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沒有上市,現在公司給予員工持股權,他人能不能讓該公司員工做股份代持人,享受該公司股份
肯定不行啊。。如果公司上市 那公司員工要是有股權的話相當於就是公司的股東 他人怎麼可以享受呢 但是有個問題啊 你說公司沒有上市又何來給員工持股權的呢 這不是很矛盾嘛呵呵
⑵ 報告期內的股份代持是否影響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這個情況很多的企業和單位存在,需要多方面看待:
1、代持在實際控制人認定中是需要充分說明的、
2、證監會要求的個人法人的代持的合法性,合法則可以變更,否則為無效。
3、代持行為下去指定實際控制人,必須要有足夠充分的客觀依據,單純的代持聲明或者合同不作為代持關系的依據。
4、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下還是要基於股份關系、股份對應的表決權角度來界定的。
⑶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能是一回事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⑷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⑸ 國企員工在私企給別人代持股份可以嗎
應該是不行的吧!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還是不要做,到時候被查就不好了!
⑹ 公司不簽協議強制將員工的股被人代持,合法嗎
公司對股東人數是有限制,建立持股平台或者股票交給其他人員代持也是可以的,但應該簽署代持協議,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屬。
⑺ 因為現在好多企業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這樣會影響企業未來上市,可否成立投資公司代持其這些人的股份。
可以的,新三板公司很多是利用「股轉公司」,或者叫「合夥企業」,來容納中小股東的,常見於骨幹員工持股。
⑻ 老闆讓公司的我和其他幾個員工代持股份,我
這個是可以的
有的老闆就是願意這樣的
畢竟,這樣的話員工動力也足了
⑼ 給員工做股權激勵,員工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代持公司股份,退出條款一般怎麼寫
退出條款主要是防止員工的非正常離職,可以對離職情況進行細分,如員工合同到期、晉升、降職、外部投資商進入、企業上市等幾類,然後針對不同的情況設置不同的退出條款(關鍵是退出價格不同)。上海經邦王俊強老師帶領的咨詢團隊給我們做的《合夥企業法》非常科學,需要的話可以和他聯系,他們公司是專門做股權激勵的
⑽ 由員工持股公司代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要退股時,每股價格怎麼算謝謝
1、不合法
2、應當是議價或者評估加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