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國家公債管理的原則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Ⅱ 名詞解釋:國債管理
近年來,國債管理與國債市場發展已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關注的課題。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國債管理是制定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策略的過程,以滿足政府籌資需要,達到成本和風險管理目標,同時實現其他政府債務管理的目標,例如建立和發展高效、高流動性的國債市場。
國債管理的內涵與意義
目前,國債管理與國債市場發展已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關注的課題,從20世紀80年代的拉美債務危機到90年代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充分說明,合理的國債管理目標和制度框架將有助於政府積極面對經濟和金融風險的沖擊。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國債管理是制定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策略的過程,以滿足政府籌資需要,達到成本和風險管理目標,同時實現其他政府債務管理的目標,例如建立和發展高效、高流動性的國債市場。應該說,在考慮債務管理目標時,每一個政府都面臨著側重點的選擇——是以最低成本滿足財政需要,還是更傾向於風險承受度以及建立有深度的、流動性的國債市場。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市場化的方式融資來彌補預算赤字已經成為全球主權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的主要因素。大量的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國債管理的市場化原則從而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發展。而且,對於新興市場的債務管理者而言,仿效發達市場的先進做法已成為一種潮流,包括以市場化的工具融資、基準債券的發行、流動性、發達的清算和結算體系、現代的監管框架等。目前,大多數OECD國家已經發展了固定收益債券市場,而國債已在固定收益市場上占優勢。國債市場的流動性也為私營部門的債券發行提供了有利條件,原因在於國債的收益率曲線為公司債券的合理定價提供了重要依據。在許多國家,更多的公司也採用發行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的方式來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這些關鍵性的公司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一道,已成為國際債券市場的重要發行體。
但是我們也看到,近年來爆發的金融危機,從20世紀80年代拉美債務危機、1994—1996年墨西哥金融危機到1997—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和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債務危機。國際經驗表明,發展中國家幾乎每次較大的債務支付危機都伴隨著巨大的財政赤字。而發展中國家經歷的幾次金融危機,暴露出的政府決策重大的失誤就在於在其依靠高負債發展模式的同時,沒有對債務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管。尤其在本國金融市場逐步開放,而金融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薄弱的金融和貨幣體系很容易受到國際資本流動沖擊。因此,當我們反思發展中國家經歷的金融危機,質疑這些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同時,不能不關注政府債務政策,將其提升到發展戰略的高度予以思考,在實踐中充分運用政府債務政策來化解和消除金融風險。
近年來,我國政府決策層和主管部門對包括國債市場在內的債券市場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我國政府在「十五」規劃中指出,要建立統一、安全、高效、開放的國債市場,疏通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積極穩妥地發展多種融資方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以間接調控為主的央行調控體系,積極穩妥地發展貨幣市場,擴大公開市場業務,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這些都離不開國債市場的發展。
Ⅲ 應該怎麼樣遵守有關國債的法律規章制度,保證國債能夠正常交易發行
這個注意保持中手國債的法律法規制度非常完善。
Ⅳ 國債制度包括
對一些國家的話,她可能是要比基金的風險要高點,然後他的那種嗯,收益高。
Ⅳ 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宏觀調控體系
1.健全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以《煤炭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煤炭准入管理制度,嚴格煤炭地質勘查、開辦煤礦及煤炭經營准入。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制定和完善與之配套的產業政策、制度和標准。
2.完善經濟政策。切實落實中央財政對國有重點煤礦增值稅定額返還和所得稅返還政策。加快煤炭稅費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礦企業稅負降到合理水平。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將資源、環境、安全、勞動力、轉產發展等費用足額納入生產成本。推進電煤價格與市場價格並軌。
3.加強行業管理。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機構建設,科學確定職能,充實和加強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優化政策環境,加強對煤礦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管理。積極推進山西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
