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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6-13 00:13:00

❶ 年報中公司治理 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簡單來說就是「治理結構是否規范;
治理職能是否齊全;
議事規則是否合理;
人員是否勝任。

公司治理就是要盡量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管理層,好讓他們更好地為股東服務。

首先,是董事會成員組成,也就是負責管理公司的那一群人都是誰。其中重要的是有幾個獨立非執行董事,因為他們並沒有行政或管理上的責任,因此可以起到監督執行董事(管理層)的作用。然後,為了確保董事會有能力發揮實際作用,他們的選舉、上任、退休、免職的程序和政策以及平時接受職業培訓的情況也要披露。再接著就是董事會成員以及高管的薪酬。太高太低都不好,所以要讓股東看一看。當然附帶還有相關的薪酬政策。最後還有董事會成員出席會議的出勤記錄,遠程視頻會議也算出席。

除了董事會成員,公司秘書的任免程序以及履歷之類的也要披露。因為這個職位協助企業有效率地管治,協調和幫助各部門遵守公司法規,及向董事會提供法定要求的訊息,所以在整個公司治理體系中很重要,需要有合格的人來做。

再有就是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情況,比如內部審計的次數和結果,監督機制,風險評估等等。
總的來說,公司治理報告並沒有一個法定的模板,只要股東同意,包含的內容可以各異,但凡覺得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管理層不亂來的機制/政策/程序/資質等都可以算。以上是一些基本上都會包括的基本信息。

按照證監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工作的公告》,上市公司應強化信息披露責任意識,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同時,上市公司應根據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有關要求,切實整改治理問題,鞏固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成果,完善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加強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披露,防止出現敏感期內及6個月內短線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❷ 上市公司內部治理面臨哪些問題

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與外部治理相比,內部治理成本最低,"糾錯"效果也最明顯;如果內部治理沒搞好,等到外部治理監督機制發揮作用,"最後補救"的性質就越強,公司不良行為給各利益相關方所造成的損失將會更大。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一股獨大",二是"內部人控制"。三是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沒有得到發揮。 股東的"一股獨大"是由於國有股佔主導地位又不能流通而特有的國情,"內部人控制"則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普遍現象。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不僅僅是國有控股公司的問題,民營上市公司高管違規行為也是相當嚴重的,因此,"內部人控制"是目前高管違規行為的主要原因,如何監督"內部人"應該是完善目前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中國董事會由兩大職能:一是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決策,二是選擇、評價和監督經營者。我認為這兩大職能應分別由非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來完成。非獨立董事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決策,董事會中餘下的獨立董事,完成董事會的第二大職能,即選擇、評價和監督經營者。因此,在目前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中,關鍵是如何發揮獨立懂事的作用。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獨立懂事的作用,就必須明確獨董定位的職責,我認為獨立董事的職責有三方面,一是監督經營管理人員,防止"內部人控制";二是制約大股東,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三是充分有效地實施信息披露。如作形象比喻的話,就是獨立董事應代表全體股東充當"警察"的角色。不過這里又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如何選擇獨立董事,我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選擇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應當選擇合理方式,完善推舉辦法,健全政策法規,賦予獨立董事相應許可權,建立市場機制,培育獨立董事市場,建立自律組織,規范獨立董事行為等,是真正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一個根本問題。 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是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有一個重要方面。我們知道,股東會是股東主張權利的最重要場所,股東會權利定位的最終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要真正實現股東價值,必須使廣大中小股東積極參加到股東大會的決策中來。股東會權力的定位應體現在對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和參與對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目前我們過多地強調了前者,而忽視了後者。雖然設立獨立董事是保護中小股東的一個有效辦法,但是並不是設立了獨立董事,中小股東就可以什麼都不管啦,還應該創新並完善股東大會的投票表決制度,通過程序的規制來強化實體權力的保護,是公司治理機製成熟的表現。我想採用委託投票制度,實施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則是主張股東會決策權力的體現。 委託投票制度---委託投票制度是一種表決權的代理制度。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親自投票或委託他人投票,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委託投票制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有三種具體方式:一是股東間相互委託投票;二是股東將投票表決權委託授予董事會;三是股東將投票表決權授予專業中介機構。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和股東數量的增多,股東間相互委託投票,已經越來越困難了;股東將投票表決權委託授予董事會,哪怕授予獨立董事,也會導致股東會功能弱化,變相成為董事會了;股東將投票表決權授予專業中介機構,只要這些機構有研究,有主見,能真正替流通股東表達意見,即使對機構投資人實行有償服務,也無不妥。市場有這個需要,至少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人有這個需要,筆者相信在機構投資人與中小投資人之間就會形成良性互動。 另外,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已使投資人採用電話和計算機網路進行表決或委託表決,通過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核實身份和點票結果應無技術障礙。但這一現代通訊制度的採用對我國股東大會的投票表決制度來說是革命性的,因為只有這種方式,才有可能緩解中小股東參加股東會成本與收益不對稱的矛盾,使他們有興趣參與公司治理,在股東大會上能聽得到自己的聲音;流通股東投票選舉獨立董事、實行委託投票制度,才能有堅實的股東基礎,股東民主才能得到體現。

❸ 如何優化上市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結構!!!

