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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外商收購內地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6-14 12:27:11

『壹』 中國國內有哪些企業被外資控股

中國拚命將血汗錢買入不斷貶值的美債歐債,美歐闊佬們拿著中國的錢幹了什麼呢?他們在處心積慮地收購中國核心資產。等於中國借錢給美歐以便美歐闊佬將中國收購。同時美歐對中國苛刻無禮,天天指責中國,煽動周邊小國欺凌中國,瓜分中國領土。同時還一再要求中國繼續多借錢。

從香港聯交所的公開資料可以查到,無論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電信。還是中煤、中鋁、中國神華等資源性企業。中國各種壟斷性國營企業,各行各業的龍頭企業的十大股東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國的企業、基金。

高盛之於工行,美鋁之於中鋁,美國人用美元買中國企業股票,中國賣股票收美元買美國國債
截至2010年底,美國企業、基金和個人投資者擁有中國A股股票價值1000多億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價值約2000億美元,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股票價值約300億美元,合計3300億美元。

據商務部《跨國公司在中國報告》顯示,在輕工、化工、醫葯、機械、電子等重要行業中,跨國公司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己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美國標准普爾500企業在中國的分支每年就用這樣方式從中國賺取超過8百億美元,按其14倍的歷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國的資產價值約11000億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業在中國投資,美國企業在中國擁有的資產價值,高達15000億美元。

再次,超過一萬億美元的美歐熱錢潛伏在樓市、高利貸等市場。

綜合算來,西方列強在中國埋伏下的錢,已經超過了中國外儲。他們並不顯富,而是讓中國去露富,並裝可憐從中國騙錢。目的就是為了有一天時機成熟就做空中國,讓中國傾刻間變得一無所有一窮二白。

請看外資掌控下的中國市場

據《中國產業地圖》(中國並購研究中心)一書指出,中國每個已開放產業的前5名都由外資公司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啤酒行業:60多家大中型企業只剩下青島和燕京兩個民族品牌,其餘全部合資;

玻璃行業: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資;

電梯行業:最大的5家均為外商控股,佔全國產量的80%以上;

家電行業:18家國家定點企業中11家合資;

化妝品:被150家外資企業控制;

醫葯行業:20%為外商控制;

汽車工業:外國品牌占銷售額90%!

在感光材料行業,美國柯達於1998年僅出資 3.75億美元就實行在華全行業並購,2003年又收購了樂凱20%國有股,已佔有中國感光材料市場至少50%的份額,富士公司對中國市場的佔有率超過25%。

據國家工商總局調查:美國微軟佔有中國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95%,

瑞典利樂公司佔有中國軟包裝產品市場的95%,

法國米其林佔有中國子午線輪胎市場的70%;

在手機行業、電腦行業、IA伺服器、網路設備行業、計算機處理器等行業,跨國公司均在中國市場佔有絕對壟斷地位。

在高科技領域:如手機行業,由於本土企業上游技術、關鍵零部件乃至生產線大部分從跨國公司購買,跨國公司早已從中賺夠了。近期跨國公司開始採用低價策略,擠壓國內手機廠商的利潤空間,意在趕盡殺絕。國內手機行業除了自有品牌外沒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術,2005年以來全部虧損,市場佔有率嚴重萎縮,紛紛退出市場。

在流通領域,佔有主導份額的大型超市領域,外資控制的比例已高達80%以上,中國零售企業只能在中低端市場經營。隨著外資的延伸,低端市場也將面臨逐漸萎縮的危險。零售業是最能吸納勞動就業人口的領域,任由外國的「資金密集型」企業前來掌控。業內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業命脈,如果放任外資企業佔領我國的流通渠道,中國的企業終將淪為國外流通企業貼牌產品的加工車間。

