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取得上市資格後就不能變更股東嗎
可以變更,但是公司根據股東的變化情況修改章程,然後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連同新的公司股東名冊報登記機關備案。
② 上市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已辦理工商變更),是否須在證券交易所辦理備案手續,如何辦理
不需要,上市公司的信息要面對的是廣大的股東,所以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和證交所公布相關的信息。
③ 更換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東,員工補償問題.
你的補償由你所在子公司支付,如果公司辭退你,以你的實際工齡為標准計算補償你的經濟賠償金(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④ 上市企業換了控股股東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變更是因為資產在重組造成的。請說出具體公司名稱,給你看看再分析(可在本網頁「追問」中通過繼續提問說出具體公司)。
⑤ 公司股東變更是否需要公示
需要公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需要公示信息(即時信息)包括: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⑥ 新公司,新增股東,要怎麼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9、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⑦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這個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實際控制人看好這個企業,或者項目。也有因為重組,整合,改變實際控制人。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備金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7)上市公司能換股東嗎擴展閱讀
利空防範
1、迴避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來自各種因素,需要綜合運用迴避方法。
一是要掌握趨勢。對每種股票價位變動的歷史數據進行詳細的分析,從中了解其循環變動的規律,了解收益的持續增長能力。
例如小汽車製造業,在社會經濟比較繁榮時,其公司利潤有保證,相反在社會經濟蕭條時,人們收入減少,小汽車的消費者就會大為減少,這時期一般就不能輕易購買它的股票。
二是搭配周期股。有的企業受其自身的經營限制,一年裡總有那麼一段時間停工停產,其股價在這段時間里大多會下跌,為了避免因股價下跌而造成的損失,可策略性低地購入另一些開工、停工剛好相反的股票進行組合,互相彌補股價可能下跌所造成的損失。
三是選擇買賣時機。以股價變化的歷史數據為基礎,算出標准誤差,並以此為選則買賣時機的一般標准,當股價低於標准誤差下限時,可以購進股票,當股價高於標准誤差上限時,最好把手頭的股票賣掉。
四是注意投資期。企業的經營狀況往往呈一定的周期性,經濟氣候好時,股市交易活躍;經濟氣候不好時,股市交易必然凋零。要注意不要把股市淡季作為大宗股票投資期。在西方國家,股市得變化對經濟氣候的反映更敏感,常常是在經濟出現衰退前6個月,股價已開始回落。
比如1991年2月,美國經濟進入新的一個衰退期的前6個月,著名的道瓊斯工業指數已開始下跌,而在經濟開始復甦前半年,股價即已開始回彈。根據歷史資料分析,還可知道它的經濟繁榮期大多持續48個月。因此,有可能正確地判定當時經濟狀況在興衰循環中所處的地位,把握好投資期限。
2、分散系統風險
股市操作有句諺語:不要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這話道出了分散風險的哲理。辦法之一是分散投資資金單位。60年代末一些研究者發現,如果把資金平均分散到數家乃至許多家任意選出的公司股票上,總的投資風險就會大大降低。
他們發現,對任意選出的60種股票的組合群進行投資,其風險可降至11.9%左右,即如果把資金平均分散到許多家公司的股票上,總的投資收益率變動,在6個月內變動將達20.5%。如果你手中有一筆暫時不用的、金額又不算大的現金,你又能承受其投資可能帶來得損失,那你可選擇那些會又高收益的股票進行投資。
如果你掌握的是一大筆損失不得的巨額現金,那你最好採取分散投資的方法來降低風險,即使有不測風雲,也會東方不亮西方亮,不至於全軍覆沒。辦法之二是行業選擇分散。
證券投資、尤其是股票投資不僅要對不同的公司分散投資,而且這些不同的公司也不宜都是同行業的或相鄰行業的,最好是有一部分或都是不同行業的,因為共同的經濟環境會對同行業的企業和相鄰行業的企業帶來相同的影響,如果投資選擇的是同行業或相鄰行業的不同企業,也達不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只有不同行業、不相關的企業才有可能此損彼益,從而能有效地分散風險。辦法之三是時間分散。就股票而言,只要股份公司盈利,股票持有人就會定期收到公司發放的股息與紅利,例如香港、台灣的公司通常在每年3月份舉行一次股東大會,決定每股的派息數額和一些公司的發展方針和計劃,在4月間派息。
而美國的企業則都是每半年派息一次。一般臨近發息前夕,股市得知公司得派息數後,相應得股票價格會有明顯得變動。短期投資宜在發息日之前大批購入該股票,在獲得股息和其他好處後,再將所持股票轉手;而長期投資者則不宜在這期間購買該股票。
因而,證券投資者應根據投資得不同目的而分散自己得投資時間,以將風險分散在不同階段上。辦法之四是季節分散。股票的價格,在股市的淡旺季會有較大的差異。由於股市淡季股價會下跌,將造成股票賣出者的額外損失。
同樣,如果是在股市旺季與淡季交替期貿然一次性買入某股票,由於股市價格將由高位轉向低位,也會造成購買者的成本損失。因此,在不能預測股票淡旺程度的情況下,應把投資或收回投資的時間拉長,不急於向股市注入資本或抽回資金,用數月或更長的時間來完成此項購入或賣出計劃,以降低風險程度。
⑧ 股權變更和股東變更的區別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概述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轉讓的實施程序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股權轉讓模式的好處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目前我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並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公司法72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說樓主的問題字面上我理解是這5%的小股東既不以同等條件購買,也不同意他人購買,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不購買就視為同意轉讓。
既然新股東已經加入,就說明股東會已經作出決議,同意新股東加入了,他5%簽字不簽字,不影響股權轉讓後的事宜,也就是說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74條明確規定,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根據33條,只要公司股東名冊變了,直接去工商局變更登記就行了。只要你們的決議是符合程序的,名冊也變更了,他們愛簽字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