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上市公司破產後,其大陸的員工會有相關補償嗎
香港上市公司依據香港法律法規管理,其破產程序依香港法律進行,對員工的補償和標准也一樣。大陸員工要麼是在大陸上班,要麼是大陸人身份在香港上班。在大陸上班的員工,只要上班的公司不是依大陸法律法規注冊登記的公司,也就是說在大陸沒有獨立的子公司,就仍得依據香港法律進行處置。
B. 因企業破產造成勞動者失業等結果,企業應給勞動者何種補償措施法律有無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清演算法規】破產清算中勞動債權的處置
新破產法的起草十年磨劍,九易其稿,最終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於勞動債權和擔保債權的受償順序問題,成為新破產法不可迴避的重要問題。一邊是下崗職工的生活保障,一邊是國有銀行的巨額損失,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一種分段處理的的變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必須承認,這個折衷方案本身綜合考慮了歷史因素和具體國情,同時又簡便易行,體現了立法者的高度智慧。本文就先行法律下,管理人如何處置勞動債權和如何引進他國的經驗進行探討。
一、勞動債權的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明確的勞動債權的范圍。
1、工資
工資是指勞動者從事某種形式的勞動獲得的,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經濟收入,他本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在法律意義上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的規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支付給本單位的勞動者的報酬,其依據兩個方面,一是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工資又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狹義上的工資僅指勞動者勞動報酬中的基礎部分,即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廣義的工資即一般意義上的工資,除基本工資外還包括獎勵工資、各種津貼和補助勞動分紅等。勞動債權的工資屬於後者廣義的工資范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1990]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它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與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於企業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作為投資入股的除外),為落實對破產企業職工的保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可視為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對於借款利息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或沒有約定利率的按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不能視為工資列入勞動債權優先有償而應確認為普通債權,超過國家法定利率四倍的部分則不予保護。對於沒有記入工資總額的職工福利費用和勞動保護方面是否應納入勞動債權的范圍呢?這里的職工福利包括:生活困難補助費、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如上下班交通費補償、洗理費、衛生費、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路費和安家費等)以及拖欠的職工醫療費,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是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性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縱觀上述各項費用,可以說都是因勞動關系而產生,應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屬於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屬於類似工資的一種勞動對價和待遇,是工資性待遇。當企業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進入破產還債程序進行破產宣告時仍拖欠的上述工資性待遇應列入破產債權。
2、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指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職工所受傷害的程度,向職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死亡或職業性疾病,又稱為職業傷害。上述費用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3、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費是因社會保險關系而產生,社會保險關系是一種勞動附隨關系,是指在執行社會保險立法過程中,社會保險機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相互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就應當根據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帳戶,並定期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將來一旦發生勞動者因為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情況造成收入減少甚至喪失的情況,勞動者有權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一定的物質補償。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保險關系是勞動關系的結果,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同時產生社會保險關系,因此社會保險關系是一種勞動附隨關系。在企業破產時,企業所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因其產生的法律基礎自然就應當納入勞動債權。根據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相應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社會保險體系包含五種類型,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列入勞動債權的就指欠繳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1)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企業與個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建立起養老保險基金,當職工退休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定期領取一定的金額以維持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需逐步建立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該決定的核心是建立
起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全面規定。養老保險費用主要是通過企業與勞動者個人的繳費建立起來的。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部分(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金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最主要來源。
