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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離婚可否分割分紅型人壽保險金

發布時間: 2021-06-14 10:26:58

分紅保 險會因為離婚而分割嗎

離婚時候分割保單,其實是主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人壽保險不僅僅有保險的作用,還兼有儲蓄的功能,在繳納多年的保險金後,保單的價值=保險金+保險公司返還的投資收益,所以分割保單不是分割繳納的保險金,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1、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繳納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三、離婚時候,人壽保單現金價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繳納保險的保險費是夫妻共同財產裡面支出的,那麼離婚時候可以分割該財產,分割方式有兩種:
1、退保後分割現金
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的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願意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採用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務。

❷ 人壽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類型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筆者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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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人壽保險離婚時能否分割呢

又漲知識了

❹ 離婚之後買的保險該怎麼分可以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一)退保。雙方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價值雙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點是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一般夫妻不會選擇此種分割方式。
(二)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消失,保險利益不存在,不能再為對方投保,因此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對於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的價格,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此種保單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在解決此爭議時應體現出意思自治原則及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的理念。在人壽保險領域,有許多特殊類型的保險,比如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分紅保險等。這些類型的保險,如果離婚時進行分割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得到的折價款與保險合同應有的價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為了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應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告知當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紅之後或者發生保險事故並取得保險金之後,再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應當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交納的保險費和離婚後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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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人壽保險離婚時需要分割么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後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並無規定。一般來說,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有鑒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❻ 離婚時如何分割年金保險

現實困惑
2008年小麗與小王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後因為性格不合經常吵架,雙方的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雙方均同意離婚,兩人就雙方婚後的財產問題及子女問題進行了協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就養老保險問題產生爭議。小麗主張養老保險是個人的,小王則主張婚後取得的就是共同的,小麗與小王的主張誰的能夠成立呢?
律師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麗與王某屬於尚未退休的情形,如果雙方就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理薈萃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視情況而定。

❼ 如果在婚姻期間購買人壽分紅型保險.離婚時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可以去解除合同,退保的錢是打在投保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上的。如果合同繼續有效,受益人也是投保人的話,萬一被保險人(如果是另一方的話)身故,即使離婚了該理賠金也歸投保人所有。
如果您是被保險人,我建議跟他(她)協商解決,可以各取一半或更換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