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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上位法

發布時間: 2021-06-15 20:21:09

㈠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㈡ 合同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沖突怎麼辦

法律適用原則是:後法優於先法(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專門法優於一般法。

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招標投標法是什麼關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招標投標法沒有關系。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是國務院起草制定的,而招標投標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草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法律。

(3)投資上位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5條。

根據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而招標投標法,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㈣ 山東威海有個國家支持的項目,一次性投資43800,保底保息,低投入高回報,是傳銷嗎

遵紀守法 創新互助

----相關法律問題回復

一、個人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1、個人來考察,合法。(憑身份證在祖國旅行自由。民法)

2、個人聽課,合法。(學習、了解、認知社會自由。民法)

3、個人自願互助他人,合法。(私有財產支配自由。物權法)

二、互助的合法性

1、性質屬於經濟類、類金融、互助性質活動

2016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慈善法》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大家再幫助你。彼此幫助時,會有得到他人來日幫助的回報預期。我們的社會組織呼籲通過不同種類的活動來幫助人們。這在法律的第105條提到過。這個行為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如果我現在幫助別人,將來會有人幫助我。這種活動是不被禁止的。(網路有視頻參考)。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排除:詐騙、非法集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互助本身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沒有任何欺詐、欺騙行為。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凡是集資要有集資主體:單位或者個人。互助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集資主體。所有參與者僅僅是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多少年前最初的事件主體。

3、認識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基於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銷售方法。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發展於中國。在國外傳銷和直銷是一個意思,也就是說:國外只有傳銷這一個概念。國外傳銷主要概念是:以顧客使用產品產生的口碑作為動力,讓顧客來幫助經銷商來宣傳產品後分享一部分利潤,也就是客戶傳播式銷售。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這也就是最早的無店鋪銷售,減少了店鋪租賃、裝修、運營成本。在東南亞國家把單層次直銷稱:直銷。多層次直銷叫:傳銷。

1990年雅芳進入中國,2006年3月獲得中國第一張直銷經營許可證。1992年,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屬於第一批直銷公司。

國發〔1998〕10號《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於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後,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由此可見,當年禁止傳銷的初心不在於禁止這樣一種市場經濟的銷售方法,而是這種方法傳入中國後發生了變異,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政治性社會後果。邪教、幫會、迷信、流氓,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影響社會穩定.......事實上,真正的傳銷,只是一種市場銷售方式。傳銷本身沒有問題。就如社會上廣泛傳播的「菜刀故事」。菜刀本來是家庭主婦的廚房工具,美食的助手。而到了某些人手裡,就成了凶器。菜刀沒有錯,其實傳銷也沒有錯。

假設貴州茅台酒在某省有3個億的產值,1個億的利潤。1個省級總代,18個地市有18個地市總代,180個區縣有180個區縣代理。共199個代理分享這1個億利潤。如果以傳銷(直銷)方式運營,將有幾千,幾萬人分享這1個億。

自願互助,不是傳銷,不符合傳銷特徵。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民銀行2004年《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規定,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的特徵主要有: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

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5、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互助基本特徵:

沒有組織者,沒有法人,自覺自願、自律。

互助,通過模式規則互助。沒有資金池。

1、沒有經營者。不論是哪一級,都是從發展層獲得收益。崗位與崗位之間沒有上線下線利益關系。所有人的收益來源於發展層。

2、有互助投入。沒有認購尚品或服務。(生活中幾乎所有行業都有報名費、掛號費、加盟費、會費等。繳費不能成為判別條件)

3、行業最低一級是發展層。大家沒有從「下一級」繳納費用中獲得收益。各個崗位沒有收益性質的關聯,沒有逐級獲取收益。沒有順序。

4、沒有組織者。沒有組織者收益。大家都僅僅是參與者。

5、沒有組織者。沒有沉澱用於運作的資金。大家都是普通的參與者。

6、其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萬眾不是幾個人。創新不是重復過去。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條例第七條列舉了三種情況,都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為結尾,說明每一項所概括的行為內容並非都是傳銷,只有其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是傳銷。這里從目的判斷是否為傳銷,而不僅僅是形式。

什麼是這里的「非法利益」?這里的「非法利益」有其特定性,那就是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欺詐」、「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可以說,沒有「欺詐」、沒有「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沒有「非法利益」這些本質表現,就沒有傳銷。