人事不行,找人事; 財務不行 找財務;產品不行 抓好質量; 銷售不行,管好銷售

❹ 公司治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我國經濟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中小企業尤為活躍,但是企業家的目光往往盯在經營和生產上,至於公司的治理結構一般情況下是不關心的。原因在於,像股東會如何召集,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劃分等專業性問題,在中國的企業家認為,這些東西是企業在設立時才需要考慮的,這些東西往往有自己的模板被寫入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沒有企業老闆去關注過它,使得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變成紙上談兵,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這個方面,在為企業家服務的群體有三個,一個是管理咨詢公司,從管理的方面去優化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財務公司,從財務的角度去衡量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律師事務所,從法律方面去預防企業所存在的治理風險。以上這三種機構,其中財務公司是自己的額外業務,不屬於主項,現實中運用財務公司去搞公司治理項目的並不多。社會上主要是管理咨詢公司與律師事務所在做公司治理項目。兩種機構側重點不同,管理咨詢公司是想辦法如何去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加入激勵因素,促進經濟效益;而律師事務所是從法律的底線去審查和制定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基礎層面,律師的工作在於首先保證公司經營不出問題,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合法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現,防止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合法化,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中小企業應先保證公司的基礎法律問題,然後再談更深一步的發展,即先找家律師事務所審核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指出問題,盡快改正,然後在請管理專家在此基礎上進行優化,從而達到更好的效果。 一、股東大會基本上是紙上談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不少公司股東大會的實際職權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虛設。 (一)主要表現是:職權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違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股東大會的職權加以了某些限制,職權被大大削弱,甚至處於一種被駕空的地位。 (二)運作機制不規范。有的上市公司對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資格出席股東大會,或者規定只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無形中把許多股東的合法權益剝奪了。 (三)職權的行使受到刁難。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規定來定期召開股東大會;還有的公司千方百計阻撓股東與會,從而達到逃避股東大會有效監督的目的。 二、董事會「不懂事」。 目前,作為公司常設決策機構的董事會作用的發揮還有不少缺陷,與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對董事會的要求很不適應。「董事會不懂事」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董事會議流於形式。一些屬於董事會職能范圍內的重大議題沒有經過董事會議,甚至有些董事會往往在開會前做「工作」,先與少數人「通氣」交換意見,甚至在尋求到統一意見再開會,使董事會議流於形式。 (二)董事會的選舉、任免機制不規范。董事會的產生不以為股東謀利益的能力和貢獻的大小等標准來挑選,而是根據代表性、資歷、地位來確定的。一些國有公司的董事長甚至總經理都是直接任命的,並不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三)董事的角色意識尚未轉換。現在不少董事的官員意識太濃,企業家意識太淡,心裡裝的不是股東,而是上級,是官員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業家型的決策者。 (四)董事的知識素養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對公司運作機制知之甚少,對市場經濟茫然不知所從,缺乏洞察市場、從事公司決策與管理的知識與經驗,難以正確有效地履行董事職責。 三、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的特殊性在於其獨立性,喪失了獨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價值,因此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一)監管部門和公司思想不統一。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而這正是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標。但現實情況是,中國證監會力推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卻不積極甚至變通應付,以為設立獨立董事束縛了公司手腳。 (二)大小股東立場不一致。公司大都為大股東所掌控,由於傳統的非市場經濟思想的影響,大股東常常將公司視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這勢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而獨立董事主要是基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設立的,由於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於是,大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或者盡一切可能地排斥獨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發揮,或者推薦、扶持對自己友好的獨立董事,使之不反對或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利益。 四、監事會「不監事」。 一些公司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監事會有名無實,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這主要表現在: (一)監督機構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沒有監事會,既使有也只是裝點公司門面的一種擺設,還有些公司監事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沒有職工代表,只有大股東的代表。 (二)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由於監事會本身的監督職權有限,不足以對董事會及經理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與監事會平等制約,但實際情況是監事會往往比董事會低,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行為往往無可奈何。 五、新老機構「關系不順」。 「新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構架,職能明確、相互制衡的「新三會」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優越性的具體體現。「老三會」即職代會、黨委會、工會,是我國社會主義傳統企業制度的重要原則和特徵之一,又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延伸和表現。「新三會」是為了保證公司運作效率,實現出資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會」是社會政治團體的產物,反映和代表的是黨和工人群眾的利益。

❺ 關於公司治理的問題

1、澄清一點: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低的情況在前兩年股權分置改革中已經得到徹底解決了,現在A股正迎來全流通時代,比如招商銀行前段時間就已經全流通了。
2、依靠股價來激勵管理層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一般都會導致相反的結果,因為股價經常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公司管理層是很容易操縱財務報表的,如果用股價來衡量管理層的工作成績,那等於鼓勵他們財務造假
3、索羅斯的話很好理解,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一個結果是美元貶值,相應的是人民幣升值,這將導致中國的出口商品價格升高,競爭力就降低了,出口商當然不願意看到了。但我覺得這只是短期的結果,長期來看,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好處太多了。羅斯柴爾德曾說過:只要我能控制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我不在乎誰制定法律

