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一個公司被另一個公司收購了,被收購的公司里的員工將會得到怎樣的對待呢
應該是一樣的待遇。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你說的情況就是公司合並,不過是你的公司被人合並(收購)了,因此上述規定是有效的。
如果新老闆要辭退你們,必須按以前的勞動合同給與賠償。
Ⅱ 企業被收購處理員工問題
企業被收購,處理員工的問題『實
際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然企業被收
購那麼他的安排員工的的各項工作。不得裁撤員工,
如需裁撤必須根據合同法來賠償員工的一切損失。
Ⅲ 公司被收購員工怎麼辦
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購而解除合同,員工則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上市公司被收購員工如何辦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Ⅳ 公司企業被收購後怎麼辦呢
如果你是前公司員工,到新公司能謀個好位置,可以做段時間看看。如果新公司策略都已經影響到你的待遇。可以直接拒絕簽合同,還能拿到前公司違約金
。一般公司被收購後,新公司對待前員工都不太好!
Ⅳ 公司被收購,原公司的員工一個不留,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除了2013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外,《條例》第十條可謂是我國勞動法體系中針對員工工作年限累計問題的最為清晰的規定。《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正式實行,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條例》屬於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屬於我國規定的立法活動,依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關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中的「安排」若是發生在2008年9月18日之前,有關工作年限累計問題不應適用《條例》規定,而應根據勞資雙方的約定確定。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即時足額支使報酬,勞動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補償標准: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Ⅵ 企業被收購後,內部職工股有何處理規定.
你持有的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可以上市流通的。除非是換股那樣的合並,要不你還是原來公司的股東(即子公司股東),不能上市流通
Ⅶ 被上市公司全資收購的公司員工持股如何處理
你可以首先跟公司協商好,看你們以前合同是怎麼寫的。
Ⅷ 一個公司被另一個公司收購後,現有.的工人怎麼辦
我以前的公司也出現這種問題,比較熟悉,正常的法律流程是:
原有員工可以跟著現有公司繼續工作,工資雙方協商,如果不願意工作,由原有公司法人或者現有公司法人賠償員工n+1個月工資,n是老員工在老公司工作的年份,如果公司不補償,可以進行投訴或者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