(2) 醫療保險費用。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發生疾病的情況下,有權從醫療保險機構獲得一定物質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具有較強的互濟性,是通過在較大的群體范圍內,集中社會力量,廣泛籌集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並使用,以互助互濟的手段向患病的勞動者提供醫療保險待遇,從而促進勞動者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的恢復。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199年1月14 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根據這些法規和指導性文件,勞動保障部和有關部委就醫療保險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規則,根據這些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辦法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4、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一般包括兩個方面: (1) 生活補助費, (2)醫療補助費。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有能力繼續醫治疾病。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補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補償金進行計算,也可以在沒有約定時依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補償計算。根據勞動部1949年12月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當企業因破產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的標准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底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而不以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為起點.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名稱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於改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如是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改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如果說工資和工資性待遇是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經濟補償金則是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的終止而遭受的未來損失。
二、管理人如何處理確定勞動債權
在明確了勞動債權的范圍後,就如何確定勞動債權,筆者就所參與過的破產管理人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議。
1、計算勞動債權需要明確的時間點
(1)企業停工放假的時間,通常情況下的企業破產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企業經營困難時往往會選擇給部分或全部勞動者停工放假來減少企業開支降低運營成本。依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就停工放假期間的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可以依照最低工資標准進行支付,管理人可以依此條對破產企業賬面記載的勞動者工資進行調整。
(2)破產申請受理日,破產受理後法院會依法制定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進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點:「(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如管理人決定停止營業的,且停止營業時間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就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外的勞動者工資,管理人可以不在計算。
(3)破產宣告日,企業被受理破產後並不必然被宣告破產,法院依照破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在無法達成和解和重整的情況下,才會做出破產宣告的裁定。筆者認為破產宣告日,即為破產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計算勞動債權的最終結點。
(4)2006年8月27日,此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公告之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的規定,就公告之日前產生的勞動債權享有優先與擔保債權受償,而此日後產生的勞動債權則僅在破產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
2、勞動債權的計算方法
(1)勞動者的工資,就破產企業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勞動這不同的身份進行區別,對普通的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間,一般依照企業財務帳冊所記載的拖欠工資額進行計算。而對於破產企業的高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此處所指的高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對上述人員的工資應當依照破產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2)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此項債權一般需要在作成工傷認定後才能確定。對已經經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確定的工傷賠償,且需要由破產企業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應當在勞動債權中列明。對管理人接管後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管理人應當積極應訴,維護破產企業的合法權利,再依照相關的生效裁決確定勞動債權的數額。
(3)社保費用,破產法中規定的納入勞動債權的社保費用僅指劃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由於此筆費用是由企業依照相關規定代繳的,實質上是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企業欠繳社保費用在企業的財務帳冊上會有反映,但由於社保征繳機構與企業之間肯能存在不相一致的情況,筆者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當以社保征繳機構的數據為准。
(4)經濟補償金,管理人在對經濟補償金進行計算時需要掌握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及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清楚上述時間後管理人即可以依法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計算。
三、勞動債權清償的設想