我國具有戰略意義的輪胎工業,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國人手裡。剩下的幾家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條件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國最大的輪胎生產企業——上海輪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世界最大的輪胎跨國公司法國米其林簽署了《諒解備忘錄》,雙方共同組建輪胎合資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獨資與已被外商控股的輪胎企業,其能力與產量已佔我國輪胎70%以上。

除電力,軍工等極少數國家核心行業以外,外資在我國水泥行業(建材業)、鋼鐵行業(黑色金屬治煉及壓延加工業)、汽車行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橡膠行業、機械製造行業(普通機械、專用設備、電氣設機械及器材、電子及通信設備、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石化行業(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化學纖維製造業)、玻璃行業、釀酒行業(飲料製造業)、醫葯行業(醫葯製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供水供氣行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煤炭行業(煤炭采選業)、日用化妝品行業(化學製品製造業)、食品行業(食品加工業)、造紙行業(造紙及印刷品業等行業)、紡織行業、建築業、傢具製造業、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塑料製造業、工藝品及其製造業等行業中,都佔有較高股權和市場控制權,經濟刺激計劃和巨大需求給予了外資豐厚的回報,充分享受了我國經濟高速成長所帶來的好處和便利。

(1)水泥行業:2009年全國水泥行業總產能16億噸,外資控制產能5、6億噸以上,控制力及總產能佔30-40%以上。拉法基收購四川雙馬、瑞安建業後,佔西南四省18%以上份額;華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購,占華中10-20%份額;摩根斯坦利收購山水集團30%股權後,環渤海市場份額第一;愛爾蘭CRH收購吉林亞泰後,獲取東北市場;產銷量全國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資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亞洲水泥、山水水泥、華潤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權被港資和外資控制……

(2)機械行業:2008年,機械行業總產值佔GDP比重約為12%,外資股權控制率為35.2%,總體控制力度達40%以上,機械製造業5大細分行業中,儀器儀表製造業外資市場佔有率最高,超過60%,金屬製品業為37%,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32%,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約為30%。凱雷收購徐工85%股權,起重機和壓路機占國內市場50%以上,國內136種工程機械產品,徐工佔一半以上;國內裝載機行業排名第7的山工機械被卡特彼勒全資收購,新加坡豐隆、美國高盛、美國國泰持有國內最大的獨立柴油引擎製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權;無錫威孚是國內柴油燃油噴射系統最大廠商,德國博世持有其67%的股權;韓國全資的斗山工程機械8年在中國挖掘機市場佔有率名列第一,銷售額已達徐工的1/3;西北軸承佔中國鐵路貨車軸承25%的市場,90年代末,德國舍弗勒利用西北軸承陷入困境,與其合資成立富安捷鐵路軸承,將其市場爭壓過來,後全資收購;瑞典SKF全資收購皮爾軸承;無錫軸承、煙台軸承被美國TIMKEN全資收購,並控股襄軸集團;全國化工設備第一生產基地,錦西化機透平廠被西門子控股70%的股權;德國ZF集團收購全國齒輪行業排名第二的杭州齒輪廠70%的股權;美國迦納基金控股沈陽機床30%的股權;英國特雷克斯收購北方股份25%的股權,北方股份是中國最大的礦用汽車開發和生產基地;玉柴機械占據國內小挖機9.3%的市場份額,美國漢鼎收購其43%的股權……

(3)汽車行業:外國品牌銷售佔90%以上,雖然外資股權佔比不超過50%,但無論技術、品牌還是研發等,外資實際控制力均高達60-70%以上。一汽大眾、上海大眾、東風、華晨、上海通用、長安福特、北汽現代、北京吉普、廣州本田、廣州豐田、天津一汽豐田、長安雪鐵龍等中國汽車銷量最大的公司,外資股權均為50%,不包括外資中小企業,外商在華投資和合資控制的53家大型汽車公司,銷售額1萬億元以上,占汽車市場總銷售額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國汽車零部件市場已佔有60%以上的份額;而在汽車電子、發動機零部件和摩托車配件等高技術含量領域,外資控制企業亦高達70%以上;汽車製造行業橡膠輪胎,法國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輪胎等外商獨資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輪胎企業,其產能與產量已佔我國輪胎佔有中國汽車輪胎市場80%以上……