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被禁止的傳銷。

政府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政府不是傳銷組織。

軍隊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軍隊不是傳銷組織。

家庭、家族體系層級關系分明。家族體系不是傳銷。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只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才是構成傳銷的主體,更多的人只是參與者。不是主體,不具備承擔主體的法律責任、能力、義務。普通民眾即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是熟知法律條文的專業人士,不存在知法犯法。普法的責任、義務在政府相關機構。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始於2005年。距今已經十幾年過去。如今的中國經濟、法制環境、市場開放程度,思想觀念,地區發展不平衡狀況,互聯網技術應用等,再不是十幾年前的中國。依法治國已經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核心、重點是針對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應該,也必須是遵紀守法的典範。任何個人不具備解釋、定性一種創新行為涉嫌違法的權力。

4、民間對傳銷的認識、認知,與互助的對比:

傳銷:

①無限金字塔:不平等,不可超越。宣傳的是管道理念,永續經營,可以傳承。《窮爸爸富爸爸》

②金字塔排序:引起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上線從下線逐級取酬,永無止境。管道收益,可以繼承。這是傳銷的核心標志。

④拉人頭。以發展下線數量,獲得對應收益。傳銷的制度模式要求必須讓對碰的另一條平衡,構成模式強制要求。

⑤為強制加入,限制人身自由。

⑥財產有損失。購買產品,完成業績需要,造成浪費性財產損失。

⑦不保本。產品超量購買後,過期,過量無法退貨。

⑧重復投資,過量購買產品,產生直銷(傳銷)難民。

⑨上大課、洗腦。標准教程。

⑩不限制參加人員年齡、成分。有錢就行。客觀使得參與人員過於繁雜,難於管控。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⑪沒有自律。塔尖太高,層級太多,無法有效管理團隊。

⑫違法。法律明文禁止。

⑬產品價格虛高

互助:

①出局制,沒有不可以超越的塔尖。先來後到一律平等。每個人在預期內可以獲得相同的收益。不可以永續,不可以傳承。

②系統跳排,避免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沒有上下線結構。級別之間沒有利益關系。所有人都是從發展層一個層面獲得互助。不可以繼承。出局制,沒有永續收益。

④一帶一成活線。沒有人頭數量要求,極限,限制。系統跳排保障收益。

⑤沒有要身份證,沒有限制自由出入,考察自覺自願,聽工作自覺自願。參與自覺自願

⑥考察沒有花一分錢。路費、食宿費都不需要個人負擔。食宿行標准還比較高。

⑦零朋友,保本彈出。沒有找一個人也可以保本。並且有10000多的利息性收益。

⑧只有一次性互助投入

⑨沒有大課,標准教程。一對一實實在在分享。

⑩限制年齡35-62。限制國家主體工作人員參加。拒絕黃賭毒,有前科人員。都是成年人,有完整的閱歷、知識體系,自控能力。

⑪自律、管理嚴格。制度管人,模式管人,利益管人。很少需要人管人。

⑫自願互助,有法可依。慈善法互助條款。

⑬沒有產品

三、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實踐

判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是否違法犯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權力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認定單位或者個人有罪。下一級司法組織無權解釋上位法。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屬於法無禁止范圍。法無禁止皆可為。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其它各級行政、司法組織沒有立法權。法無授權不可為。

2014年3月13日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李克強答記者問: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經過有關機構,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依法認定有犯罪嫌疑的單位和個人行為,應由自訴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是否有罪。其它機構和人員沒有權力認定是否有罪。處罰,依法進行。自訴人作為原告,必須對法律、對他人負責。

司法實踐需要遵循的原則:

1、疑罪從無,優先適用無罪推定法律。

互助從個人參與角度看,首先是個人自覺自願互助行為,初心、過程沒有違法。結果也沒有人受到傷害。其次,當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不能認定互助屬於經濟類法律禁止范疇。更沒有刑事類法律禁止范疇(沒有傷害人。沒有非法所得)。無罪推定是當前國際包括中國通用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准之一。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民不告官不究。自訴案件的原告是當事人。如果沒有原告,就沒有被告,民事的侵害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必須對控告事實負責,不得編造事實,誣告、誹謗對方。

3、法無禁止(民)皆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明文定性、禁止互助行為。《慈善法》明確允許社區、單位內互助行為。

