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這個不是絕對的。具體分析如下:
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總體評價:中性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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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
⑵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⑶ 上市公司發債對股價會是怎樣的
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對該公司股票一般沒有直接影響。但若融資用途投向公司業務,並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利潤或者擴大規模,公司債自然對該公司發展有利,因此公司債一般對公司是正面影響。
申購公司債券,網上資金申購按照現行新股資金申購上網發行業務模式辦理,實行T+3日申購資金解凍。
發行債券,也是一種融資手段。
企業債相對股票來說,需要支付的是一定的利息。債券相對股票也享有優先賠付權利。債券的好處就是公司的股權不受影響(錢聚網注,即不會增大股本)。而如果通過增發股票融資的話,會稀釋原股東的股權。
持股的人跟買不買債券沒有任何關系的。沒人要求必須去買。公司發行債券與股票的聯系不是很緊密,至於影響其實也不是很大——持有該股票也可以不買債券,不會有任何影響。
⑷ 政策為什麼不允許金融類企業借殼上市
金融類企業屬於特殊行業類型,一方面金融企業具有杠桿性,資產結構異於其他行業,另一方面,借殼上市與IPO相比流程和審批簡化,不利於政策控制。
金融與實體雖然是伴生關系,但金融獨大也會傷害實體經濟的運行,所以政策上的這些條款有利於國家從總體方面引導控制。不過實際運行中,也是有很多規避方法的。
⑸ 上市公司發債券影響借殼上市嗎
不會影響公司借殼上市,如東音股份,發了轉債,沒有影響到羅欣葯業的借殼。
⑹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企業債券或者公司債嗎
可以的。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 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⑺ 誰給我講講上市公司發債的事
首先要符合證券法,簡單說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等。
然後是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
接著是向證監會發審委遞交發行申請——等待通過——最後核准
最後是發行,上市。OK了。具體下面網站有公司專題及最適合個人投資者的債券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