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個體與用人單位組織處於不對等的狀態.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令和管理.在發生勞動權益糾紛時。勞動者較難通過自己個人的努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企業勞動者權益的上述特點.使得各國紛紛採取針對性措施.在企業破產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英國《破產法》將宣布破產前4個月的員工工資以及員工休假期間的工資作為優先債權.將其放於擔保債權之後普通債權之前清償;美國破產法將破產申請提出之前90日內發生的數額不超過2000美元的工資.或180天內與工資一起不超過2000美元的福利.置於擔保債權之後,一般債權之前清償;澳大利亞破產法規定.如果法定限額內的工資等勞動債權無法足額清償時。勞動債權優先於擔保債權清償;在法國,法國民法典、法國勞動法典、法國破產法均規定勞動工資具有優先權.法國甚至把部分勞動債權的清償順位置於擔保物權之前:日本破產法將一定期限的工資和退職金優先於破產債權。且不受破產程序限制隨時受償。我國台灣香港等地也採取特別措施保護以勞動債權為核心的勞動者權益。如我國台灣地區工會法規定.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償之權.礦場法第15條規定。礦業權者於歇業或破產時.應盡先清償所欠礦工工資。我國香港地區還專門成立了欠薪保障基金.主要針對企業瀕於破產僱主無力償還債務時職工薪金及相關費用的墊付。
不僅如此.切實採取措施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勞動者權益業已成為國際社會共識。1992年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保護工人債權(僱主破產)公約》規定,企業破產時.勞動債權在非優先債權之前以企業財產予以清償。法定的職工債權安排在絕大多數優先債權之前.尤其是國家優先權之前清償。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頒布的《統一破產法指南》第625項指出。在破產分配中可以考慮將工人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環境損害賠償置於有擔保債權之前。1999年8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表了《關於有序和有效的破產程序的報告》,2001年4月,經來自75個國家(大多數為發展中國家)的700多名公共與私人政策專家的討論。世界銀行提出了《有效破產和債權人權利體系的原則和指引》,指出在企業破產清償過程中。在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繫上.擔保債權應優先於勞動債權受償。國際上的普遍經驗是通過建立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基金的形式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是採用勞動債權優先受償的原則。
綜觀國際社會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在清償順序上。盡管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規定勞動債權可以優先於擔保債權受償.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統一破產法指南》亦指出,可以考慮將勞動債權置於擔保債權之前受償,但大多數國家認為。此種做法與擔保法基本原則相沖突.故多數國家仍採取擔保債權優先的原則。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有抵押的銀行債權優先於職工工資等勞動債權受償。勞動債權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在勞動債權已由社會保障承擔的情況下。作為優先權的勞動債權有時間和數額上的限制。第二.採取措施保護勞動者權益.不僅是一國政府內部的事情,而且也是一項國際責任。最典型的例子是歐共體,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於1980年10月20日在其官方公報第L283期發布編號為80/987/EEC的「關於成員國法律在僱主破產時保護雇員權益的指令」要求各成員國採取措施。保證雇員在他們的僱主破產時,僱主所欠他們的薪金能得到充分清償。指令要求各成員國於1983年10月23 日前,達到指令所要求的標准。依此,保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不僅成為歐盟各國政府的重要職責.而且成為各成員國的一項國際義務.義大利政府更是因為達不到指令要求而被歐盟法院裁斷為違反指令.並被地方法院在案件的直接審理中判決直接賠償破產企業職工薪金。
在我國信用體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在償還擔保債權後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往往所剩無幾,無法足額清償勞動債權,國外立法的經驗表明非常有必要設立勞動債權優先償還的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筆者認為制定以企業被破產宣告前一年且月工資不超出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勞動債權享有優先於擔保債權受償的制度,既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又不至於太多的損害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權利。
C. 上市公司破產怎麼賠員工錢
補償金的標准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破產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D.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生活中,企業破產偶有發生,那麼企業破產後,員工能否得到相應補償呢?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准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後,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產需不需對員工作出工齡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45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公司宣布破產,員工會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企業破產後,企業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准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後,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G. 上市公司辭退員工應該給什麼補償
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到社會領取失業救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H.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可以拿到賠償金嗎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樓主你不用擔心,也不要聽其他人忽悠,企業破產,職工權益是會得到優先保障的!
I. 如果公司倒閉,員工怎麼辦
你在孕期,屬於女職工的三期,受法律保護.公司倒閉,也就是黃攤子了,需要補償給員工,具體補償辦法參加老大哦個合同法47條規定,干一年給一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算一年,未滿6個月算半年補半個月.工資是前12個月所有現金工資的平均值. 但你是在孕期,還有後面的哺乳期,公司必須在合同年限補償金的基礎上,再補償你孕期,哺乳期的工資,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哺乳期為1年,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辭退你,但是現在公司倒閉了,沒有辦法運作下去,所以必須先給你們員工補償,你的補償應該是12個月的哺乳期工資再加上上面和你說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金.這個你要心裡有數, 你說公司已經幫你們找好工作了,這點公司是挺好的,但和你們提補償的事情沒有?補償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沒提,不表示你們沒有.其實公司幫你們找好工作是份外的事,是不是公司想讓你們有後面工作瞭然後放棄要補償啊,這個要考慮清楚.公司也可能讓你們要麼要工作,要麼要補償,二選一.
J. 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破產後,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