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法律規定
B公司是上市公司,怎麼會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A公司只能行使股東權利。如是全資子公司當然可以進行審計。
⑵ 國有企業離任審計涉及的審計范圍是什麼謝謝!
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真實完整和保值增值;企業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企業收益的分配;與上述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核實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分清企業領導人員對本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不真實,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核實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財務收支有關的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界定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應負有的責任。
⑶ 「根據深交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管離任時,內審部門必須進行離任審計」的依據是什麼
不是光上市公司高管要進行離任審計,而是所有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離任後都要進行離任審計
⑷ 離任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導語部分
其內容包括:①稱呼:即主送機關名稱。②審計依據:如某文件號。③審計時間及審計對象。一般來說,導語部分應簡明扼要,文字不宜過多,百多字即可。
例(導語部分示範):市委組織部:
根據「X組審函(1998)X號」通知,我局派出審計組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對某某(單位名稱)原任法人代表(姓名)同志x年x月至x年x月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依據所在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就地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概況部分
離任審計報告的這部分內容與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或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內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將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性質、資產、人員結構、內部機構設置等情況,簡要地向委託人進行報告,所不同的是:離任審計報告在這部分中要指明被審計人的任職時間。
審計結果部分
離任審計已經逐步成為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由於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的職能和性質不相同,審計結果部分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l.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審計結果的內容包括:
①預算內外資金(包括預算的執行)活動情況。
②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包括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事項S被審計人虛報冒領多拿補貼和報酬的事項;其他涉及到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事項。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據實陳述,以直敘為好。
③評價。可著重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圍繞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即哪些問題屬直接責任,哪些問題屬間接責任,哪些問題應負領導責任。二是根據座談了解和單位幹部群眾的反映,對其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作出評價。
2.企業單位審計結果的內容為:
①資產、負債、損益的核實情況;
②有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或實現情況;
③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對問題不要隨意定性,在文字敘述上要據實陳述;
④評價。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定量評價,如資產負債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社會貢獻率、資產收益率或凈資產增加額等。二是定性評價,如對於企業領導幹部的決策能力、控制能力和處理問題的水平,應考慮經營環境和群眾的反映進行評價。三是綜合評價,即在定量考核、定性分析的基礎上,依據重要性原則,全面完整地對其責任、業績、廉潔情況進行總括性的評價。
應說明的問題
無論是行政部門、事業單位還是企業的離任審計,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的任用與否,審計報告中最好不要提出意見。因為,從職責上講,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向幹部管理部門(審計委託人)提交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審計報告,決定幹部任用與否,則是幹部管理部門的職責。
離任審計報告中要寫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從規避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其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計中未涉及(審計)的事項;二是審計中由於人力、財力、時間的原因,未能前去調查或詢證的事項;三是被審計人或所在單位對有關問題,未能積極配合而沒有查證的事項;四是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⑸ 國家有文件規定國有相對控股的企業,法人離任要做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嗎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這個你可以找找看看
⑹ 急:求上市公司董秘的離職審計申請書的審計內容,及審計通知中 被審計單位需提供的資料 有哪些。
離任審計報告?
⑺ 離任審計單位有規定嗎
必須做,離任審計報告是全面總結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結果的文件,它具有證明效力,是解除離任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證明其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重要參考,同時也是被審計單位改進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做出經營決策的依據。 您屬於哪個行業的呀,各行業都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的暫行規定或者規定
⑻ 關於國有企業副職離任審計的規定
副職沒有。《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⑼ 離任審計報告必須做嗎 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國有企業必須,是根據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要求
⑽ 中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88號);
9.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國發〔2000〕39號);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國法函〔2003〕42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