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董事、監事由誰提名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候選人名單是以提案形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因此,應當是有權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的股東或董事會具有相應的提名權利。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提名的具體方式和程序,但應注意遵守其他法規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監事的提名只能股東和監事會吧董事會不能提案選舉某監事吧
② 監事會如何監督
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公司規范運作,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監督方式;三要熟悉監督重點。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為止,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法律制度為補充的
上市公司規范制度框架。據不完全統計,這些制度超過241個。包括五個層次,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自治文件。
二、監督主要方式
根據《公司法》、證監會《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規定,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召開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出席股東大會;列席經理會議;提議召開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檢查公司財務資料;行使股東大會提案權;行使報告權;提議罷免權;代表公司權。
三、監督重點
重點一:公司獨立運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須獨立運作,與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上實現「五分開」。
重點二:公司治理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總經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經理層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公正透明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健全內控機制;檢查公司財務等。
重點三:信息披露。包括:五個標准———真實,准確,完整,有效,及時;四個重點,即不得偽造利潤,對外擔保訴訟金額占凈資產10%以上及時公告,關聯交易不得遺漏,資產重組不得隱瞞,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行為視同上市公司行為予以披露,公開承諾未實現時要及時披露,不得以新聞報道代替公開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信息披露等。
重點四:募集資金使用。
1.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承諾投入使用,改變投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資金收購控股股東資產的,應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資金不得借於大股東挪用,不得用於委託理財和炒作股票。
重點五: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1.不得為控股股東墊支工資、福利等,嚴格限制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的經營性資金。
2.不得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使用;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不得委託控股股東進行投資;不得代控股股東償還債務。
3.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資金佔用,保證違規資金佔用量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4.關聯方原則上應當以現金償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擬用非現金資產償還的,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
重點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單位提供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2.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情況應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違規擔保及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重點七: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
重點八:上市公司收購。
③ 誰知道股份公司董事會選舉程序的啊 謝謝!
換屆選舉的程序 1、 推薦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即***年**月**日前)按本公告約定的方式向本公司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推薦董事候選人並提交相關文件;提名委員會同時自行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市場搜尋董事人選。 2、 在推薦時間屆滿後,提名委員會將召開會議,對推薦的董事人選及其自行搜尋的董事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對於符合資格的董事人選,將由提名委員會提交給本公司董事會。 3、 本公司董事會根據提名委員會提交的人選召開董事會確定董事候選人名單,並以提案的方式提請本公司下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4、 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並承諾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履行董事職責。 5、 董事當選後,本公司將與當選董事簽訂聘任合同。 四、董事任職資格 (一)非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公司董事候選人應為自然人,且無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會成員可由股東代表、員工代表、社會專家等人組成。凡具有下述條款所述事實者不能擔任本公司董事: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 國家公務員; 7、 被中國證券管理部門確定為市場禁入者的,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 (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除需具備上述任職資格之外,還必須滿足下述條款所述事實: 1、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2、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3、 具有下述一項或以上之條件: (1) 具有豐富、成功的大型、國際化企業的管理經驗; (2) 具有豐富、成功的企業發展戰略理論及實踐經驗; (3) 具有豐富的高科技產品開發及營銷經驗; (4) 具有豐富的資本運作理論及經驗。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 (1)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 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 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 擔任獨立董事職務的上市公司超過5家的人員; (7) 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8)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④ 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以及專業委員會議事(提名,審計,薪酬,戰略)流程圖
請在網上搜索《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是一個PDF,請下載裡面有詳細的解釋,雖然不全希望可以幫你
⑤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⑥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⑦ 提名董事有什麼相關規定
董事提名規則,即第14a-11條規則,使得某些股東更容易地將反對派候選人列入董事投票選舉中。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東已選出董事會。但在實踐中,公司的管理層往往提名的都是親管理層的董事會人選。股東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名反對派候選人,但是此類提名在當時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作用,因為多數股東已通過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前發出的董事候選名單進行表決了。
⑧ 董事的提名權歸誰,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