(4)鋼鐵行業:2008年,鋼鐵行業總產值佔GDP比重約為 6%,由於國家對鋼鐵行業並購有控制,阿塞洛-米塔爾、俄羅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資覬覦中國鋼鐵行業紛紛受挫,即使這樣,外資對我國鋼鐵行業的股權控制度仍超過10%,市場控制度超過12%,如阿塞洛?米塔爾收購華菱鋼鐵33%股權;德意志銀行和阿塞洛?米塔爾收購中國東方鋼鐵47%的股權(河北津西鋼鐵 29%股權);法國聖戈班收購徐鋼100%的股權;美國凱雷收購江都鋼管49%股權;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鋼28%的股權;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鋼、馬鋼股份、重慶鋼鐵,14%、22%、30%的股權被摩根大通等外資和港資控制;唐山國豐鋼鐵,香港中港占股51%;港資占股65%的內地在香港上市公司開源控股分別收購日照鋼鐵、日照型鋼30%的股權,收購日照軋鋼25%的股權,後與山鋼重組……

外資大規模並購國內鋼鐵業不成,再生一計,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國際礦山巨頭利用手中掌握的鐵礦石資源,不斷漲價,對鋼鐵行業進行合圍。
可以想像,在鋼鐵行業產能過剩2億噸,行業分散度高,眾多中小或民營鋼企面臨淘汰和對資金的需求情況下,外資受歡迎的程度會有多高;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外資繞過國家設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鋼企,將再次落入外資控制之中。

(5)石化行業:2008年,石化行業總產值佔GDP比重約為10%,國家對外資准入石化產業有所限制,即使這樣,除海外上市外,外資繞過重重障礙,通過來華設廠,並購等手段,石化行業外資股權控制度已達18%,市場控制度為20-30%,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外資市場控制度27%,石油加工、煉焦及核料加工業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紐約、香港上市,外資與港資占股11%,海外融資額29億美元,9年時間,向海外分紅派息竟然高達119億美元,分紅派息竟為融資額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紐約、倫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資與港資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紐約、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資與港資占股目前高達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紐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資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團子公司中國藍星20%的股權。

國內原油和化工產品供不應求。如2009年,我國累計進口原油2.04億噸,首次突破2億噸,同比增長13.9%;液化天然氣累計進口553.2萬噸,同比大幅增長 65.8%;口硫磺1216.7萬噸,同比增長44.6%;進口甲醇528.8萬噸,同比大幅增長268.8%。僅2009年一年的進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進口總量還要多,占國內消費32%,由於國外甲醇產品大量湧入國內市場,國內裝置大面積關停,平均產能發揮率不足40%。;我國累計進口聚乙烯756.1萬噸,同比大幅增長64.8%,占國內消費的48.7%,進口聚氯乙烯195.5萬噸,同比大幅增長73.5%;進口精對苯二甲酸(PTA)508萬噸。此外,國內農葯進口量巨大,許多精細化工品,國內甚至無法生產。

