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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納稅調整國債利息收入

發布時間: 2021-06-16 23:00:08

Ⅰ 某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為50萬元假定當年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如下,發生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稅收滯納金

解:應納稅所得額 = 利潤總額 +納稅調增項目金額 - 納稅調減項目金額
應納所得稅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調減 (-)
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調增 (+)
超標准予扣除項目金額調增 (+)
∴應納稅所得額 = 50 - 3 + 2 + (89 - 85)= 53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 = 53 * 25% = 13.25萬元
答:企業的所得稅費用為13.25萬元

Ⅱ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怎麼調整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納稅調整國債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一、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納稅調整時,作為免稅收入,做納稅調減。企業取得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Ⅲ 國債收入為什麼是調減額

計入收入總額是正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收入總額的基礎上做納稅調整,國債利息收入在這一步再調減,所以國債利息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是要計入收入總額的

Ⅳ 寫分錄:某公司實現稅前會計利潤為320000元,所得稅率為33%,當年取得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假設該企

國債利息免稅
所得稅=(320000-20000)x33%=99000
借:所得稅費用 99000
貸: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 99000

Ⅳ 國債利息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嗎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Ⅵ 國債利息收入為什麼計入收入總額

國債利息收入要計入收入總額的原因是: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屬於收入總額一部分」。
2、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3、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Ⅶ 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可否稅前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謂"國債利息收入"不包括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但對城市商業銀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可用於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以前年度虧損有結余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2.城市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所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城市商業銀行因辦理國庫存券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因辦理此項業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宣傳、會議、獎勵、人員培訓費等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Ⅷ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的疑問,希望能幫我解答,謝謝!

正因為國債利息免稅,所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加上。同樣的,因為直接捐贈不得扣除,所以也沒從中減去

Ⅸ 請問,國債利息收入,在期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9)納稅調整國債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