4、法無授權(官)不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授權省級以下立法、司法機構定性、禁止互助行為。

5、某個項目如果定性是經濟、經營類的案件,首先應當由工商、市場管理部門處置,而非公安司法系統。公安系統明令禁止直接介入經濟類糾紛處置。

6、互助自律。不幹擾當地社會生活,不影響社會秩序。

7、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本身不可能完整的重復。

8、允許試錯政策應該得到落實。在當前的國際、國內大環境下,抱團取暖對於國家、企業、個人,都是現實需要。行業對於老年群體、弱勢群體的互助是顯而易見的。

9、互助沒有組織、領導者。按照模式,沒有逐級組織、管理要求、責任、權力、利益對應。屬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去中心化形式。互助項目最早落戶當地在2012年前後。目前參與的人都是近兩三年的人。邏輯上大家都不可能是組織者。大家僅僅是參與者。

10、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只是有些事情可能容易一些。走的快慢屬於發展不均衡。一個農民種10畝地,收入1萬元,需要一年的辛勤勞動。120萬需要120年。工人收入1萬元,兩個月工資。120萬需要20年。公務員1萬元一個月收入。120萬需要10年。商人1萬元,可能是一筆交易。炒股1萬元,只是一個買進賣出的決策。

容易,不等於天上掉餡餅,更不等於違法。社會在進步,科技在發展,人類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是趨勢,更是人類追求的目標。虛擬經濟,也是經濟。

11、生活中不乏各種機會,機遇,創新行為。因為是機會,就有稍縱即逝的可能。因為是創新,難免有缺陷。一個人如果時時刻刻關注1%,而不是99%。不論什麼結果一定與你無緣。經常有些人,張嘴萬一怎麼樣?總是從小概率出發認識社會,直接把9999拋到九霄雲外。結果是什麼?以足球世界盃為例:進攻與防守,結果是3:2。進攻結果:輸、平、贏。防守結果:輸、平。沒有贏的可能。

五、互助的社會學意義與當地經濟發展關系

任何一個項目都應該有三方面價值體現。一是對個人。二是對國家。三是對社會。

第一,個人,無需多言。獲取物質財富,獲取更多的物質財富,改變命運是絕大多數人的夢想。互助項目可以幫助個人、家族實現財富夢想。

第二,國家。如果一個項目於國家無意義,甚至有損國家利益,肯定是行不通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說的國家是抽象的。具象的國家就是一個個具體的城市、農村、社區,一個個具體的地方區域。項目在哪裡落地,就一定會對當地經濟社會起到巨大的經濟、人文推動、帶動、引領作用。以現在項目落地區域計算:(根據用水、用電、燃氣等大數據分析,假定有外來流動人口10萬。)

1、假定每個小區現在有100多戶來自祖國各地的人家,每戶每天3人生活,每天飲食生活消費100元。落地區域近百個小區。每天的生活消費是:100戶/小區x 100元/戶/天x 100個小區=100萬/天。X 300天/年=3億元/年;

這些基本生活消費,直接促進了當地民生改善,為當地的農業、牧業、漁業、林業發展提供動力。為當地農民、牧民、漁民、商戶增加收入。為當地社區增加了活力。

2、水電氣暖通訊網路電視,按消費計算:10元/天/戶x 1萬戶=10萬元/天x300天=3000萬/年。由此促進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是不容置疑的。

3、在交通方面,除了計程車、公交車消費外,自駕車在本地加油消費:10元/天/車x 5000台車=5萬x 300天=1500萬/年。

4、還有大宗商品家電消費,以及在當地購買汽車消費:1000輛/年x 10萬元/輛=1億元/年。

5、當地購房:1000套/年x 50萬/套=5億元/年。

6、租房:5000套/年x1.5萬元/套/年=7500萬元/年。租房解決了季節性旅遊渡假區常駐人口問題。為眾多的閑置房產找到出路,也成為旅遊渡假區房產銷售的指向標。沒有人租房,就沒有旅遊渡假區房地產銷售市場。