國際能源化工巨頭紛紛在華投資。BP在華投資45億美元,殼牌17億美元,拜爾投資31億美元,擁有12家獨資或合資企業。埃克森美孚、殼牌、BP計劃再投110億美元。拜爾已投產5大乙烯合資企業:巴斯夫/揚子石化投資60萬噸乙烯項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國投入已超過200億元人民幣,中國銷售總額達到36億歐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萬噸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煉化、沙特阿美60萬噸乙烯、殼牌/中海油的南海80萬噸乙烯,埃克森美孚/廣州石化改擴建(1000萬噸煉油,100萬噸乙烯)等項目正在建設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廠(占國內市場30%),在珠海建PTA基地。歐美跨國公司在洗滌用品、塗料、生物制葯等下游領域佔有巨大份額,有的已形成壟斷外資……在石油化工領域的市場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業,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資,外資控制度為40%以上。英國皮爾金頓購入耀華玻璃19%的股份;中國玻璃港交所上市,皮爾金頓等外資大股東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資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陽玻璃,外資和港資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資,中國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資與外資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資三益發展為第一大股東,持有22.5%的股份;金剛玻璃,港資龍鉑投資持有17%的股份;港資信義玻璃,自2004年以來一直為中國汽車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聖戈班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現已在中國設立50餘家企業,其中製造企業40多家,分布在成都、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鄭州等地;業務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裝、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國的員工數量超過15000人,2005年銷售額4億歐元。最近4年,聖戈班在華銷售額年增54%……

在第一產業,外資四大糧商ABCD威脅4000萬豆農生產,種植大豆賴以生存的無數豆農,年年賠本,不得不改種其它經濟作物,造成2000萬豆農集體「下崗」事件,2.3億民工,或許從中能發現許多豆農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業倒閉,由於「大豆危機」,2004-2005年,1000多家內資榨油企業構成的「中國大豆軍團」,瞬間煙消雲散,隨後倒閉率達90%以上,導致10多萬人失業。

在第二產業,日用品和化妝品行業,外資品牌占市場份額的60%以上,寶潔每招收一名員工,就意味著中國原洗滌劑企業有2~3名員工下崗……

在食品飲料業,機械製造業,建築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石化行業,玻璃行業,家電行業,釀酒行業,紡織行業,造紙行業,供水供氣行業,印刷包裝業幾乎囊括所有的第二產業,由於外資生產效率普遍比內資要高,且極端盤剝人力成本,外資的每一次並購,都意味著大批人失業,外資的每一次投資,都意味著同行業競爭對手大多數職工失業下崗,擠佔了無數工作崗位……

在第三產業,外資大型連鎖超市每一次選址開張,對方圓兩公里的中小型零售商店和門面都是一次集體毀滅性的打擊,慘淡經營,或失業,或改作別的生意,從而擠占其它行業工作崗位……

『貳』 外商獨資企業在中國是否可以上市

理論上這適合於已在內地經營多年、與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關系融洽的外資企業。但目前在深滬兩市中此類直接上市的外商獨資公司還非常少,只有閩燦坤B和深大通A兩家屬於此類(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滬市擬引入國際板的傳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時日仍不確定,所以如果貴公司擬上市建議以合資企業通過改制設立或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在境內申請上市。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資企業均可選擇這種方式,從1993年到現在,已經有多家外資企業通過這類模式的成功上市,為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主流;此外還可以通過外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份成為大股東,上市公司變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實現上市,這樣上市的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具體還要根據貴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因上市籌劃對企業屬於戰略性決策,所以建議委託專業性的證券律師解決。如有需求,請提前電話預約,以便現場解答。

『叄』 外資收購的外資收購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定價問題

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暫行規定》要求對被收購股權進行資產評估,主要是為了防止超低價格轉讓、利潤轉移或規避外匯管制。
但根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即上市公司轉讓股權不需要資產評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評估,一是由於上市公司已經執行嚴格的會計審計制度,並按期披露會計報表,接受公眾的監督,二是為減少上市公司並購的交易成本,而將經有證券資格會計師審計的凈資產值作為定價依據。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基本上都是以審代估,轉讓定價依據上市公司的審計值來確定。對於外資受讓國有股,由於國資委有特別的規定,收購方可以向商務部申請豁免資產評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於非國有股不屬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布的以審代估的規定並不能適用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的轉讓。所以,對於外資收購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我們認為,應遵守《暫行規定》的要求,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交易雙方通過低價交易向境外轉移資產,逃避外匯管制。
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外資並購優先考慮公開競價方式,其主要原因是為了獲得有一定實力的並購方以及獲得較高的收購價格,而且有利於限制投機性收購。但公開竟價並不是我國規定的外資並購的唯一方式,而只是優先考慮的一種並購方式,並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協議收購方式。到目前為止,由於缺乏關於公開競價操作方式的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發生的外資並購案例都是以協議定價方式進行的。
中國證監會於2003年10月9日發布了《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證券交易所為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唯一合法場所,並規定需要採用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協議轉讓價格和受讓人的,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到目前為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還沒有相關的操作規則出台。我們理解,如果通過公開競價收購上市公司,則將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不僅應對公開競價的方式、場所等作出明確的界定,還應對公開競價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專門的規定。否則,將會影響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並購的順利實施。