4.強化規劃調控。強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大型煤炭基地建設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的作用,規范煤炭勘查開發秩序,加強煤礦基本建設管理,調控煤炭生產開發布局和建設規模,防止煤炭產能過剩。加強規劃隊伍建設。適時對規劃進行滾動調整。
5.擴大對外開放。在煤礦重大裝備國產化、煤礦災害防治、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煤層氣開發、煤炭氣化液化等領域,鼓勵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和經濟合作。煤炭出口調控在合理水平,增加東南沿海地區煤炭進口。支持有條件的煤炭企業到境外開發煤炭。
(二)推進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和煤炭企業整合
1.加強資源勘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優先保障煤炭資源勘查需要,重點用於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特殊和稀缺煤種礦區普查和必要的詳查。提高勘查質量,完善儲量評估制度。
2.建設大型煤炭基地。在大型煤炭基地內以建設大型煤礦為主,優先建設特大型露天煤礦和安全高效現代化礦井,嚴格控制小型煤礦建設。國家給予適當國債資金補助,重點支持大型煤炭企業兼並整合中小型煤礦。
3.構建大型煤炭集團。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鼓勵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引導形成產能億噸級和5000萬噸級的大型骨幹企業。鼓勵有優勢的煤炭企業實行煤電聯營或煤電運一體化經營。
4.促進小型煤礦整合。產煤地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型煤礦整合規劃和控制目標,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繼續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煤礦。
(三)促進煤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1.加強煤運通道建設。重點加強晉、陝、蒙、寧、黔煤炭鐵路外運通道及北方煤炭港口建設,合理布局礦區鐵路支線、礦區公路。加快鐵路體制改革,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特別是優勢煤炭企業的投資,參與運煤通道建設。
2.鼓勵發展坑口電站和低熱值燃料電廠。做好與電力規劃的銜接,合理規劃一批大型坑口電廠。在水資源許可的條件下,增加晉、陝、蒙、寧、黔、皖電力建設規模。低熱值燃料電廠建設納入國家電源建設規劃,優先予以核准。
3.大力發展煤矸石建材。將煤矸石、粉煤灰生產建築材料納入國家建材發展規劃,完善生產和使用煤矸石牆體材料的財稅優惠政策,引導煤矸石牆體材料快速發展,促進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土地資源。
(四)優先發展煤炭科技教育
1.加強科技攻關。國家列專項支持煤炭工業科技基礎研究,支持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攻關。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加強協作,開展技術創新,建立煤礦重大技術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協調機制,加快推進國產化。
2.提高職工素質。國家制定煤礦特殊工種定員標准和培訓標准。大中專院校要通過減免學費、設立煤炭專業獎學金、校企對口招生等措施,擴大生源並提高教學質量。企業通過加強職業技術學校建設、改變用工制度、提高技術人員待遇等措施,盡快提升煤礦職工隊伍素質。
(五)加強煤礦安全綜合治理
1.健全安全生產法制。抓緊完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大對重特大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加強安全執法,協調聯合執法,提高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和執法權威性,做到違法必究、令行禁止。
2.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產煤地區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把百萬噸死亡率、安全人員配備和安全培訓等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傷亡事故經濟賠償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制度。
3.繼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堅持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企業要提足用好生產安全費用,加快安全技術改造。國家繼續安排國債資金,重點支持特殊困難煤礦以「一通三防」為主的安全改造、瓦斯綜合治理和科技攻關試點工程,以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4.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進一步理順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政府監管與企業管理等方面的關系,明確職責,加強協調。搞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強化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發展循環經濟和保護礦區環境
1.節約煤炭資源。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煤炭資源稅費與動用儲量掛鉤的機制,加大資源監管力度,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制定政策,鼓勵採用先進技術,開采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煤層和極薄煤層。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增加煤田滅火工程投資,加快煤田火區治理,保護煤炭資源和生態環境。
2.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完善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宏觀調控管理、法規體系建設和經濟扶持政策,協調煤炭開采與煤層氣抽採的關系,改進煤層氣礦業權管理,加強煤層氣開發關鍵技術的攻關,制定「先採氣、後採煤」的具體實施辦法,統籌規劃建設長輸管網。