上述6項有形消費數據綜合起來至少高達10億2千萬/年。

大量的人流也帶動了信息流。當地沒有投入廣告費,卻做到了有效的,甚至是高端的,面向全國范圍的廣告宣傳。大量的流動人口常住本地,為當地房地產企業銷售做了免費的「托」。為什麼季節性很強的旅遊度假區,旅遊淡季也能比較好的完成銷售業績,與此不無關系。新區是一個移民社區,需要大量高素質人才。

據調查了解,新區80%以上從事區域特色餐飲、小型超市、小食品深加工製作、裝飾裝修工程、區域性產品代理、家居飾品傢具代理、法律咨詢,房屋中介、婚姻介紹、招工招生代理等眾多服務業業主,高智商科技型項目業主,以及一些大型超市、商鋪、工業項目的投資人,最初都是源於互助項目的考察、認知,虛轉實,或者是實轉虛。特別是很多來自發達地區的離退休公職人員,專家學者,也把好的發展理念、經驗、方式方法帶到新區。這種社會效果,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招商引資行為。

第三,社會。我們現在已經處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縱向里,今天的社會已經不同於10年前,20年前。更不同於改革開放以前。社會的發展進步與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僅經濟形態,就有計劃經濟,市場經濟、互聯網經濟等發展變化。無法迴避,不能拒絕。

橫向里,經濟形態的多樣性,財富增長方式的多樣性,探索性,都是無法迴避的客觀現實。從建國初期的互助合作社,到很多單位內部的工會、互助組織的運行,互助從其長期存在的合理性,已經證明了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改革開放已經40年。我們不能在像改革開放之初,用一些明知違法的「投機倒把」特區政策對待新區。也不可能用其他社會世俗不認可的色彩(黃賭毒)、形式、政策對待新區。

面對入住率遠低於10%的「空城」,猶如150多年前的美國西部開發,需要一個富人俱樂部來聚集人才,聚集財富。破解「空城」需要政策、功能配套和產業。更需要時間,過程,循序漸進。不可能是工廠建好了,度假區建好了,自貿區建成了,港口通航了才開始吸引人來。也不可能像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一樣集中進行移民。沙雕製作,需要聚沙成塔。冰雕才是削冰成型。

假設有100個人,每人有5萬元。如果每個人只是拿著5萬元來項目地,幾乎除了日常消費,做不了什麼其它事。而如果把100個人的錢,集中起來是500萬,先平均分配給其中的20個人,每個人就有了25萬。買房子交首付沒有問題了。這就像現在時髦的眾籌。如果是1000人眾籌,就是200套房子首付。1萬人眾籌,2000套首付。10萬人眾籌,2萬套首付。眾人拾柴火焰高。

互助的社會價值還體現在試驗性,探索性方面。沒有容錯機制,就不可能有創新。沒有探索,就不可能進步。全國人大財經委吳曉玲副主任講話中談及與郭省長在山東合作的試點,最大的特點就是沒有資金池。這就是一種金融互助的探索。

單就金融而言,必須明確的是:任何金融形態、活動本身是不會直接創造有形財富的。像銀行,股市,保險,都沒有創造直接的有形財富。它們是通過其資金的流動性創造價值。貨幣從幾千年前誕生之日起,就是以等價交換媒介定位的。它既不是兩只羊,也不是一袋大米,更不是鋼鐵煤炭,鐵路橋梁。貨幣的流動性是貨幣的生命。貨幣的流動方式方法是需要不斷創新的。沒有貨幣流動方式方法的創新,哪裡來的錢庄、銀行、典當、保險、支付寶、微信支付、基金、債券、股市?它們都沒有直接創造有形財富。但是擁有這些項目的都是富人。貨幣的流動性,以及其有序,有規律的轉移,是有形財富增長的必要條件。

金融在社會中的流動性、創造性不單單是一種經濟社會需要,也是人類社會的需要。沒有金融流動性創造的人的激情,就不會有金融創造財富的結果。金融在社會上的流動,猶如血液在人體中的流動,不單單輸送氧氣,營養物質,也傳遞激情、情緒、動能。

故事:一個房客去住店,交給店主主一百塊錢房費。店主用這一百塊錢房費還給了賣豬肉的,賣豬肉的又用這一百塊錢還給養豬的,養豬的用一百塊錢還給了賣飼料的,賣飼料的又還給了失足女,失足女住店欠費又把這一百塊錢給了店主,房客對房子不滿意要退房,店主又把這一百塊錢退給了房客。假設每個消費環節有20%的純利潤,店主、賣豬肉的、養豬的、賣飼料的、失足女,5個人,利潤合計是100%。如果是50個人,利潤合計是1000%。500人就是10000%的利潤。如果一分鍾內完成這個流動,就是一分鍾產生利潤。一天,一個月,一年?在這里,流動的速度和環節長度,決定了利潤水平。理論上這個利潤水平在時間上、空間上都是無限的。流動資金的重要性在於每一次周轉可以產生營業收入及創造利潤,因而流動資金的周轉是為企業盈餘的直接創造者。

六、項目可以運行多長時間?