『肆』 我國對外商收購上市公司有哪些特別規定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1.收購上市公司的外商應具備的條件
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
2.負責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機構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重大事項報國務院審批。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等規定。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
3.外商辦理付款、股權過戶和變更登記的必備條件
轉讓當事人應當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的轉讓核准文件、外商付款憑證等,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價款支付完畢之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過戶和變更登記手續。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當事人應當在股權過戶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資外匯登記;涉及外商股權再轉讓的,應當在股權過戶前到外匯管理部門變更外資外匯登記。
外商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支付轉讓款。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後,也可用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利潤支付。外商在福清全部轉讓價款12個月後,可再轉讓其所購股份。
4.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是否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

『伍』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A股嗎

企業只要注冊的地在境內,就可以開立股票帳戶。
1.股票的網上交易都是通過證券公司的,你攜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戶後,證券公司會給你一個帳號,同時將你的銀行卡和證券帳號關聯起來,你在網上直接將銀行卡裡面的資金轉入證券帳戶,然後在網上操作買賣。開戶費用是根據你選擇的開戶公司決定的,有的收費,有的免費。

2.開戶之後你回家在網上下載這個證券公司的軟體,安裝,然後輸入你的帳戶帳號秘密進入,將關聯的銀行卡上資金導入證券帳戶。在交易時間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到11點30,下午1點到3點)就可以買賣交易股票。

3.交易費用:
A.印花稅0.1%
B.傭金0.2%-0.3%,根據你的證券公司決定,但是擁擠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你買了1000元股票,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你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標准收取
D.通訊費。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區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場始終是有風險的,不是傳說中那麼容易掙錢的。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戶就購買股票,買股票不是你想想那麼簡單,都是一樣,股票也有好壞之分, 需要篩選,這樣你做股票才能掙錢,不然你盲目的買入,可以說90%都是虧損的。
股票的買入和選擇要根據你操作想法來決定,是做短線呢?還是做長線呢?在大盤振盪的時候怎麼做,在大盤穩漲的時候怎麼做。所以不是你單一的那麼考慮。比如說你要做長線投資,就是買了後放個2-3年的時間,選擇這種長線投資的股票就要看該公司的業績,基本面,成長性,國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國的股票市場裡面,大盤藍籌基本都適合做長線。如果做短線的話,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題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場裡面資金的流向等消息。這些東西我只是簡單的說,具體說的話肯定說不完的!建議你每天可以關注下中央的財經頻道的報道,網路上可以選擇新浪財經,東方財富網。
理論學習和時機操作要結合,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始投入太多,嘗試的少量投入,把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這億小分布資金僅僅當作學費,虧損了也不嚴重,掙錢了更好,當你感覺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場之後,再慢慢加大資金的投入!
希望建議對你有幫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場有風險,慎重操作

