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以一方資金獨自投資離婚怎麼分
如果你能證明確實是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可以主張仍為你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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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後個人投資的財產是算誰的財產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女人婚後,該不該投資自己
應該投資自己,使女性更女性化。
4. 婚後我投資開的公司離婚後怎麼算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投資的公司,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這部分投資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婚後自己出錢做生意,如果離婚後這個算是共有財產么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 不懂得在婚姻中投資自己的人該怎麼做
婚姻,是一門經濟學,結婚是一種風險投資,離婚是一種止損行為。
很多人婚姻不幸的根源,其實是忘了投資自己。
最後,投資的目的,除了增值,還有就是關乎自己的喜怒哀樂。
如果你不懂得投資自己,你的喜怒哀樂一定受ta控制,相當於,你的情緒總是跟隨對方走。對方高興你高興,對方傷悲你傷悲;最後,對方不想跟你過了,你就徹底崩潰了。
你如果懂得投資自己,你大概不會“淪落”到如此窘境。哪怕有一天突然遭受背叛,至少你還能保持著一點點自信,保持著不妥協的能力,保持著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的資本!
所以,那些在婚姻中忘了——或是從來就沒有投資過自己的人,是該清醒了。
如果你的婚姻不幸,你最好看看自己這些年是不是都忘了增值自己,如果是,那麼你先不管婚姻是什麼結局,至少先學會投資自己,比如,先給自己買一盒上好的面膜,買一身像樣的衣服。
7. 婚後,以個人名義,自己出資買房算這個人的個人資產嗎
一、婚後,都是夫妻共有資產了。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質基礎,修訂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糾紛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盡管修正之後的《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作為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內容的失之過簡,仍留有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難於操作。該文圍繞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准展開分析,以期能為審判實務提供些許參考。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准
1、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四、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於夫妻人身關系,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系,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系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
1.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
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發生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系的締結是指意欲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並予以登記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實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從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即為開始,而不以實際同居生活來計算。 婚姻關系一經締結,男女雙方就發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關系,也就具備了發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關系締結的法律事實並不一定就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還必須有另一種法律事實的存在,即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產生的另一必備要件。約定財產制為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歸屬關系的制度,是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採取約定財產制,那麼,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就會出現兩類情況,若夫妻雙方只將其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約定的財產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但是,若夫妻雙方將其全部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明確合法的,它就優先於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所以,在該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也就不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系。
2. 共同財產關系的終止
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派生於夫妻身份關系的重要法律關系,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消滅的原因事實包括離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離婚。婚姻關系因離婚而解銷,夫妻財產關系也應隨之消滅。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後的事由而消滅的一種行為,因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必須為法律所認可並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發生效力。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能引起夫妻間婚姻身份關系的消滅,同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也必然因婚姻關系的解體而消滅。(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同時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婚姻關系消滅,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在死亡的時間確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證明開具的時間為准,宣告死亡則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的時間為准。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也同樣產生婚姻關系消滅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終止的法律後果。
五、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國家對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分較為清楚。財產權是一個上位概念,它是多項民事權利的集合,所有權是個下位概念,所有權不過是財產權的一種。
由於我國民法深受大陸法國家的影響,在傳統上把財產分為有體財產和無體財產,其中,有體財產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無體財產即財產權,包括他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 所以,我國民法下的財產權的涵蓋范圍自然十分廣泛,它既包括無形財產,也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以經濟為內容的其他權利。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1)婚後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後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5)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8. 八零後婚後的女人們,懂得投資自己是不是有點自私
不但不自私相反還是成熟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