任何項目,理論上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真正的萬歲是不存在的。決定命運的一是自身,二是環境。猶如婚姻一樣,初衷都是百年好合,白頭到老。過程多是酸甜苦辣。結果更是千差萬別。

從互助自身來說,已經千錘百煉,只要大家嚴格復制,遵章守紀,聽話照做,不標新立異,不投機取巧,合作機制已經解決了強與強,強與弱問題。解決了互助與國家、與社會間問題。橫向看已經沒有阻礙互助發展的問題。

縱向上,基於倍增學原理,有人提出閉環理論。有人借世界上某些國家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來強化互助需要閉環的概念。這里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參數:時間周期與環境影響。倍增不是說說那麼簡單的。更不是紙上算一算就可以得出結論的。

倍增學在無限周期這個假設概念上,永遠達不到倍增的頂點。美國的富人俱樂部至今仍然在有條件運行,已經說明這個問題了。150年已經過去了,富人俱樂部仍然活著。

互助如果設定一個閉環參數,35-62,佔1/4年齡段。平均,靜態變化,閉環終止要4億多人,20年。事實上沒有靜態環境。時間在增長,適齡人口也在不斷增長。閉環的理論存在,事實不存在。出局制決定了單項個體閉環,獲得了分區,分階段閉環技術支持。不會產生整體性、全局性風險。

在中國,經濟生活環境更多的取決於政府決策。在互助問題上,政府不幹涉就是支持。只要不給政府機構找麻煩,製造事端,政府為什麼要打擊對個人、對國家、對社會都有利無害的項目呢?不要小瞧政府機構、政府工作人員,更不要小瞧公檢法系統。不要認為他們不知道你在做什麼,不知道你是誰。其中的道理要悟。

七、行業風險管控

1、嚴格禁止加引號的「創新」。目前的模式、組織管理、制度設計、復制、紀律要求,都已經是千錘百煉,經歷了近10年的風風雨雨,一點點成長起來的。是一個不斷從理論到實踐、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完善過程。其完整性已經無可挑剔。不是某個人,某幾個人就可以修正的。

2、傻瓜模式,簡單、聽話、照做。這一點非常重要。

3、耍小聰明是大禍害。坐享其成一定會付出代價。大鍋飯可以吃,但是不好吃。良好的心態,踏踏實實做。

4、天上不會掉餡餅。不付出就想回報,是錯誤的。人沒有做好,事也很難做好。一些人長期脫崗,毀掉自己,也毀掉團隊。

5、團隊合作是必須的。是互助的基礎,基本形式。

6、不喝白酒、不賭博、不破壞家庭和睦。不亂停車,不擾民。鄰里親近,但保持距離美。

7、點將不招兵,嚴格年齡界限。

8、大團隊無私奉獻,作用、意義、價值很高。

9、模式創新的內在風險自控:

沒有資金池創新意義巨大,確保從制度、規則層面,沒有人為操控基礎。人之初,性本善。人一過百,形形色色。

系統跳排,徹底改變了傳統行業近百年的規則,避免了發展不平衡,區域性、家族性死盤。

分家裂變契合了物聯網時代區塊鏈、去中心化。

出局制給所有參與者創造了一個平等機會。也是徹底改變互助規則的創新。因為出局制的建立,形成了階段性閉環,打破了無限性倍增假設前提。

一次性投資杜絕了「直銷」難民產生的土壤。風險可控。

回本機制是客觀制度性設計,不是某個人、某些人主觀保證。客觀上保證參與者財產不受損失。

合點創造了新的制度性平衡,保證了互助的穩定發展。

限制參與人群,也是在契合法律規范,維護社會秩序。

一帶一模式規避了拉人頭的嫌疑。

沒有逐級取酬,從根本上撇清了和其它模式的關聯。

㈤ 礦產勘查政策法規體系

從管理職能層面把礦產勘查政策法規體系分為礦產資源基本政策、稅費管理政策、礦產勘查投資管理政策、礦產勘查資質管理政策、礦業權管理政策、儲量管理政策、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政策、地質資料管理政策、地質環境管理政策、行政監督管理政策和地方礦產勘查管理政策等11個方面,見下圖。

