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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監會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會議紀要

發布時間: 2021-06-13 14:07:47

❶ 請問:*ST創智破產重整,在中國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例中有哪些成功的有沒有失敗的例子

從2007年6月1號破產法生效,全國共受理上市公司破產案件26件,成功終結的案例18件,正處於程序中的8件,暫時沒有失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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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❸ 證監會正常審核和慎慎審核的區別

配合做好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相關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實施方案》:

一、中國證監會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2013年10月8日前已經中國證監會受理的並購重組項目仍按現有流程審核。

二、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含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資產購買或出售、合並分立等)行政許可申請審核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財務顧問執業能力以及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的誠信記錄,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對符合標準的並購重組申請,有條件地淡化行政審核和減少審核環節,實行差異化審核制度安排。
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具體分為豁免/快速審核、正常審核和審慎審核。進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組項目,不涉及發行股份的,實行豁免審核,由中國證監會直接核准;涉及發行股份的,實行快速審核,取消預審環節,直接提請並購重組委審議。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後,各相關單位按照「標准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客觀、簡便易行」原則和職責分工,啟動對本次重組的分項評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狀況」評價由地方證監局和本所負責。評價結果分為A、B、C、D 4類,結果為A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結果為B、C的列入正常審核類,結果為D的列入審慎審核類。
同時,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1)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2)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的;(3)股票被暫停上市或實施風險警示(包括*ST和ST)的;(4)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
「財務顧問執業能力」評價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評價結果分為A、B、C3類,結果為A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結果為B的列入正常審核類,結果為C的列入審慎審核類。
「中介機構和經辦人員的誠信記錄」由本所負責查詢。相關中介機構及經辦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且未滿規定期限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
「產業政策和交易類型」由財務顧問發表意見、本所復核。具體原則為: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和工信部等12部委《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並重組的指導意見》,並購重組涉及的行業屬於「汽車、鋼鐵、水泥、船舶、電解鋁、稀土、電子信息、醫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9大行業,且交易類型為上市公司同行業或上下游並購的,列入豁免/快速審核類,但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

❹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❺ 上市公司公司破產退市了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退市之後,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每周開市一天,可以在那裡交易,但是價格就更低。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話,最後價格會變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競價方式,漲跌5%。

(5)證監會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會議紀要擴展閱讀

監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業只有17家。原本面向法人投資者的市場,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月9日在國家治理整頓場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場被停止交易,大量資金被套其中。

而三板開設的另一個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化解退市風險的作用,並禰補證券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❻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方案表決贊成票佔比多少才能通過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方案表決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2/3以上才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