3.鼓勵潔凈煤技術產業化。加強技術攻關,解決煤炭氣化液化的技術障礙,制定生產和使用煤制油、醇、醚等替代燃料的財稅優惠政策,促進煤炭深度加工轉化。完善煤炭產品質量標准,促進煤炭洗選加工的發展,限制未經洗選加工煤炭的長距離運輸和使用。
4.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新建和擴建煤礦項目,必須提出資源綜合利用方案,嚴禁設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場。以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電廠為重點,建立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認證和督察制度。對綜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等資源,實行更加合理的財稅扶持政策。
5.保護和治理礦區環境。研究建立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煤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標准,明確企業和政府的責任,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投入,逐步使礦區環境保護和治理步入良性循環。
(七)提高礦工勞動保障和生活水平
將礦工入井時間縮短到八小時以內,盡快實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制定提高煤礦井下職工勞動保護標准,每年為煤礦井下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強制企業為礦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制定煤礦井下職工最低工資標准,提高崗位津貼標准,提高煤礦職工生活水平。
(八)解決煤礦歷史遺留問題
落實國家關於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政策,加快分離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支持國有煤礦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十一五」期間,國家繼續支持歷史形成的採煤沉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對資源枯竭礦區、劣勢礦區和由於安全隱患關閉或壓產減人的國有重點煤礦,國家重點在資源接續和轉產方面給予援助。
Ⅵ 求 國債發行預制度
網上普遍流傳說是去年7、8月份推出的。我所知道的具體報道是這樣的:
財政部8月18日至19日在大連召集銀行、保險公司等一、二級市場成員討論國債預發行制度。昨日上午,財政部有關人士做了「中國國債預發行框架設計」的報告,勾勒出國債預發行制度的基本輪廓。
所謂預發行是指債券雖已被核准發行,但尚未正式發行,市場就對該債券先行報價買賣的行為。預發行是對未來即將發行債券的遠期價格在即期進行報價買賣,但資金與債券的交收發生在未來。實際上,預發行就是債券一級市場的一種遠期買賣行為,只是期限一般較短,多在7-10天。據透露,該方案由財政部國債預發行課題小組撰寫,並在數天前發到參會的機構手中。
這份「框架設計」主要從八個方面構建預發行制度。一、發行參與主體包括A、B、C三類:A類為國債承銷團部分甲類成員,B類為國債承銷團其他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C類為非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成員。在國債預發行中,交易將分為兩個階段,T-7至T日招標前為第一階段,是基於招標標的買賣;T日招標後至T+2日止為第二階段,進行補倉和分銷,個人投資者不能參加第一階段投資,只能參加第二個階段的投資。個人投資者最小分銷面值金額為1000元,以1000元的整數倍遞進。二、預發行開始於發行公告日,結束於上市前一日,分為報價、買賣、結算和交收四個環節,其中報價買賣為預發行制度的主要內容,結算交收主要是後台服務。三、參與預發行需繳納保證金或保證券。第一階段A類免繳保證金(券),B、C類全額繳付;第二階段A、B類免繳保證金(券),C類全額繳付。保證金提交比率是1年及以下的比率為0.5%,1-5年、5-10年和10年以上分別以0.5%的比率遞增。四、預發行採取實券交割了結方式。五、財政部對凈空頭承銷團成員提供融券服務。六、提出清算代理行的概念,清算代理行受財政部委託進行國債預發行結算資金及保證金的存管、結算,可以對承銷團成員提供融資服務。七、預發行實行二級清算制度,C類通過A、B類買入和清算。清算有兩種方案,一是有限責任賠償,以保證金為現,二是無限責任賠償。八、預發行初期以基準利率國債為主,並將逐漸擴大到所有記賬式國債。
財政部認為,施行國債預發行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推動價格發現,促使承銷商對未來利率水平的看法漸趨一致;並可作為投標價格參考,讓國債最終的定價更加市場化,提高一級市場競標的透明度,從而有效減少當前流行的代投標現象。同時,國債預發行也能規范國債分銷,提高分銷的透明度。而且,在預發行制度下,套利機會就會存在,國債一、二級市場將更加連續。
其他信息:http://cn.biz.yahoo.com/050816/2/bz6i.html
Ⅶ 國債預發行制度怎樣
美國國債有一個特殊的發行前交易市場(when-issued market)。簡單地說,這是一個允許國債交易者買賣國債的遠期市場,它的合約是在公告國債規模的日期訂立,然後在國債發行日進行交割。舉例來說,每周二美國財政都會宣布91天短期國債的競拍規模,到了下周一,國債會進行競拍,然後財政部在周二公布國債競拍的結果,到了周四財政部將發行這種短期國債。這樣對每筆國債發行而言,發行前交易市場可以存在9天,也就是公告日的周二開始一直到下一周的周四。
Ⅷ 請教國債交易制度問題,07國債09
國債交易是按凈價交易、全價交收;你看到的交易價格99.9元沒有包含利息,如果你買入該國債後,結算資金的時候是要算上應付利息的;那部分的利息是賣國債給你的人應得的,因為他已經持有接近360天,所以你要支付給他應得的那360天的利息;反之,當你賣出的時候,你也會得到下家支付給你那部分應得利息,如果你不賣,直接等到到期後本金和利息全面兌換給你既102.6元/張;應計利息計算方法是:年利率/一年天數*持有天數,2.7%/365*360=2.66%,那麼你需要支付100*2.66%=2.66元的利息,即成本=99.9+2.66=102.56元。記帳式國債是持有一天就有一天的利息,那麼你的收益就是那最後剩下的4、5天的利息,既102.6-102.56=0.04元/張。
Ⅸ 煤礦設備國債是什麼意思
國家要籌錢,但是為什麼籌錢總要說一下吧,所以是煤礦招標設備。在這上一次的國債是為了中國建築籌集資金籌錢
國債投標用的是荷蘭式投標法,誰出的利差低誰得,或者誰出的價格高,誰得
Ⅹ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