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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屬下子公司解散事宜

發布時間: 2021-06-14 19:34:33

㈠ 上市子公司收購母公司有哪些規定和注意事項

並不需要解散,最簡單你看一下前幾年A股中的鋼鐵行業,就有好幾間上市公司合並的按例,如現在的河北鋼鐵、山東鋼鐵、攀鋼釩鈦等就進行過合並,他們是以換股形式進行的,合並後這些原來合並前的公司現在仍然存在,你可以看他們的財報就知道了。

收購與合並在我的認知中是某種意義上一樣的,收購一般是大公司收購小公司來說的,合並一般就是兩間或多間公司的規模都相當大,他們整合起來就是合並。
至於換股吸收合並還是現金收購好要看情況,現金收購很多時候會產生一定的債務成本,你看美國上世紀就有很多借債收購,他們大多數收購的收購方都不是現金充裕的,但注意那段時間是美國債券泡沫年代,如果現金充裕當然是現金收購好,不會攤薄股東權益,換股吸收合並存在攤薄股東權益的可能。故此沒有什麼更好的,關鍵是看公司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
上市公司收購或合並上市公司,被收購方並不需要解散,看我第一段所說的案例就知道了。
利用海外收購進行海外上市大多數是借殼,被收購方一般都是殼公司,沒有什麼資產的,買來一個空殼,然後進行資產置換與配股操作,國內證券市場過去也很常見。
估計你所說的是整體上市,母公司借子公司上市的平台來整體上市,一般是母公司的股東把母公司的股權換取子公司的股權。
是否需要停牌具體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在國內證券市場里,在換股完成後的首個交易日是復牌無漲跌停。(注意並不是公布方案,而是完成換股流程)

㈡ 什麼是公司清盤

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然後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當公司出現問題,或債台高築。或股東爭拗。或經營不善等,自然出現清盤的可能,

在公司資產結算並分配予債權人及股東後,公司亦告結束。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的清盤及處理方式不同,概括來說,因無限公司並非法人團體,而是以獨資或合夥形式運作,故只需通知稅務局停止經營及交代公司賬目,並停止再續商業登記證即可,

程序上比有限公司簡單得多,同時,由於債權人可直接入稟法院向無限公司負責人追討債項,甚至要求當事人宣布破產以作償還,故無限公司只會出現自願性清盤或停止經營,而沒有由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性清盤。

決定清盤或停業後將會變賣公司所有資產,如屬合夥經營者便須按照成立公司時所定的合夥協議分配資產。 其實,很多時候是因股東之間無法繼續合作才決定清盤,

或出現得不到共識的情況下,這時可聘請會計師,亦可以要求會計師公會主席指派中立的會計師擔任,若依然無法順利解決,便可入稟法院,有法院指派中間人處理清盤工作,但無論清盤人是自行委任還是法院指派,其費用也會首先於公司資產中扣除。

如果是把無限公司售予別人,則只需股東買賣雙方通過協議,並把變賣公司所得的金額撥入公司資產在做分配即可,但要留意的是若稅務局覺得賣價比市價低,稅務局將再做評估。

(2)上市公司屬下子公司解散事宜擴展閱讀:

清盤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包括:

自動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 該公司成員例如合夥人、有限公司股東的意願,認為公司的原先使命已經完成,又或者公司再經營下去也不必要,所以主動清盤,把資產出賣,變回現金,分派給債主及股東等,結束其公司法律個體。此一類清盤未必所謂「資不抵債」的。

強制清盤(Compulsory liquidation): 因一間公司的資金不能抵償負債,債主以民事法追討,最後法院出強制清盤令。

一、自動清盤

自動清盤可分為:公司成員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

1、公司成員自動清盤

當公司的成員決定公司進行自動清盤並解散公司,自動清盤便會進行。若果公司的成員議決公司進行清盤,公司通常便會停止運作而自動清盤亦會宣告開始。如果公司有償還債務能力,而公司成員又能提供法定的聲明以證明公司的償還能力的話,該清盤會視為公司成員自動清盤。

在上述自動清盤案中,會議會議決委任清盤人進行清盤。否則,清盤案會視為債權人自動清盤,債權人會議亦會召開,此時公司的董事必須匯報公司的事務。若債權人自動清盤進行的話,公司清盤的審查委員會亦會成立並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

即使公司自動清盤開始後,法庭仍可能頒布強制公司清盤命令,但呈請清盤的分擔人可能需要留意自動清盤可能會對其他分擔人構成偏見。

2、債權人自動清盤

債權人自動清盤及股東自動清盤的分別在於資債能否相抵,如資不抵債屬前者,相反則屬後者。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是先由股東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清盤決議,然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屆時所有債權人亦須出席,

如銀行、供應商等,如所有債權人亦同意公司清盤,即可達成自願性清盤的條件,當決定清盤後,便需指派清盤人負責一切清盤事宜,如公司資不抵債,清盤人就由股東建議人選,由債權人做最後決定,但若資產多於債務,則直接由股東委任。

二、強制清盤

如果公司的負債過多,其債權人及/或公司成員可以入稟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清盤呈請提出後,法院將進行清盤呈請聆訊,最後法院會發出強制清盤令,頒令公司進行清盤。 強制性清盤即是被債務人入稟法院追討債務而導致清盤。當債權人取得得值令後,公司會收到正式通知書需於21日內清還債項,若公司無法償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性清盤。

在正式上庭時若無人反對該公司之清盤申請,將由法院委任破產管理署擔任清盤人,若遇上了一些復雜的清盤事項,亦可聘請會計師處理,

另外,上市公司比私人公司會有更多的規限,因上市公司同時接受聯交所及證監會的監管,如公司被入紙申請清盤,便需停止經營以防對股市造成太大的股價波動。

㈢ 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破產後,員工能得到什麼補償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㈣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麼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4)上市公司屬下子公司解散事宜擴展閱讀:

退市處置: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㈤ 上市公司想解散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有異議,應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股東會決議,故如果上市公司要成功解散公司,那麼就必須確保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超過公司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如果上市公司的表決權比例超過三分之二,那麼即使子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散公司,上市公司也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做出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上市公司以及與上市公司一致行動的其他股東所佔的表決權未達到三分之二,那麼上市公司是無法合法解散公司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㈥ 上市公司可以解散嗎

舉個例子,北京文化作為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2 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有上述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㈦ 上市公司下屬的子公司發生合並,是否要召開股東大會,是否要公告,如果要公告,應在什麼時間內做出

A公司和B公司合並為C公司,也就是兩個子公司合並成一個新公司,那這個新公司是不是還是屬於上市公司,我覺得是需要召開,也需要公告的.
因為兩個子公司合並成一個新公司,那麼此上市公司肯定要公告一下吧.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2 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時;( 2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合並需要在省級以上全國發行的報紙刊登3次公告,時間是在批准部門初次答復合並日起30日內!

㈧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產需不需對員工作出工齡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45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㈨ 什麼是「上市公司退市」

一:主動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二:被動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連續3年經營不善、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等原因。

㈩ 子公司解散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影響母公司收益。

作為關聯方,關注母子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供銷關系,例如是否影響母公司原材料的采購,影響母公司正常生產流程,作為關聯方,關注子公司是否具有抵押、質押或者其他限制性資產,且母公司或者股東作為擔保人的責任方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作為關聯方,關注母子公司是否存在重要往來款,影響母公司現金流,以及產生的相關壞賬。

(10)上市公司屬下子公司解散事宜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