『陸』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影響

根據外資收購境內企業時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將外資並購分為現金並購和換股並購兩大類。 1、現金並購一(並購各方無關聯關系)
對無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除下文所提,在新規則下基本沒有變化。
新規則加強了對於外資並購所引發的國家經濟安全、壟斷等問題的審查:
(1)增設了關於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特別規定(第12條)。外資並購如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2)專設第5章「反壟斷審查」。新規則對並購導致的反壟斷審查仍延用舊規則的相關內容。
(註:以上變化同樣適用於下述其他並購模式)
2、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
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新規則明確了相關審批許可權一律上收至商務部。(第11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
新規則還對該類型的外資並購當事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第15條,「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從第27、28條的規定理解,新規則下的換股並購的方式,僅限於兩類:(1)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1、換股並購一(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關於審批部門。境外上市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時,需經商務部審批,但無需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審批機關對並購後頒發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都將做加註處理,限定並購雙方在6個月內完成換股並購,否則加註批文到期後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回復到並購前的狀態。對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換股並購的,則按照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由境內公司或其股東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境內公司或其股東領取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領無加註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
盡管從審批環節上,上述安排比現金並購模式多了一道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批環節,似乎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但考慮到,該並購安排的整體方案已在申請換股並購階段經過了商務部的初步審批,因此,後階段的審批似乎帶有更多的變更登記色彩。
2、換股並購二(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新規則的第4章第3節是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1)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新規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新規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
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75號文的定義)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
(2)關於審批部門。同上文所提的現金並購二一樣,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新規則的定義)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一律報商務部審批。所不同的是,該方式下增設了證監會的審批要求(第40、45條)。當商務部對文件初審同意後,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證監會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證監會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3)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換股並購二與換股並購一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境外上市的需要,並購期限延長到了一年。
(4)關於審批程序和環節。換股並購二比換股並購一更為復雜:
A. 設立階段: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按照《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B. 換股並購階段:商務部初審;證監會核准。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C. 境外上市完成後:境內公司應自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同時,向證監會報告境外上市情況並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柒』 外商獨資企業要在國內收購公司該怎麼操作有什麼具體的法規謝謝

需要經過審批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注冊登記。
登記程序請參閱: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外商收購內資企業需要經過審批部門(外經貿委)審批後方可登記。其收購程序基本依照內資企業股權轉讓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辦理。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辦理機構:
市局外資企業注冊處。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
嘉浜路 301 號 4 樓注冊大廳電話總機: 64220000-5475

辦理時限:(設立 )
自申請登記注冊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變更)
自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注銷)
自申請注銷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注銷登記或不予核准注銷登記的決定。

申辦資格:(設立)
1 、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 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 、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 、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 、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申辦資格:(變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登記注冊的,已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股份公司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辦理相關登記注冊事項變更登記。

申辦資格:(注銷)
外商投資股份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起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申辦手續:(設立)
(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商務部的批復復印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 3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 6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 7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8 )載明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

證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 10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11 )公司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12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申辦手續:(變更)
1 、名稱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2 、住所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住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經營范圍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注冊資本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注冊資金減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 7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 、法定代表人變更

( 1 )原任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董事會決議;

( 4 )股東大會決議;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 、營業期限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 、股權轉讓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股權轉讓協議書;

( 7 )新的投資方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8 、內資轉外資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批准證書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4 )股權轉讓協議書;

( 5 )新的投資方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9 、外資轉內資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 3 )董事會的決議;

( 4 )批復復印件;

( 5 )股權轉讓協議;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10 、章程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大會決議;

(3) 審批機關批復復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11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

( 4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註: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申辦手續:(注銷)

1 、 股東大會決議;

2 、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3 、 審批部門關於企業注銷的批復(經營期限已到的除外)復印件;

4 、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 、 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 、 清算小組提供的並經股東會認可的清算(包括股東會、或清算小組委託會計法律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報告原件;

7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企業公章 。

註: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辦理程序:(設立)
收件-受理-決定-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
收件-受理-決定-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
收件-受理-決定-准予注銷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辦理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國務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經貿部令第 2 號發布)
參考資料: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捌』 外商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有哪幾種模式