下圖分類體系是對礦產資源勘查政策法規體系按照管理職能進行的分類。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進行分類,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局、辦制定的行政規章,以上均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等;第四層次:各省(區、市)依照上位階法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自治區可以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另外,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依照上位階法律、法規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均在地方行政管轄的范圍內生效。

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分類,遵循以下原則: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礦產資源勘查政策法規體系具有相對穩定性,但同時也是動態的。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部分法規需要修訂和重新制定,現行的礦產資源勘查的政策法規體系及主要內容如表3-1所列。

表3-1 礦產資源勘查政策法規體系

續表

續表

㈥ 急!急!急!

工商管里

㈦ 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外國投資法立法的特徵

相較於舊體系,《外商投資法》轉化為外商投資法體系的進程採用了以「疏導」為主的新思路, 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疏解縱向關系,確保立法目標不動搖

在舊體系中,政府投資管理相關部門高度依賴低位階法律規範文件,層級越低,越具有可執行性,從而形成下位法架空上位法的現實局面。在新體系不斷完善和細化的過程中,《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採取了三項措施,確保立法目標不動搖,立法方向不偏移。

一是堅持逐級授權,各部門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如國務院根據《外商投資法》第4條的明確授權才能在《實施條例》第4條中,對負面清單的制定、發布和調整三個方面進行細化。

二是提升細則制定和實施的透明度。《外商投資法》第10條以及《實施條例》第7 條要求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甚至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這就有效地制約了「紅頭文件」對法治化管理的干擾。

三是強化合法性審查。《外商投資法》第2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實施條例》第26條進一步要求,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對於已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階段仍可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疏浚橫向關系,順利完成新舊體系交替

外商投資涉及公司組織、競爭集中、國家安全等非常廣泛的議題,如何處理外商投資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極為復雜敏感。對此,《外國投資法(草案)》採取詳細規定、嚴格管理、填補漏洞的思路,而《外商投資法》則進行原則性規定,甚至是技術性留白。

例如,國民待遇下的外國投資者理應與內資相同管理,大量事中事後的監管事項沒有必要在外資法中重復規定,因而《外商投資法》大幅縮減相關規定,在確保外資法律穩定的同時,也為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的完善保留充足的空間。

再如,外資「三法」體系下仍存在大量細節性規定,無法在短時間內一一修訂或廢止。《實施條例》第49條原則上指出,既有規定如與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不一致,則以新法為准。該條為新舊體系交替做出創造性安排,為修訂廢止工作贏得寶貴時間。

(三)疏導多元主體,共同促進新時代外商投資法體系建設

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外商投資法》的實施主體較為多元,既包括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等公共機構,也包括外國投資者、投資服務機構等私人主體。以實施主體為標准,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可以劃分為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兩種類型。

公共實施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進一步制定下位法,如商務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發布《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對信息報告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加強行政部門橫向聯系,減輕報送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迅速制定《關於適用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司法領域得到公正高效的執行。二是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對違法行為予以調查並執法。

如《外商投資法》第38條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在公共實施之外,《外商投資法》賦予私人主體充分的實施空間,但我國多年來的外資管理體制使得私人實施往往被輕視。以VIE 結構投資為例,其指外國投資者利用協議控制等手段突破准入規定, 進入限制或禁止投資領域。

《外國投資法(草案)》採用實際控制說擬對此種方式進行規制,但《外商投資法》並未明確規定。包括中國美國商會在內的外國投資者寄希望於立法能表明態度,尤其是協議控制是否等同於《外商投資法》第2 條所指的間接投資。

對於這種開放性問題,《外商投資法》賦予了私人主體較強的能動性。一方面,相關概念可以通過民商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在個案中進一步明晰;另一方面,《外商投資法》第10條賦予外國投資者參與新法制定、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外國投資者不再坐以待斃,更應當主動而為,與公共實施形成良性互動,共同促進新時代外商投資法體系的建設。

