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債權轉讓時,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抑或是公司蓋章即可
要看公司章程有無規定
㈡ 公司債權轉讓需要取得股東會同意么
不需要,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㈢ 公司注銷後將債權轉讓出去符合什麼法律的規定
目前《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對公司注銷前的各種法律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公司注銷後債權的實現卻是一片空白。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從訴訟主體方面對公司注銷後債權的實現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銷。《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作了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注銷制度。關於注銷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於公司注銷後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保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銷後的債權的實現,關繫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義,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一、我國的公司注銷制度
(一)公司注銷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後即被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經注銷登記並公告後,公司終止。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注銷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注銷後還有遺留的債權,因原公司已經不存在,也無法以公司的名義行使追索等權利了。
(二)公司注銷後的債權問題
通常在公司清算階段,所有的債權債務都應該了結。清算後,公司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取得。但是,由於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遺漏或無法實現等原因,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公司清算後仍然有尚未實現的債權,對於這部分債權的具體實現,目前尚無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法理論理解,隨著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歸於消滅。但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清算後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按照其性質,也屬於公司的財產,並最終屬於股東所有。那麼,這部分財產最終應該怎麼處理?是隨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消滅,還是由原股東繼續追索?二、公司注銷後債權的實現
公司財產是公司合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以公司名義擁有的物權、債權和無形財產權。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
。在現代公司理論中,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是區分開的。股東的出資轉化為公司財產後,即喪失了所有權,而成為公司的財產。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財產。但是,公司發生終止的情形後,對於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其所有權應該還由原股東取得,並由原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公司財產最初的來源是股東出資,其後經過公司的經營活動,使股東的原出資數量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是數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減少。對於超出原出資的財產,可以視為原出資的滋息。這樣,由原出資人取得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就順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據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是啟示,原公司的債權也應歸原股東。刺破公司面紗理論要解決的是如果法人的債權人在法人那裡無法獲得清償,能否要求法人背後的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公司面紗的兩邊,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公司這道面紗把他們分割開來,使他們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必須通過公司這個橋梁。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實質是公司債權人可越過公司而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既然公司債權人可以刺破面紗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為什麼在公司終止的情況下,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不能刺破面紗直接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在這個問題上,也應該是平等地行使權利。在公司終結的情況下,如果原股東不能對公司未實現的債權行使權利,則無異於讓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得到應該屬於公司,而最終屬於公司原股東的財產,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因此,公司注銷後的未實現債權應該由公司原股東取得其所有權,而不能屬於公司原債務人所有。
1、股東應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
原股東取得債權後該如何實現成為一個新的問題,由於原公司已經終結,原股東顯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追索債權了,那麼原股東是否應該以自己的名義追索債權呢?筆者認為應該以自己名義追索債權,原因在於股東已經取得了債權的追索權,並且股東行使追索權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訴訟理論,股東在自己合法權益被公司內部人員侵害時,法律為保護股東的利益都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在公司注銷後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員的侵害,法律更應該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不僅從理論上如此,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通常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而且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2、公司注銷後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原股東的債權
公司在清算終結後,股東分得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當然應包括公司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對於這部分債權,因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繼續行使權利的依據,只能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原股東行使權利存在的首要障礙是,如何將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為股東的債權,而只有轉化後,才能由原股東向原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針對不同的情況,實現公司債權的轉化這里有三種解決思路:(1)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
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後,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轉讓其權利,只要這種轉讓與《公司法》規定的在清算階段公司行為的限制不沖突即可。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同時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這就為公司原股東取得公司的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股東盡管是公司的出資人,但他是獨立的與公司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主體資格是適格的。那麼,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原股東,並通知原債務人即可,這樣即使在公司注銷後,原屬於公司的債權也不至於消滅,只是發生了轉移。對於受讓該債權的股東來說,面臨的風險是該債權有可能不能實現。因此,在轉讓時應遵循自願的原則,由股東主動接受。同時,在轉讓時應考慮受讓者所承擔的風險,給予其適當的折扣優惠。(2)分配債權給股東。
在這種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債權轉讓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時將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直接分配給股東。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當然,從程序上說,分配到該債權的股東,如要實現該債權,則仍應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程序,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3)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均有權追索。
對於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仍享有最終所有權。但由於在清算階段該部分債權可能還未被發現,而是在公司終結後被發現的,所以這部分債權不可能在公司終結前被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應屬於原股東共有,因此,這部分債權原股東均有追索權。3、公司注銷後債權的實現
原股東在通過上述第一、二兩種方式取得債權後,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東不得主張權利,債務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經終結為由對抗這種權利主張。原股東在通過上述第三種方式實現債權後,有義務通知其他股東,並仍應按原出資比例分配所實現的債權。如不通知其他股東,則其他股東有權向取得該債權的股東主張權利。
這樣設計的目的在於保護原股東的權益。從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來看,公司注銷的制度過於關注公司債務人的利益而忽視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都在於謀取利益,任何人與公司發生關系的目的,也在於謀取利益,因此,不應偏重於保護一個群體而忽視另外的群體。任何人投資於公司都應預見到風險,同樣,任何人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也應預見到風險。而從鼓勵投資、發展經濟的目的出發,理應平等保護所有主體的利益。
㈣ 受讓股權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股權變更的流程可以在公司章程裡面進行約定,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高於50人,關於股權和股東的變更應屬於重大事項,原則上應該通過股東大會批准。但是公司章程里明確約定的小額股份的轉讓無需股東大會同意的,可以在轉讓時通知其他股東即可。
㈤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的話需要注意做好對目標公司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㈥ 公司股權轉讓變更都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需要准備的材料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1)如何轉讓(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11、新股東承諾書;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一般程序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 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規定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3、內資企業股權轉讓中,內資企業性質轉為外資企業時,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身份是否仍然保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所以,在未經批准前,中國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原來內資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想成為合資企業的股東,必須獲得外經委或商務局(商務部)的批准。
2008-03-24 19:50:22 - 檢舉 0 0 隱藏意見(0) 還可輸入300個字 請輸入上圖中的驗證碼,字母不區分大小寫。
㈦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上市公司債權轉讓需要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
㈧ 股東以債權出資需滿足哪些條件
你搞混了。應該是債權人以債權出資,經股東大會同意,然後成為了一個新股東。
何謂」股東的債權「?要麼是公司的債權(屬於全體股東所有)。或許是在這家公司擔當了」股東」的某一方,在外面以他的名義(而不是、也不可能以這家公司名義)有債權。但其他股東也不傻,會同意他以這種方式出資,增加他的持股比例。因為這對其他股東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