股權並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購模式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模式:
1、購買境內企業股權,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從而達到收購境內企業的目的。
這種方式不涉及太多技術性創新,協議收購中對於國有股的定價可能將成為中外雙方談判的焦點。根據現行規定和慣例,國有股定價不得低於凈資產值,而根據國際通行的一些價值評估標准,在外資收購方看來,很多國有資產價值可能遠低於其賬面凈資產甚至可能是負值。這將成為外資收購非流通股的主要障礙。同時,由於收購方支付的對價無法留在目標公司內,收購方還需另注入資源實現自己的重組計劃,這也可能進一步形成對外商直接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制約。
2、認購境內企業增資
境內企業向特定的外國投資者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可以對應為境內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實物資產、股權或其他雙方認定的資產進行認購。
定向增資的方式具有明顯的優點:
(1)對於收購含b/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決外資股東的股權流通問題;
(2)交易對價有多種支付方式,對外資而言,如果以戰略性資產作為出資,可以減少現金壓力;
(3)外國投資者的出資直接注入目標公司,認購增資可與目標公司的重組相結合,可以使目標公司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等。
因此,增資擴股有望成為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

『玖』 外商如何收購國內的工廠

我這有紛案例,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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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責任人:外資企業注冊處負責人 電話:64220000-5440)

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辦理機構
辦理機構
辦理機構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

申辦資格
申辦資格
申辦資格

申辦手續
申辦手續
申辦手續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

辦理機構:
市局外資企業注冊處。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
嘉浜路 301 號 4 樓注冊大廳電話總機: 64220000-5475

辦理時限:(設立 )
自申請登記注冊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變更)
自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注銷)
自申請注銷登記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注銷登記或不予核准注銷登記的決定。

申辦資格:(設立)
1 、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 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 、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 、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 、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申辦資格:(變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登記注冊的,已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股份公司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企業注冊處辦理相關登記注冊事項變更登記。

申辦資格:(注銷)
外商投資股份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起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申辦手續:(設立)
(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商務部的批復復印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 3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 6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 7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8 )載明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

證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 10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11 )公司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12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申辦手續:(變更)
1 、名稱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2 、住所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住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經營范圍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注冊資本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注冊資金減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 7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 、法定代表人變更

( 1 )原任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董事會決議;

( 4 )股東大會決議;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 、營業期限變更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 、股權轉讓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3 )股東大會決議;

( 4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6 )股權轉讓協議書;

( 7 )新的投資方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8 、內資轉外資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批准證書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 4 )股權轉讓協議書;

( 5 )新的投資方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9 、外資轉內資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正副本;

( 3 )董事會的決議;

( 4 )批復復印件;

( 5 )股權轉讓協議;

( 6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10 、章程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大會決議;

(3) 審批機關批復復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11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

( 4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註: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申辦手續:(注銷)

1 、 股東大會決議;

2 、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3 、 審批部門關於企業注銷的批復(經營期限已到的除外)復印件;

4 、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 、 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 、 清算小組提供的並經股東會認可的清算(包括股東會、或清算小組委託會計法律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報告原件;

7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企業公章 。

註: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辦理程序:(設立)
收件-受理-決定-發照

辦理程序:(變更)
收件-受理-決定-發照

辦理程序:(注銷)
收件-受理-決定-准予注銷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辦理依據:(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國務院令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國家主席令第 41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國務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國務院令第 30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國務院 第 1 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 年 11 月 3 日 國家工商局第 1 號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國家工商局令第 96 號修訂)。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國務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經貿部令第 2 號發布)

『拾』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都有哪幾家公司

主要外資控股企業在滬深市場上市一覽
1、東睦股份於200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2、成霖股份(002047)於2005年5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3、海鷗衛浴(002084)於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信隆實業(002105)於2007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晉億實業(601002)於2007年1月在上交所上市
6、漢鍾精機(002158)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斯米克(002162)於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8、羅普斯金(002333)於2010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9、浩寧達(002356)於2010年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