❻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為哪幾種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並參照國外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制定本准則。

本准則闡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本准則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應當貫徹本准則所闡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細則,應當體現本准則所列明的內容。本准則是評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衡量標准,對公司治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將責令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 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第二章
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

第一節 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

第十五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遵循先改制、後上市的原則,並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分離其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條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主業服務的存續企業或機構可以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改組為專業化公司,並根據商業原則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從事其他業務的存續企業應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無繼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企業重組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一次性分離其社會職能及分流富餘人員,不保留存續企業。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應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轉換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第二十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❼ 淺談如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提升管控能力

一、要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方面做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❽ 上市公司治理規范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對傳統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而構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實行公司制的核心。自中央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頒布實施《公司法》以來,特別是經過各方面試點,我國新的公司制企業大量形成。但是,由於受體制轉換的制約和操作缺乏規范的影響,目前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今年內我國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將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也面臨著加 入WTO的國際化挑戰,因此迫切需要採取更為積極的改革政 策,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實現企業經營機制的根本 轉變,加速企業體制與國際接軌,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一、加快實現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當前,一些改制為國有獨資或絕對控股的公司制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甚至出現了不少「翻牌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企業投資主體未發生明顯變化,股權過於集中。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應當加速推進對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逐步淡化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強化企業制度的市場適應性。當前,需要加快實施國有股減持、國有資產變現和開放投資限制等措施,鼓勵更多的非國有法人資本、境外資本和民間資本投向國有企業,降低企業中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促進公司股權多元化。同時,要推動企業間的相互持股,特別是產業關聯性較強的企業間的股權置換,也可考慮將部分企業間的債務轉換成企業間的持股,改造部分國有獨資和控股公司,形成公司內不同投資主體的相互制衡機制,從而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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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進政企分開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實現政企分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結構合理化的前提。近幾年來,隨著政府和黨政機關與直屬企業脫鉤,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已得到了一定調整。但是,由於實現政企分開不僅需要深化經濟領域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體制方面問題,因此難度很大。許多企業反映政府部門的審批范圍在擴大,針對企業的文件、會議太多。當前,應圍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繼續深化黨政機構改革,讓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從而有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為此,一要轉變黨政機構的職能,使政府部門著重於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改變過去專注於干預或支配企業的行為。同時,政府部門對經濟調控的范圍應面向全社會,而非專注於國有企業。二要在國有資本出資人與企業法人之間作出制度安排。一方面,國有企業改制後應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擁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另一方面,通過出資人代表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職能,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三要徹底取消企業的行政級別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幹部身份,從而改變黨政部門對企業的行政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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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發揮「新三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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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傳統的企業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國際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制企業的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稱為「新三會」。但是,黨委會、職代會、工會「老三會」在體制轉換中仍發揮著作用。由於新老三會並存,造成機構重疊、多頭領導,既影響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難以規范。因此,應當按《公司法》要求盡快解決新舊制度的交叉,老三會與新三會的相近職能應逐步向新三會轉移、並軌,著力發揮「新三會」的作用。一時難以規范的企業,可考慮實行一套人員、多塊牌子的辦法。當前,特別要充分發揮董事會對公司重要問題的統一決策作用,即在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決策中心。要建立規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要積極吸收外部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提高決策水平。董事會依法作出的決策,政府部門不應再審批或干預。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四、全面推行經理人員選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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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國有獨資和控股公司中絕大部分經理(廠長)仍由政府主管部門和黨組織任命,既影響了實現政企分開,用人責任不清,也阻礙了經營者市場的形成。同時,一些改制後的企業,經理人員的收入也難以真正與經營業績掛鉤。 為此,必須深化改革,加速將政府部門和黨組織對經理人員的任命制改為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選聘制,發揮市場對經理人員的配置作用。要建立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使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經營業績掛鉤,使經理人員的行為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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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擴大對企業集團經營國有資產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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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和培育大型企業集團是提高我國經濟國際競爭力、優化企業組織結構的重要方式。隨著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調整,應當擴大和深化對企業集團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試點,使企業集團母公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 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國有凈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另外,要理 順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體制,母公司負責推進整個集團制度建設。集團的子公司、孫公司一般應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集團母公司依據《公司法》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行使出資者的重大決策、選擇經營者和資產收益等權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產權代表,通過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參與子公司的經營。針對目前政企關系難以完全理順的現狀,應賦予集團母公司更多的權力,建立起「防護牆」,保護子公司、孫公司按規范的公司制要求進行改造,並積極推行股權多元化。同時,母公司要加強制度建設和功能建設,提高決策能力和資產經營能力;尤其要加強對整個集團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對子公司的發展規劃、投融資決策和對外擔保實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內部失控,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

❾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有什麼區別

也可以這么理解
治理可以包括各種制度安排、組織架構,規章制度等的集合。
是比較系統全面的概念
而治理結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你所提到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又只是代表了上市公司這個群體
除此之外,一般企業都有公司治理的問題
具體你可以參考 李維安 寧向東等人的書籍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