(7)投資上位法擴展閱讀

新時期的《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范外資管理的法。

——深化體制改革:草案徵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准入管理制度。

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准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擴大對外開放: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清單以外充分開放,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享有不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下一步,我們將嚴格按照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外資准入。

——促進外商投資: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規范外資管理:在放寬外資准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外資准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並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㈧ 請教: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認定問題

回復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門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規定「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商務部門所依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並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兩部門的結論都有法律依據,這種矛盾狀況的出現,源於我國立法技術的不完善。但是從法理上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全國人大或授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管理規定》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頒發的部門規章;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法律的規定優先於部門規章。 所以,工商部門的結論更具說服力。

㈨ 總投資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必須招標是出自哪個法律法規

國務院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㈩ 我想咨詢一下有個朋友讓我去秦皇島,讓我拿錢投資占上位,我問她拿多少錢,她說一單2900元最少也得三

「北京中綠」傳銷一直很猖獗,前身是「本溪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總部在遼寧本溪,老總叫胡廣軍,是一家注冊資金500萬元的小保健品公司,傳銷的產品叫「康福德牌珍益膠囊」,在2007年,本溪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為和「中綠」傳銷組織操盤手勾結,為其生產產品,允許傳銷組織打著「本溪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旗號招搖撞騙,被遼寧省工商局查封,公司也早已被注銷。
該傳銷組織最早在遼寧、吉林、黑龍江等地瘋狂發展,後來蔓延到河北廊坊、保定、滄州、秦皇島、張家口,天津、山東等地,傳銷隊伍相當龐大,最高峰時超過十萬之眾,本溪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後,這些「中綠」傳銷的散兵游勇借屍「北京中綠」還魂,仍舊在各地通過謊言邀約拉人頭騙錢,實際上公司和產品早已不存在了。「中綠」傳銷和其它異地拉人頭北派傳銷一樣,以介紹工作、做買賣、考察項目等為名將新朋友謊言邀約到外地,營造「人幫人」、「親和力」等溫馨和諧的環境,用親情來留人,採取異地邀約、吃大鍋飯、睡地鋪等封閉式、半軍事化管理,採用傳銷的慣用制度「五級三階制」為制度,集中上大課、串寢溝通、現身說法等方式給新朋友洗腦,製造「磨礪意志」、「平等致富」、「人人都能成功」的假象,對剛來的不認可的新朋友採取控制手機、多人跟隨等非法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通過7天的洗腦流程,從最初的人身控制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進而騙取受害者的財物。
秦皇島「中綠」傳銷由來已久,是該傳銷組織在河北的大本營,隨著近年廣西為代表的南派「資本運作」傳銷大舉向北方挺進,苟延殘喘的秦皇島「中綠」傳銷彷彿迴光返照,馬上換上南派「連鎖銷售」、「資本運作」、「商會商務運作」的衣缽,肚子里卻仍舊裝著「中綠」傳銷的腐肉,傳銷理論完全向南派傳銷學習,包括一些做法也照搬南派傳銷的「精華」,經過改良的秦皇島「中綠」彷彿煥發了「青春」,竟然吸引了眾多的「退休幹部」等高端人群趨之若鶩,甚至一些南派傳銷的軍師們也加盟為其出謀劃策,由此引領北派傳銷向南派傳銷學習的一個新潮流。
秦皇島「中綠」每天不再集中上大課,而改成「一對一」的串門洗腦,但是一個月兩次在酒店的大型分享會依舊進行,眾多經理老總穿金戴銀,群魔亂舞,通過現身說法吸引更多新人加入。制度模式還是沿用老一套的「三商法」、「五級三階制」等傳銷慣用制度,入門費一套2900元,門檻提高到每人投資15套43500元,還是按幾何倍增模式發展下線,每個人發展兩名下線,鼓吹出局賺1.5億。
下面是秦皇島「中綠」傳銷對北戴河圓夢園建築雕塑的曲解,根據受害者提供的圖片和聊天記錄整理。和南派「資本運作」傳銷對廣西南寧五象廣場、安徽合肥天鵝湖等洗腦手段如出一轍,對一些建築雕塑牽強附會,隨意編造賦予寓意,讓人感覺處處都暗藏玄機,處處都是國家行為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